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行政法论文

诚实信用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的应用原则和理念

2015-06-08 11:1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贯穿民事法律行为及司法活动始终,它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如今,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民法基本原则,不仅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中的行政法学及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学都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原则。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法官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如何适用这一法律原则随之成为亟须明确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道德准则,但对这一原则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学者给出了几点含义:第一,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第二,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第三,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第四,诚实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的权力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

  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具有抽象性,具体适用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适用主体主观意识,但其适用仍是在同一条件下进行的。

  (一)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

  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则应优先适用,但由于实际问题的复杂性,案件的发展往往会出现法律规则之外的状况。此时,法律原则才得以适用。因此,法律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同时也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法律规则滞后时的适用

  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与生活中新问题矛盾的解决也需要适用法律原则,法官应根据具体案件,选择合适的法律原则来解决新问题。

诚实信用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的应用原则和理念

  (三)根据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选择恰当的解释

  适用法律规则时,由于法官的主观原因导致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不同,故,往往会出现对同一个法律规则有多种理解,甚至出现相反的理解,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原则来进行选择,在法律原则的范围内选择恰当合理的解释。

  三、具体案例中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一)单独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前文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前两种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是单独适用的。例如广东省某市居民王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电视台,称自从他接通有限电视以来,收看转播的中央电视台节目的过程中插播广告或流动字幕,严重影响他对中央电视台的收看。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希望被告停止插播行为,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后经其主管部门制止,被告才停止插播广告的行为,但拒绝向原告认错。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合同关系,即被告为原告提供电视信号的服务,原告支付相应的金钱。既然订立了合同,只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就不会存在案件中的问题。问题在于被告履行合同时存在瑕疵,即被告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合同,而在电视节目中插播广告和流动字幕,这是由于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的履行行为瑕疵。因此,法院依照履行合同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被告方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这是单独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例。

  (二)与法律规则一同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除了单独适用外,多数案件中与相关的法律规则一同适用,作为对法律规则存在不同理解时的选择标准或加强法官裁判恰当性的辅助而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中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2009年11月24日,原告刘超捷在被告移动徐州分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神州行标准卡”,开通套餐及相关业务,付费方式为预付费,业务受理单并附有《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2010年7月5日,原告刘超捷在中国移动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2010年11月7日,原告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但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建立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在业务受理单、入网服务协议中确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入网服务协议第四项约定服务商有权暂停或限制移动通信服务的情形,第五项约定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的情形,均没有因有效期到期而中止、解除、终止合同的约定。法官审理后,依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里话费有效期限制直接影响到原告手机号码的正常使用,一旦有效期到期,将导致停机、号码被收回的后果,因此被告对此负有明确如实告知的义务,且在订立电信服务合同之前就应如实告知原告。如果在订立合同之前未告知,即使在缴费阶段告知,亦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驳回被告的主张。本案中,确定案件争议焦点,法官在适用合同法第39条确定了案件是非后,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说明被告有义务告知原告其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以及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以使判决更具说理性。

  四、结语

  在具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过程中,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使用自由裁量权,才能使这一原则更好的发挥其功能,当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是合理的、适当的,应该为了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立目的而适用这一原则,拒绝因为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出现不合法不公正的裁判发生。

  参考文献

  [1]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 李玉荣.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J].华中科技大学,2008.

  [3] 徐国栋.诚实信用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9).

  [4] 梁彗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