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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2015-07-28 19:1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关键词:
  离婚财产的合理分割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妥善处理双方关系的重要基础,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调查显示,离婚后妇女特别是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的生活水平大幅下降、离婚财产的合理分配对于离婚后双方特别是妇女更好的开展新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概括
  中国《婚姻法》关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离婚财产确认与分割的基本原则。协议不成按照照顾女方原则判决,是偏向保护妇女的倾斜性规定。可是在实践中,举证难,共同财产范围和数额难以认定已成为现处理离婚案件夫妻财产分割的突出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财产保护的意识淡薄,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在外经营财产状况,等等因素导致了离婚时取证难,以至于出现有理说不清的状况,使离婚诉讼中妇女财产权很难得到保障。
  二、现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实质不公平的问题
  《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性规定,表面上是性别中立的,但由于固有的男女分工模式和性别定位,导致看似对两性提高平等保护的法律实际上会造成男女不平等,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视女性弱势地位,特别是负有抚养义务的离婚妇女的弱势地位。从目前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看,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中,妇女往往是酗酒、吸毒、“包二奶”、婚外非法同居、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另有数据显示,原配偶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多随母亲生活,而财产的归属与母亲带子女的需求数量是呈反比趋势的,离婚后许多妇女、儿童的生活境况大大降低。
  2、财产分割未肯定和体现妇女在家庭的劳务价值。婚姻和家庭生活,要求配偶双方在感情、时间、精力、经济等各方面持续不断地投入。但就多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女方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人的时间和精力一定的情况下,女方在职业发展和从事营利活动方面受到了较大牵制。
  3、财产范围太小,不符合现今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随着经济发展,财产利益由实物形态发展到价值形态,传统的实物形态,特定性比较明确,权属相对清晰,权利行使时也不太依赖他人协助。
  三、对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发挥保护妇女的权益的思考
  1、离婚女性承载了亲职重负和社会世俗压力,在生活中的弱势地位突现,实行离婚帮助、离婚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制度可以起到离婚纠纷中救济妇女权益的效果,我国目前这些制度还不健全,应该在制度上加快制度构建。
  2、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强对妇女劳动价值的保护。在财产上分割上,实行离婚补偿,即基于婚姻补偿请求权,婚姻补偿请求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婚姻、对另一方有隐性付出和投资,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财产无形转化为另一方的技能时,一方请求另一方(受益方)给予补偿的权利。
    3、离婚财产确认对妇女权益的真正落实有重要作用。国外法学探索的离婚中价值形态的财产的分割的经验,我国可以借鉴。例如,美国有判例,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投资,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成果——专业执照应该被视为婚姻财产。还有这样的判决,既定但是还未到期的养老金的领取权是婚姻财产,应该得到平等分配。
 
参考文献
1、 参见马忆南: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的基础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txt/2004-09/03/content_5652051.htm
2、 参见《面向21世纪的上海妇女发展》,中国妇女出版社2003年版第475页。
3、 参见新华网海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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