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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极”社会的经济增长实践与社会治理的效

2015-07-16 19: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问题的提出
  时至今日,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过改革开放前后60年左右的时间,已经在经济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表现在人均收入水平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面对如此复杂的经济发展态势,发展经济学理论一方面表现出极强的解释力,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的修正、发展、创新。
  面对区域经济不断的增长需求和区位条件的优势和限制,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探索经济发展模式,建设开发了许多经济开发区和“新区”工程。上海浦东新区、深圳经济特区、天津滨海新区、横琴新区一系列区域经济区的建设带动了中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动力和活力。这些经济行为模式的实践成功,论证了发展经济学理论中由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Francois Perroux)于1955年提出的“发展极”理论的合理性。
  “发展极”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在经济增长中,由于某些主导部门,或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或行业在某一些地方或大城市聚集,形成资本与技术高度集中、具有规模经济效益、自身增长迅速并能对邻近地区产生强大辐射作用的“发展极”,通过具有“发展极”的地区的优先增长,可以带动相邻地区的共同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增长,必须建立“发展极”,通过“发展极”自身的发展以及对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影响,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可见中国经济“特区”和“新区”的建设主要是为了形成“发展极”,通过这些综合实验区来带动区域乃至全国的经济增长。佩鲁认为要形成“发展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引导企业和行业在某些大城市或地区聚集发展而自动产生“发展极”;二是有政府通过经济计划和重点投资,鼓励和补贴创新型企业和推动型产业的发展,主动建立“发展极”。就中国各个区域的“发展极”建设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后一种途径。
  然而,就现实情况而言并非就经济增长如此简单。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区,伴随经济增长,社会、政治、思想文化各个子系统也在不断的协调适应之中,其中社会制度和结构的变动尤其剧烈,导致了一系列社会制度创新和社会实践。这一过程属于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以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和其升级为福建“自贸区”的重要部分的发展过程为研究背景,探讨地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制度创新的延伸关系,拓展了“发展极”理论在社会建设中的解释,提出“发展极”社会概念,并且分析了这种经济变迁中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实践问题。  
  二、“发展极”理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经济增长
  佩鲁在“发展极”理论中认为一国经济是由各种“经济空间”构成的,也就是社会经济中的各种分子之间的经济关系。作为“势力范围”的“经济空间”形成经济中心发挥吸引力与扩散力,并形成互相交叉,不分地区、国界限制的作用范围。
  “发展极”的形成必须具备三方面的条件:第一,产业群的形成。具体而言,首先是推进型产业先于其他产业发展起来;其次是创新性企业的迅速扩张;最后推进型产业和创新型产业在空间上的集聚。第二,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和企业家群体是“发展极”形成的重要条件。企业家有创新精神,敢于冒险,从而可以进行技术和制度的创新。而且可以产生一批追随、模仿创新企业的“增长企业”,可形成“增长中心”。第三,必须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和适当的周围环境。规模经济的增长不仅需要聚集大量的企业、部门,而且要集中相当规模的资本、技术、人才等。根据佩鲁的“发展极”理论相关学者提出“增长极发展战略模式”,认为实施增长极发展战略,关键是要进行区位选择与产业选择,以及必要的政策支持,才能形成有效的经济增长中心。增长极发展模式主要应用于欠发达区域的经济发展。平潭相对于周边地区实际上属于欠发达的地区。因而,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弥补市场的不足,在政府支持上,主要包括土地、税收、金融、人才等方面。
  平潭综合实验区是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域战略的产物。最初的目的以平潭岛为特殊区域,利用平潭特殊的近台优势、开发开放条件充分、对台历史悠久等诸多独特条件,设立两岸合作开发的实验区,密切两岸交流合作,加快开发平潭的步伐。于2009年,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平潭综合实验区成立,提出的发展目标是积极探索开展两岸区域合作,建设两岸更加紧密的合作交流的区域平台,努力把平潭建设成为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先行区。平潭综合经济区成立以来的经济发展情况如下:GDP总量为:2008年68.65亿元,2009年73.58亿元,2010年89.69亿元,2011年111.86亿元,2012年135.53亿元;增速分别是13.70%,11.50%,15%,17.10%,13.10%。从投资力度上来说,平潭开发开放每年投资资金为:2010年100亿元,2011年300亿元,争取三年投资1000亿元。除地方政府财力支持外,中央财政从2010年起至2015年,每年给予财政补助8亿元,共计48亿元,6年支持平潭开放开发。
  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到发展,可以认为是一个“发展极”的形成和成长过程。佩鲁认为“发展极”的形成有阶段性并且会带来不同的效应。在发展初期,“发展极”主要表现出极化效应,将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向“发展极”聚集;当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极化效应削弱,扩散效应加强将生产要素向外围辐射转移。进一步的发展会是扩散效应占主导地位。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现实情况,现在依然是进行极化效应时期。基本上是走有政府通过经济计划和重点投资,鼓励和补贴创新型企业和推动型产业的发展,主动建立“发展极”的途径。比较中国其他模式(珠江模式、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的发展,制定和实施增长 极发展战略,有赖于政府的政策干预,政府通过资源集中,对某些区域、某些产业和行业及重大项目进行重点投资,以形成区域经济增长中心,带动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中,主要的产业包括:国际旅游、两岸商贸合作、港口物流业、滨海新城、科技文化创意园、新兴产业。这些产业的选择依赖于区位条件优越,资源禀赋良好的地区。而这方面,平潭的优势相当明显:基础设施建设中交通体系完备,环海开发条件独特;文化中对台交流密切;资源上港口海岸线优越,旅游资源丰富;另外平潭开发空间充分,地方产业突出。
 “发展极”理论在提出之后,得到广泛的应用。然而,在实际的成效中,区域经济发展出现了增长极中心与其他区域的强烈反差的“孤岛效应”现象。但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上只是福建海峡经济区域中的一部分,目前的情况,恰恰是处于落后的状态,因而关键的措施依旧是形成“发展极”,尽快发展平潭的经济力量。
  三、“发展极”社会中的社会治理制度创新
  “发展极”的形成带来经济的增长,使得区域内的经济系统发生了显著变化。为了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于此相适应的各项其他子系统也会得到改革,带来新的变迁。良好的区域社会治理的形成因而至关重要。在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研究中,以法学、经济学、政治学为基础,学者们认为必须加快法律、治理体制、行政机构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一个“发展极”的形成并非在“真空”中,伴随而来的则是一个“发展极”社会,这种区域社会的变迁尚未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因而本文在探讨了平潭综合经济区的经济增长之后,以此为基础,探析经济增长与社会治理制度的延伸关系及制度创新的相关问题。这里也可以理解为“发展极”是地区以“开发”带动“改革”的动力,从而实现区域社会的变革。
  安迪·派克等著《地方和区域发展》一书中探讨了地方和区域发展中的政府和共同治理的机制问题。书中指出“我们正在进入从政府到共同治理的时代;进入一个权力下放的分散时代或者‘新地区主义’,甚至‘新地方主义’的时代。多层次的共治体系的出现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了一个上至超越国家下至邻里的多层化的制度框架。”强化地方和区域共同治理可以提高公共管理机构对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干预能力。因此,地方和区域共同治理在区域经济发展,尤其是改善经济活动中供应方的质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虽然,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一些“新地方主义”特征,但是国家政府依然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共同治理”异曲同工的“共同管理”概念,则是国家政府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实施的管理制度。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两岸共建共管,实行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探索“五个共同”的开放开发的新模式;而在“五个共同”里,难点、创新点和突破点在“共同管理”。这种理论和实务的缺失显然需要借鉴先进的思想观念。安迪·派克认为在“共同治理”模式中国家机器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绝对主导地位将被逐渐取代为之的是政府、准政府和非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并且这种伙伴关系中国家机器通常只是“平等关系中的第一位”。英国著名政治理论家杰索普(Jessop)的“元共同治理”认为需要运用复杂的领导艺术来调控多个即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依赖的团体。
  与此理论相对应,一些学者认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由于承担和对接的是台湾两岸跨域的协调和合作,这是前所未有且在全国独一无二的。在社会管理格局中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单一的政府权威,而是由两岸社会中多元的独立行为主体(政府组织、政党组织、商业组织、社会团体等)通过相互博弈、相互调适、共同参与与合作等互动关系,形成多元的公共事务共同管理制度或模式。从而满足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市民社会,基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追求。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平潭综合实验区做了许多重要改革。创新管理制度方面,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起机构精简、职能综合、结构扁平、运作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型政府,加快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等。当然一些学者认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行政体制,社会治理仍然需要改进,以充分的适应“共同管理”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需求。
  不管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说,“发展极”社会的形成在取得了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必然伴随其他社会、政治、思想文化等子系统的变化,进而促进区域社会的整体变革。因而在政府在建设“发展极”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的同时,要做好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因为区域社会问题的存在都是与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失败有关。区域经济政策之所以失败,也是因为缺乏区域层次的管理主体,以至于在区域层次的公共管理活动难以展开。
  四、“发展极”社会创新制度的良性运行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环境因素:指区域治理环境运行的经济系统的情况。经济的增长本就是“发展极”社会形成的手段及目标,要完善“发展极”经济增长的三个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发展资本、产权、技术、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完善商品和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在投资产业项目时,着力引进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节能环保的重大项目,设立区域物流、营运和研发中心。加强经济、技术、旅游、贸易、园区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推动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与交流。
  第二,政治法律关键因素:区域治理要求与相关政治制度有关,并要提供法律保障。“发展极”社会形成的关键一步即使实现区域治理的创新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实。就政治制度而言,要求进行创新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建立起高效、合理的机构和运作机制,便捷社会管理的程序,促使政府职能转变。而在“两岸区域合作&rd quo;中如何在合作区域中进行立法及法律能够顺利实施,则尤为关键,其他制度上的创新必须得到法律制度创新上的保障。
  第三,社会环境、外部环境也与政策执行的有效运转有关。社会环境包含众多的内容,但重要的一项就是要建设社会组织。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以及在政府、市场与社会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中,社会组织建设具有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升级为“自贸区”的背景中,社会组织建设可以促使自贸区市场化的进程,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的应对自贸区的“双重失灵”,并且将法制建设落实到实处,以此来获得强大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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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任军(1990.12- )男,汉族,甘肃陇西人,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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