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伴随信用卡的日益普及,利用信用卡套现行为有扩大化趋势,它不仅使银行遭受了利益损失,也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本文拟在现行刑法规定、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信用卡套现涉及的罪名,并提出防控信用卡套现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套现;现状;对策
一、信用卡套现的主要形式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免息期特点,规避银行提现费用,不通过银行柜台和自助设备等正常渠道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渠道将银行给予的信用卡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提取。按照套现时使用的方式分为:
1、通过套现中介刷卡套现。这些套现中介都是先申请安装POS,而后以虚假交易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套现服务。持卡人在POS刷卡消费后,账户信息会传送到银联,银联在处理后把信息发送给发卡行,发卡行则从持卡人账户上扣除相应金额,并且把款项打入商户开户行账户,最后套现中介把现金支付给持卡人,完成套现。在此种套现中,套现中介要向刷卡人收取一定手续费,扣除支付给银行的费用后为自己获利。这种套现手续比较简便,费用也低于贷款,是目前最主要的套现形式。
2、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持卡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套取信用卡授信额度内现金。采用这种方式,持卡人可以长期套取银行资金,实现“无息用款”。
3、网络购物付款套现。套现人首先拥有几张信用卡,利用亲朋好友的身份证申请网上商店,然后自己发布商品出售,利用信用卡的网上支付功能自行购买自己发布的商品,一段时间后资金就会转到自己手头的借记卡中,从而实现套现。通过这种方式,持卡人可以长期无息占用银行资金。
4、主动替亲朋好友刷卡消费,再由亲朋好友把现金支付给持卡人。当好友购买大件商品要付款时,持卡人可以主动刷卡替朋友付款,而后得到朋友支付的现金。这种套现本身危害不大,也难以监控。
5、购物退货套现。在正规商户POS刷卡消费后,通过在商户的熟人关系,办理退货手续,从而把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变为现金。
6、购物转卖套现。用信用卡购买若干张手机充值卡,然后在网上、柜台卖卡获取现金;或在大商场用信用卡购买热销家电,利用销售网络倒卖获取现金。
二、信用卡套现的危害
1、危害金融稳定。套现得来的资金没有任何使用范围的限制,既无任何担保又无法得知资金流向,使部分货币脱离银行控制范围,增加资金链安全风险,危害金融稳定。
2、放大信贷风险。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信用卡本身又是一种无担保的借贷工作,当持卡人无法偿付信用卡透支额时,发卡银行的补救措施有限。随着信用卡的逐步普及,不少持卡人手中持有多张信用卡,用卡套现倍数效应惊人,一旦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循环套现,风险最终将转移到银行身上,发卡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
3、造成银行损失。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不需要交纳手续费,对于银行来说等于放出去了一笔无息贷款,给银行带来了应收利润损失。
4、刺激地下融资。套现在金融监管体系外产生了巨大的现金流,且无法监控,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地下融资的泛滥,为不正当资金使用提供便利,同时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5、破坏信用环境。由于可以获得无风险收益,非法信用中介活动的猖獗助长了不法经营之风,将可能诱使更多特约商户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给社会信用环境造成破坏。
6、诱发犯罪发生。信用卡套现容易诱发信用卡诈骗、洗钱等各类犯罪行为行为,使无辜者蒙受损失。
三、信用卡套现的法律分析
从信用卡套现的主要形式中,可以将信用卡套现的参与人分为:持有信用卡的参与人,包括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人;持有信用卡的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设立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的行为人、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买卖的行为人,帮助以上两类人实施的其他人,包括非法获得他人身份信息并用于申领信用卡的人员、非法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并用于伪造信用卡的人员、非法伪造信用卡的人员等。因此,需要结合刑法规定、刑法理论,对套现行为人涉及的罪名分别认定和处理:
1、对持有信用卡的参与人套现,对其处理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恶意透支行为、最终结果上是否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进行非现金交易可以享有最长56天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还款待遇,因此,如果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进行套现的行为人能够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套现额度的,就不应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在本人知情或本人参与,通过为亲友刷卡支付套现的,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不具有严重后果,一般不宜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如果持卡人利用虚假消费套现客观上损害了发卡银行利益,发卡银行可根据与持卡人的协议追究其民事责任。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进行套现的行为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套现额度的,则需要通过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无恶意透支行为、最终结果上是否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来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据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0天内银行两次追讨仍不还款的,为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对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或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套现的行为人是否犯罪,应依据刑法177条、196条中妨害信用卡管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套现的过程中,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一般的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诈骗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在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套现的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主观目的只是利用信用卡规
则优惠来规避银行贷款的不利待遇而不一定属于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特别是当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本金相联系时,其主观目的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可责性更难判断。如果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或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套现的行为人其目的在于骗取信用卡套现资金并进行使用而不是非法占有,同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构成刑法175条的骗取贷款罪。
3、对利用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的或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持卡人虚假汇款套现的行为处理,依据最新司法解释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发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对其他涉及信用卡行为处理,最新司法解释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二是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三是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用卡套现的防范措施
1、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在我国目前的信用卡犯罪方面的立法中,处罚套现可运用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等罪名制裁;民商、行政等法律体系中,可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原则性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需要不断完善既有的各项法律法规定,以保持对信用卡套现的常态化打击态势,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合法参予者利益。同时,需要完善现有的征信制度,由国家权威部门牵头人民银行、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涉及个人行为的管理部门,在现有银行信息主导的信用体系的基础上,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征信系统,并建立一整套的信息入库、出库、查询、异议等操作规程。
2、立体监控,联动打击。由于担心过于打击信用卡套现会影响自身业务市场份额,各家银行对打击信用卡套现都是打打停停,在套现严重时,适当打击一下,一旦有所好转,立刻放手,以免打击了客户,失去了市场。而即使打击信用卡套现时,也由于力量不够,技术不足,导致打击信用卡套现效果不好,效率很差。因此,信用卡监管各方必须联合起来,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确保取得实际效果。
在对信用卡套现坚决打击的前提下,要对信用卡消费商户、信用卡持卡人实施立体监控,即不仅要对信用卡消费商户、信用卡持卡人一段时期以来的消费行为进行分析,还要就发现的套现商户反查套现信用卡客户,从发现的套现信用卡客户去反查从事套现行为的商户。在监控过程中,要采用先进的、效果显著的数据挖掘技术,实现对信用卡套现的深度的立体监控。
3、妥善宣传,严格发卡。套现中介主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广告形式开展业务,这就要求报刊、网络等广告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为信用卡套现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切断套现中介的业务来源。对原来的有关信用卡套现的报刊、网络等广告要挨户进行清理,实施责任追究。不仅如此,报刊、网络等媒体还要积极配合银行等单位做好信用卡消费的正面宣传,引导正确用卡行为。银行也要从重量向重质转变,从严控制发卡,提高信用卡客户准入门槛。
总之,信用卡套现给我国内地信用卡产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给金融市场积累了较大的风险,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紧要关头,只有国家监管部门、发卡银行、信用卡消费商户、信用卡客户等信用卡市场参予者共同努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才能使我国的信用卡产业保持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⑴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
⑵李春景,信用卡网上套现风险防范 金融会计2009/2.
⑶朱永亮,信用卡套现及其风险防范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9/06.
⑷卫磊,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其处理 政治与法律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