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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2015-12-15 11: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农民工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其基本的劳动权益应得到保障,因此应积极探寻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有效途径,推动农民工问题的早日解决。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1978年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业劳动生产率迅猛提高,在创造出大量农产品的同时,也出现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1984年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创造了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农民离开土地进入乡镇企业就业,于是,就有了“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民工。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二、三产业获得迅速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再加上粮食、副食的购销逐渐放开,于是,“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农民工开始出现。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到目前并没有完全打破,才出现所谓的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作为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新兴群体,对我国的工业发展与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群体,其合法的劳动权益理应得到重视和保障。然而在我国的实际中,农民工享有的合法劳动权益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现状
  1.不能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农民工不能在不同地区、行业,部门、企业之间合理自由流动。目前很多城镇仍沿用计划体制下劳动用工管理的办法,对企业使用农民工实行总量指标控制。有些大中城市设置行业和工种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使用本地工和农民工的比例,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
  2.休息休假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被解雇或者不发工资。
  3.社会保险和福利缺失
  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缺位,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可能会得到细微补偿或治疗,或者根本无人过问;尤其是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农民工,如果发生职业病伤害,可能会在疾病积累的过程中(甚至在患病后)被遣送回家;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覆盖到农民工,它往往与其他社会保险紧密联系,其参加对象是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而农民工在这些单位中并不能被算作职工,因而不能参加。在医疗方面,由于农民工不能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一旦发生疾病或因灾害造成伤害,他们无法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4.工资被拖欠,拿不到应得的报酬
  近几年的经济发展中,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特别是一些开发商大搞房地产开发,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在建筑行业,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运作制度和非法人承包工程使建筑行业秩序混乱,建设单位招投标审批不严,施工单位层层转包等管理环节的漏洞形成一个个民工工资的“拖欠链”。而在此链条中农民工是最弱的一环,其合法权益首当其冲受到伤害。有个别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工头还因资金短缺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另外,法制建设不健全和多年来形成的重视工人轻视农民的意识也是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要原因。
  二、维护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途径
  1.积极推动制度创新
  首先,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户籍应随着工作单位变动而迁移,凡是在城市具有正式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的,都可以认定为城市居民,可以给予享受同等的待遇,而且户籍可以随劳动岗位的转移而自由迁移,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也随之转移。
  其次,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并轨农民工工伤保险。第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第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将其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2.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政府部门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建立农民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应将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强制企业执行。再次,督促企业依法用工。要督促引导各类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最后,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企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3.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首先,完善农民工教育机制。鼓励有关大学、培训机构尝试开展以农民工为主要教育和培训对象、能够向他们提供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的教育培训活动。其次,建立完善的农民工职业资格评定体系。输入地城市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一些重要工种,研究制定符合城市发展需要的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可以考虑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选择合适企业进行试点,将初级工、中级工的考核权下放到企业,并形成社会认可的认证制度。 
   4.加大农民工加入工会力度
    农民工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是因为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此外是农民工投诉无门。农民工总体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在没有代言人的情况下,他们缺乏权益维护的组织支持。农民工需要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和合理有效的维权机制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为方便农民工入会,工会组织部门可以采取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等措施。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大力推行农民工输出地源头入会、集体登记入会、开设农民工入会窗口等多种入会形式,建立和完善“一次入会、持证流动、务工享用、进出登记”机制,使农民工及时方便地加入工会。同时,还要坚持一手抓组建,吸收农民工入会;一手抓规范,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使农民工认识到加入工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他们入会的主动性、自觉性。
  参考文献
  [1]胡平、赵俊怀.构建和谐社会与农民工市民化[J].农村经济,2007(2)
  [2]李玮.从“民工荒”现象看企业对员工的责任[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2)
  [3]蒋文莉.农民进城就业的教育培训问题与对策[J].财政研究,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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