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概述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概念分析
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在我国目前没有确切的定义,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校外兼职既不同于学校内的勤工助学,也不同于学校组织的实习,而是在校大学生通过招聘广告、亲友介绍、网络信息、中介公司等途径获得校外工作机会,利用课余时间,例如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从事兼职工作,并由对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活动。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地位分析
目前,校外兼职大学生在法规上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地位。首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对“劳动者”做出明确定义,而是以列举和排除的方法规定了适用与不适用劳动法主体,但兼职大学生并没有在列举和排除的情形之中。其次,我国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受该管理办法的调整,将不在学校领导下私自外出兼职的行为排除在学校的保护之外。除此之外,校外兼职大学生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者资格,学术界、司法界尚未达成共识。由于兼职大学生尴尬的法律地位,使得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收到损害时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相关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的法律问题
1.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定性模糊
校外兼职大学生是不是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理论界观点不一。一方认为,从年龄、健康状况、智力、行为自由等因素考虑,大学生具备劳动主体的资格,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这里说的是“不视为就业”,并不将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劳动主体之外,因此,兼职大学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另一方认为,兼职大学生权益保障没有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在外兼职与在校勤工助学和学校组织实习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应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者范畴。
2.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的性质不确定
大学生校外兼职究竟属于那种性质的行为,理论界存在许多不同说法。主张事实劳动关系的学者认为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劳动者与用工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都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据此大学生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服务,就已经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大学生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相似普遍以小时计酬,工作时间较短,较为灵活,一般都是在课余时间,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大部分属于非全日制劳动。还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校外兼职是利用课余时间的一种勤工俭学行为,雇主在这种较为灵活的用工过程中不便长期承担较为固定的社会保险义务,大学生兼职可算做劳务关系。
3.大学生校外劳动权益保障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规范,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主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并未覆盖所有的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大学生部分劳动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例如,大学生在兼职工作时受到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对象的规定,兼职大学生不在其范围之列,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得到赔偿,雇主也常利用这一漏洞侵害兼职大学生利益。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维护存在的现实问题
1.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大学生虽然已经成年,但心理尚未成熟,社会阅历较浅,自我保护意识较弱,防范意识不足,在校外兼职这个具有较高的风险的环境中,容易受到欺骗或引诱,因此,其劳动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并且兼职大学生在遭受侵权后往往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很少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使得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使得社会上侵害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现象更加猖獗。
2.救济途径不畅
劳动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兼职大学生只能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劳动权益,而一般不能采取仲裁的方式。并且,在采取诉讼的方式时,起诉过程中证据收集困难。证据难以收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对收集证据的主体界定不明,另一方面,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较为有限,没有法律依据来保障收集证据的权利。
3.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缺乏关注,引导不够
有些老师提倡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有些老师则认为兼职工作会大量耽误学生的学习时间,并不值得提倡,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不够。学校总体上在大学生兼职问题上缺少了引导和管理,没有设置相关的课程和指导教育,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渠道。这些都使得大学生在选择兼职时,不具备足够的辨别能力,容易上当受骗。
4.政府监督职能缺乏实效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兼职大学生作为我国的一大弱势群体,应该受到政府的保护,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对于非法中介和用工者的不法作为,监察部门没有进行监管而是表现出不作为或者弱作为,这些使得兼职大学生在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保护。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
1.确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现象时常发生,用工者拖欠兼职大学生工资、延长工时、扣押学生证件、违法收取押金等屡见不鲜,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保护的缺失。保障大学生校外兼职合法权益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承认兼职大学生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地位。
2.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或通过司法解释为兼职大学生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针对大学生校外兼职,制定或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性规章制度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工作时间和薪酬、保险制度、救济方式等方面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构建良好的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为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学校对大学生兼职指导
1.加强与兼职有关的教育内容
大学生社会阅历少、
经验不足,为了使大学生能从容面对兼职中的各种问题和有效维护其权益,学校应对大学生进行防范意识教育,使其更为全面的了解兼职相关问题。并提醒大学生应该对用人者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了解其诚信情况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2.设立校外兼职指导与咨询机构对兼职大学生进行指导教育和咨询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校外兼职指导机构,负责管理和帮助校外兼职的学生,及时掌握学生的兼职情况,为其提供指导和建议。同时,校外兼职指导机构可以主动联系需要兼职的可靠企业单位,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职信息,为学生兼职提供更好地信息平台。
(三)强化政府对兼职市场的治理与规范
1.强对公司企业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兼职企业或个体户的监管力度,根据地方情况确定兼职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保障执行,对于存在无故拖延工作时间,拖欠或克扣大学生的劳动报酬,安排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明显有害于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等情况时,对其给予严厉的处罚。
2.加强对非法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
许多大学生寻找兼职工作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但非法中介机构损害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不但会给大学生带来经济损失,甚至会造成人身伤害。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中级机构的打击力度,对于非法中介机构,一旦发现立即进行严厉打击。完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考察中介机构从业资格,控制中介服务证照的颁发,净化大学生兼职社会环境。
(四)健全司法救济渠道
在实践中,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请求一般不予理会和诉讼成本过高、程序复杂等原因,兼职大学生通过诉讼进行维权的情况很少。建立兼职大学生的投诉机构成为兼职大学生的维权渠道,专门为兼职大学生进行维权服务显得必不可少。司法部门可以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或者直接将兼职大学生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兼职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切实解决兼职大学生维权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黄燕岚,殷茵,马芳璐.“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关系认定”[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11,20.
[2]张祖庆,李铁梅.“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法律保护探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3]姚远.“大学生兼职行为特征研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4,01,05.
[4]黄牡丹.“大学生兼职法律困境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1(19).
[5]董月霞,沈蓓绯,乜鑫宇,顾春霞.“对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保护状况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01,15.
本文由第一 论文网选自《法制博览》2014年第8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仅供买不起杂志的老师参考阅读。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站将及时删除。(lunwen. dyl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