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婚约制度虽属民间习惯法范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生较多基于婚约产生的民事纠纷。由于《民法通则》未规定婚约制度,《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对婚约制度做出详细规制,有必要对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笔者于此结合其他国家/地区相关规定进行简要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婚约;损害赔偿
第一章 前言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关于婚约的法律性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是独立的契约,不承认这是一种契约债,所以任何人不得根据婚约而提起结婚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把婚约视为婚姻的手段,也就是以婚姻为目的契约行为,因此,可以追究违约人的违约责任。1台湾民法认为婚约为契约的一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
我国关于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制度,而应当紧密地结合中国整个法制环境下关于婚约效力的认定态度以及中国的特色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目前整个法律的规定及实践可以看出,婚约的效力并没有为法律及法院所认可,更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它只是归属于道德管辖范畴。因此,不宜将婚约认定为契约,对于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宜以债务不履行说、契约不履行说来解释。
其次,婚约的解除不宜适用侵权行为说。将婚约解除产生之债视为侵权行为之债,无疑干涉了婚约的自由解除权,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未规定婚约侵权之债亦属证明。
再次,关于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应具体区分不同的情形承担不同的责任,不宜一概而论。
(一)关于婚约解除本身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一方基于双方合意所达成的婚约,依赖婚约所导向的将来的结婚结果而作出了一定准备,却因另一方无合理的理由而解除婚约,致使遭到物质上的损害的,该方因此所受的此类物质损失是由于婚约解除的本身引起的,解除方应予以适当的补偿。
之所以说是补偿,是因为,婚姻以爱情为基础,解除方在婚约的目的上、婚约的解除上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恶意,婚约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且解除自由,那么就不应当因为婚约解除本身而去追究解除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不是用“赔偿”,而是“补偿”。
(二)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解除之后,一方或双方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
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解除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行为可能导致了对方的物质或精神的损害,所引发损害赔偿问题,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可能引起精神损害赔偿。但应当说,此类损害赔偿项目严格来讲,并不是因为婚约本身或解除婚约本身所致,乃是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在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认定上,完全可以依据现有的侵权法律理论及规定来解决,不需也不应实质性地牵涉到婚约制度。
(三)至于为了骗取钱财、玩弄异性或其它不正当目的订立婚约,或以婚约为借口诱使同居,或未婚夫在结婚前不久或得知未婚妻怀孕时要求解除婚约等,可视为在订立婚约或在婚约期间实施了侵权行为,2符合侵权行为之要件。
结语
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婚约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已不少见。为了更好地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化解种种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我们应当早日从法律上对婚约相关问题予以明确,以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陆亚婵.婚约纠纷之我见.江苏法院网.http://www.jsfy.gov.cn/ ,2009-04-03/2010-06-16.
[2]龙亮.论婚约解除的民事责任.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 ,2009-10-23/201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