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的极大地提高。同时需要化解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在人们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民事诉讼成为了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间纠纷、护卫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式。民事诉讼的合法、公正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与挑战。新民诉法第14条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扩宽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范围,加大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力度。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并为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性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一、新民诉法带来的改变
(一)扩宽了监督范围
新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不再只是以前的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还包括民事执行监督、期限监督以及审判人员在民事活动中的执法行为的监督等。
(二)增加了监督方式
新民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该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不再只有抗诉一种监督方式,还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来实现监督。
(三)完善了监督手段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该条规定完善了检察监督手段,有利于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保障实现高质量的监督效果。
二、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民事诉讼活动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的激增。民事诉讼在社会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对民事诉诉讼活动合法性、公正性要求越来越高。现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在合法、公正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民事执行中的渎职违法、民事调解中的违背当事人意愿等等违法行为。
(二)法院内部监督不力
现目前,人民法院主要有两种内部监督方式,一种是法院内设部门、领导的自我监督。同一法院,不同部门间的监督,由于相互制约性不大,且存在同单位相互宽容的因素,很难起到有效监督。第二种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制约性,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上下级监督方式由于信息沟通的不力和监督的偶然性,很难及时发现问题,达到时时、事事都有效监督。
(三)实现权力救济、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民事诉讼中往往存在着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难免出现违法或者违规现象。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为受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不仅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起到预防警示作用,为其他救济制度的落实提供保障。检查监督是实现权力救济、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三、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范围
(一)程序合法性
要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程序合法,主要要注意以下几个程序问题:一是合议庭的组成。根据民诉法第39、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检察院应当监督该组成合议庭的是否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否按要求人数组成,组成人员是否是陪审员或审判员,合议庭成员是否有中途退场 ,走过场现象,预防合议庭变为"一言堂";二是审判期限。根据民诉法第14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注意监督,案件审理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办理延期的,是否履行相关手续,是否具备法定延期理由;此外,对于民事活动进程中,文书是否按时依法送达,相关人员是否依法回避等。
(二)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
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延期举证等权利。监督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得到相应的回复,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三)民事调解合法性
根据民诉法第93条之规定,民事调解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在民事调解中,主要注意双方是否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协商的,双方调解内容是否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调解是否有双方认可和签字。
(四)民事执行合法性
根据民诉法第224、226、228条规定,执行应当由法定执行人员以法定文书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应当注意执行是否由执行人员实施。执行人员执行时是否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履行手续。所依据的文书是否为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是否拖延,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是否通知应当到场的人员到场等。
四、检察监督建议
(一)建立监督反馈机制,健全监督制度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等文书的同时,注意核实相关人员对于文书的整改或处理情况。可以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比如对于超期限审理、执行等问题。如果违法人员所在单位给予的是通过写检查来反思,这份检查在递交本单位后,应及时交检察机关备案。
(二)构建两院信息共享平台,防范于未然
针对民事诉讼中常出现的问题建立专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息共享平台,并派专门的民事诉讼监督员对该信息平台进行管理。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相关信息输入信息平台,人民检察院通过阅读信息及时了解案件进度,监督民事诉讼活动。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通知,履行监督提醒职责,防范于未然,从而保障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
(三)加大宣传教育,鼓励举报,完善监督
无论对于什么行为,单一主体监督的方式都存在片面性,不能很好地观察到行为的方方面面,实现全面监督效果。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第三方"的力量。要注意团结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的力量。经常组织宣传教育,先让检察监督的观念深入人心,使他们认识到什么是
检察监督、检察监督的意义、实现监督的方式。鼓励社会大众,树立人人监督、监督光荣的理念。从而将思想外化于行为,扩宽监督信息来源,实现全民参与。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扩宽了检察监督范围,完善了检察监督方式,加强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促进民事诉讼活动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及时,还有利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的完善和健全。
作者简介:曾丹,女(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