论文摘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诚实信用既是我国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又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由于成文法本身具有局限性,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处理一些特殊案件时,可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合法、合理,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维护了市场经济活动平稳、健康、有序的进行。
论文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 公平 正义
案例:2013年3月份甲、乙两个人分别承包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材料,分开运送,各自独立结算,由于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有时需要对公的账户进行转账支付材料款,甲乙商量用甲妻丙的公司账户进行转账。在工程结束时,甲运送了300万多货款,乙运送了49万多货款。其中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给甲270万多,还剩30万货款没结算,给乙结算了41万多,还有8万没结算。2014年5月甲找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要账,该公司称某天打了两个8万,其中有一个是给乙的。甲无奈起诉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要账,乙为第三人。甲发表的代理意见是:本案审理的是甲跟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乙无关,乙如果有证据可另诉。乙是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他们之间具有厉害关系。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发表的意见是:这30万中有8万是给乙的。应该扣除这8万。乙发表的意见是:这30万中有一个8万是我的。甲提供的是一份30万的欠条。乙和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什么证据证明8万是乙的,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同一天转的两个8万中哪一个8万是乙的。
一、概述
诚实信用从古至今都未脱离道德规范的本质。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一样的理解。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通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评价,就不再只是具有道德属性的标准,而是上升为法律行为的层面了,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同时也为市场主体建立了一个行为的规范准则。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着深远的作用,它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时按照这个准则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市场经济以诚实信用为本,假如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都不按照合同履行事物,且随意性较大,就会令交易的双方都会对对方履行合同产生不信任,那么很多事情就会无法进行下去,就会导致市场经济活动得不到快速的发展、进步,甚至混乱、萎缩,导致整个社会产生信任危机,造成社会的混乱,使整个国家的人文环境陷入恶性的环境当中。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就是交易的双方是否诚实守信。尤其在当下,交易双方通过合同的形式把交易的内容固定下来,就是希望大家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时候有一个保障。如果大家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事情就没那么复杂。上述案例中就有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使案件模糊不清,这样既增加了交易秩序的维系成本,也损毁了个人和企业的形象,这种无形的资产。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功能
(一)确立了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时候要遵循具体的法律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这项基本原则。一旦超过权力行使的正当界限,就会构成权力滥用,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在上述案例中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视法律的存在,是因为成文法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具体和严厉的惩罚措施,造成了当事人有恃无恐,滥用诉讼权利,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冤假错案,浪费了诉讼资源。所以在确立行为规则的同时,也要加大相应的处罚力度。
(二)填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
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认识能力有限等其他其它种种原因,成文法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人们对于法的期待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在这个时候,诚实信用原则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交易主体双方对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或者合同的结果理解不同,真实情况又不认可,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时,法官可以依其职权主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案件,是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同时也给法律的解释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在上述案例查不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城市信用原则进行裁判。同时对司法活动有了法律上的明确指导,也对法官运用自有裁量权处理案件时的个人素质提高了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在保证法官不滥用权力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性。
(三)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浪费了维护秩序的成本也浪费了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这时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方法之一。谁败诉就要承担损害赔偿,以弥补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例如上例中如果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败诉就要承担相应金额的利息和诉讼费等费用。
(四)解释抽象的法律条文
由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加上法律术语的不周延性和模糊性,合同交易双方的认知能力、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不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也存在当事人故意的情形,这时判断合同所具有的真实内容,我们可以通过合同中一些的词句、有关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维护公平、正义。
(五)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讲诚实、守信用,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交易的安全,促进交易的便捷,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的费用。如果上述案例的当事人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那么此案的交易成本将会大大降低,也维护了自身的形象。
(六)对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强行性法律规范,法官可依据其职权主动援引适用,把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但是对法官也是有限制的。首先,如果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官应当使用规则,不能使用该原则。再次如果规制本身的含义模棱两可时才能适用该规则。再次,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时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七)强化了道德观念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道德规范的属性,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行为标准,其靠的是舆论的力量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规范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道德规范的是人们的内在心理。只有在心里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才会在外在行为上有所规范。
三、合同法中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的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于不顾,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它的成立不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和判定标准。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合同缔约前的先合同义务,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它的赔偿范围包括当事人违反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固有利益的损失和违反诚信义务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如果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很难对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实行法律的保护。
(二) 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中的具体运用,目的是减少或者消除其产生的不公平所带来的影响。它是法律主动介入和干预合同关系,为了维护社会的实质正义,防止合同一方当事人因缔约过失产生的无法预料且无法克服的社会变故,而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遭受损失。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就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这时可以采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方法恢复公平,这样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三)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它是合同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1.继续履行。它是违约责任承担的形式之一,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根据合同内容的约定和实际的履行情况。涉及到金钱债务应当继续履行,在非金钱债务的适用上是指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的费用过高;在合理期限内债权人未要求履行等。
2.采取补救措施。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时有某些不适当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合同目的。补救措施包括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如果违约方在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仍然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弥补损失,受损方还有权继续要求违约方赔偿和弥补损失。
3.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因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它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实施了不履行债务的行为。(2)受害人因该行为收到了损害。(3)行为人实施的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它具有补偿性,制裁性,普遍性的特性。
4.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的支付只有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才能在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债务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惩罚性。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按法定的幅度约定违约金,一般不超过标的的20%,如果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请求法院减少或者增加。
5.定金罚则。签订合同时,定金应采用书面形式,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接收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没收定金。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二者不能并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合同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阶段,合同交易当事人双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当恪守诚信,不欺诈,不侵犯他人、社会的合法利益。它的功能倾向于指导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言出必行,不负对方信赖。为了达到诚实信用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和利益平衡,我们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城市信用原则。第一,强化人们的诚实信用观念。给社会和他人树立良好的氛围,为市场活动的秩序提供良好的保障。第二,健全市场监督机制。第三,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准确理解和解释合同条款,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审理案件。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使合同的内容得到切实的履行,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弥补法律的不足,使合同的内容得到正确的解释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