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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机制创新研究

2015-09-15 09:3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检务督察制度作为一项内部监督制度,突出了事前和事中监督的特色,手段和方式的灵活多样,而且相对于其他内部监督的方式更加刚性,因此,检务督察已经成为了内部监督中最受重视、力度最大、效果最明显的工作形式。但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期待的不断提高,检务督察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亟需在检务督察的形式、平台构建、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机制创新,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

  论文关键词 检务督察制度 基层检察机关 检察官

  一、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思想上对检务督察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检务督察是为了从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来保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促进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廉洁性和透明性。但在检察机关内部,很多时候对检务督察工作的认识都有一定程度的不足,甚至于有的干警对“检务督察”这个概念都不是很清楚。有的领导护短,怕家丑外扬,影响单位威信和领导政绩,怕束缚干警手脚,影响办案积极性,而从事检务督察的人员,由于和同事们朝夕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思想上则会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敷衍塞责。
  (二)机构不规范,人员质低数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要求,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为检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但是目前,检察院设置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的很少,大多都是由纪检、政工等部门的人员兼职这项工作。同时,督察机构的名称也各不相同,如称督察处、督察部、督察组、督察队等均有,机构设置的不规范影响了检务督察工作的严肃性。并且,由于进入检察官序列的门槛很高,检察院普遍专业人才短缺、得不到新鲜血液有效的补充,既使能补充一些年轻有为的青年检察官,而由于业务工作的需要,大部分都充实到办案第一线,极少有人会从事检务督察工作,检务督察人员素质没有保证,人员老化,精神不足,加上知识缺乏更新,故检务督察队伍缺乏动力、活力。检务督察工作的高要求与检务督察人员不堪重负相矛盾。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督察机构来增加自身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廉洁性和透明性,确保执法公正,其意义重大,任务繁重,范围很广,要求很高。这就要求检务督察力量配置要强,但在实践中,从事检务督察工作的人员一般都是兼职,除纪检组长、监察科科长因为工作性质相近投入时间较多以外,其他兼职督察人员因其本职工作任务较重,经常出现其本职工作紧张与检务督察任务紧迫互相冲突的情况,导致有的督察工作难以开展。
  (三)检务督察手段、方法和装备跟不上形势需要
  检务督察的手段、方式还不够灵活,检务督察作为加强内部监督的一种制度创新,目前设计的督察方式仅限于检察机关内部运行,缺乏与外部监督相衔接的机制。另外,在对执法办案的督察上,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平台,获取督察线索的途径较少,主要是通过对办案部门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来进行,通过审查备案材料,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是一种静态的监督方式,致使督察的范围和空间有限,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务督察强调的是事前、事中监督,采取动态监督方式比较容易发现问题,同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防止、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有的检务督察干警缺少主动性、积极性,部分干部还存在凭老经验对待新问题,以老方法解决新情况,在工作中往往一味依靠过去的经验而直面新的问题,缺乏创新思维,这些手段与方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此外,检务督察装备还相对落后。由于很多检察院经费保障还有一定困难,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所必须购置的一些设备得不到落实,比如通讯、交通工具,摄像、录音器材等,以致造成有时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能迅速收集、巩固一些重要证据材料,增加了督察工作的难度,影响督察工作的效果和严肃性。

  二、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务督察机制创新方面的探索

  (一)加强“五项建设”,优化检务督察工作环境
  一是加强领导机制建设。把检务督察工作纳入全院重要议事日程,党组每年两次专题研究。检察长亲自带头,全体院领导轮流担任每月的督察负责人,并成立了以副检察长为督察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检务督察委员会负责具体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形成了上下联动的领导机制。二是加强检务督察制度建设。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对检务督察的职责范围、方式方法和处理权限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务督察工作计划,明确每月督察的内容和形式,在重要节日、重要会议期间,有针对性的选择重点部门开展专项督察,并将督察结果纳入年终考核评比事项。三是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组建检务督察室,选派2名专职检务督察工作人员负责每次检务督察的组织、协调、沟通和反馈等具体工作,并负责编发《检务督察通报》。四是加强督察队伍建设。将院内15名兼职纪检监察联络员纳入检务督察的队伍,赋予他们对执法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力,并负责及时向检务督察委员会进行汇报,进一步延伸了检务督察工作的触角。
  (二)围绕“五个环节”,突出检务督察工作重点
  一是围绕上级决策部署开展督察。我院始终把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检务督察工作重点,今年,在“保持党的纯洁性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三个阶段的中期和后期开展督察4次,发现问题6个,提出意见建议17条,确保了“两项教育”持续深入发展。二是围绕执法办案活动开展督察。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情况、自侦办案活动及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督察,对自2008年以来办理的200多件自侦案件的卷宗材料和录音录像资料全部进行了检查,确保干警公正廉洁执法。三是围绕廉政风险防控开展检务督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每年开展廉政风险防控专项检务督察3次,督促全院干警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情况自查活动,并联合执法监督员就执法办案过程中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证人和发案单位进行回访。至今,已累计开展自查500多人次,自查廉政风险点1200多个,落实防控措施300多项,开展回访50余次,完成案件回访情况录入条目800余条,并有多名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主动拒绝和上交当事人送来的茶叶、服装等物品,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四是围绕干警纪律作风开展督察。继续开展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在“十一”、“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重点督察干警落实禁酒令、公务用车、警械警具使用管理规定等情况,连续多年未发生一起违反纪律作风的问题。五是围绕“三重一大”事项开展督察。立足源头预防,由监察科负责人代表检务督察委员会列席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和院务会,强化对决策过程的监督;与院行政科每年两次联合检查“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深入“两房”建设工地开展督察3次,提出督察建议3项,有效实现了对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运用“五种形式”,创新检务督察工作模式
  一是现场督察。到办公室、办案区、接待室、看守所和庭审现场,查看干警在岗情况和工作情况,现场进行督察,及时纠正问题。二是暗访督察。在干警八小时以外办案时,检务督察人员采取事前不打招呼,直接到办案现场,暗访办案干警遵守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是专项督察。围绕重点案件和重点岗位,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扣押、冻结款物、不捕不诉、涉检信访等重点案件进行阅卷检查,连续多年阅卷率达到100%。四是电子督察。我院坚持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检务督察,为监察科负责人开通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员资格,利用安装在监察科电脑上的执法办案系统和同步录音录像监控系统,随时开展督察,既提高了效率,也避免对业务工作造成干扰。五是联合督察。不定期邀请执法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督察,并召开专题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拓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四)明确“五项措施”,确保检务督察工作效果
  我院加大督察成果运用力度,使其成为规范执法、加强监督和科学管理的助推力。一是现场责令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控申接待人员着装不整齐、门卫登记不齐全等正在发生的问题,检务督察人员现场责令相关人员立即整改,必要时通知相关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及时整改。二是口头批评。对督察中发现的签到不及时、案卷摆放杂乱等轻微问题,现场指出问题,口头提出批评,避免再次发生。三是书面通报。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在内网发书面督察情况通报,明确整改要求,随时跟踪督办,确保问题解决。自2008年以来,已发布督察通报59期,跟踪督办各类问题46个,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到位。四是诫勉谈话。对于整改不及时或者未达到要求的,检务督察委员会会同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记录到廉政档案之中。五是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对督察中发现的干警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上报院党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依法处理。
  随着我院检务督察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和加强,多年来,我院在保持人均办案数全市第一的前提下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办理的多起案件被评为公诉十佳精品案件、民行十大精品抗诉案例、侦查监督典型案例和十佳职务犯罪类案分析评比第一名,并涌现出了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个人、“双打”专项行动先进个人、计财装备工作先进个人,天津市“青年之星”、天津市检察机关业务专家、业务拔尖人才等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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