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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XX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查统计报告

2015-07-16 19:3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河南省XX县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
  (一)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008年,案件数量23件,犯罪人数37人;2009年,案件数量23件,犯罪人数40人;2010年,案件数量32件,犯罪人数45人;2011年,案件数量19件,犯罪人数30人;2012年,案件数量33件,犯罪人数35人。
  (二)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16—18岁之间
  14周岁到15周岁,案件数量23件,犯罪人数34人;16周岁 17周岁,案件数量107件,犯罪人数153人。
  (三)犯罪类型主要是侵犯财产类犯罪
  侵财类案件82件,犯罪人数122人;危害社会秩序类案件15件,犯罪人数28人;故意伤害类案件28件,犯罪人数32人。
  (四)犯罪方式主要是共同犯罪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80件,犯罪人数137人;非共同犯罪案件50人,犯罪人数50人。
  (五)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文化水平
  文盲,案件4件,犯罪人数4人;小学文化,案件17件,犯罪人数19人;初中文化,案件92件,犯罪人数142人;高中文化,案件11件,犯罪人数22人。
  二、河南省xx县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一)事前预防中存在的问题
  1.监护制度不完善
  在XX县,70%以上的未成年人是留守群体,父母多在外务工,监护责任往往落在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身上,但是,这些监护人的精力和能力毕竟是有限,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层面都无法满足当下未成年人发展的需求。
  2.学校管理不善
  在XX县存在农村学生流失率大幅度上升的教学环境。小规模的教学环境导致学校管理缺乏规范,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学生纪律松懈,教学秩序混乱,学生很容易感染恶习、滋生犯罪心理。还有就是教师的素质问题,当然这仅是个案问题,但也应当引起重视,轻则对学生恶语相加,重则进行体罚,对于那些叛逆心极重学生而言,便容易滋生厌学情绪,破罐子破摔。
  3.社会各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配套措施形式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虽然法律对政府、学校、司法行政部门等的职责做出了相应规定,但真正反映到现实中却差强人意。
  (二)事中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报告制作的主体不适当
  公安机关是最早介入案件调查当中的,在案件侦查环节便可以对未成年人各个方面的成长经历和背景有所了解,为制作调查报告提供了一个便利条件,在移送检察机关的同时将社会调查报告一并附卷移送,节省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时间,同样,到了审判阶段,法官在阅卷的过程中可以很清晰地对案件整体有所把握,对于案件快速审结极有帮助。
  2.未严格执行分押措施
  在调研中发现,在没有宣布批准逮捕之前的关押,未成年的犯罪人和成年的犯罪人是被关押在一起的。法律制定分押措施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交叉感染,但是,在逮捕之前的关押这个时间段就是现实中存在遗漏的地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分别关押的制度,XX县的执行显然是违背法律的。
  3.个别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
  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被人们广为批判的现象,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也并没有杜绝,但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这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出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刑事诉讼法》中也已经对此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该行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事后安置中存在的问题
  1.在校生的安置
  未成年在校生犯罪的,其所在学校通常会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事情的全部情况之后做出开除学籍的决定。对于那些没有条件和能力的家庭而言,干脆让孩子辍学在家务农或者安排其就近或者外出打工,成为社会闲散人员,这是一个很大的潜在性危险。没有接受足够的文化课知识的熏陶、社会道德的感染以及法律常识的普及,加上心智、判断和认知能力发展的半成熟状态,很容易受到不良人员和环境的诱惑。
  2.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安置
  在XX县,该有的机构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形同虚设,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严肃和迫切的问题。政府设立这些机构的初衷就是希望他们在社会中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对社会作出相应的贡献,而不是把他们当做摆设,每年还要用大量税收来养活,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完善的建议
  (一)事前预防措施的完善
  1.完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首先,对完整家庭而言,父母应当转变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单纯的打骂势必产生相反的效果,不要把自己的意识强加在孩子身上,及时和孩子做好思想沟通,学习和叛逆期阶段孩子相处之道。
  其次,对单亲家庭而言,父母双方都应当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需要更多的关心和呵护,稍不留神就会给他们的心灵造成阴影,影响其健康成长。
  最后,对留守家庭而言,在监护人无法充分满足未成年人发展需要时,就需要调动其他一些积极的力量来弥补,不能把教育的责任完全地推给留守家庭。
  2.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一方面,学校应当加大德育工作的投入力度,培养学生健康发展和全面发展。学校应当纠正只重学习成绩,不重思想教育的错误做法,成长和成才一样重要,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点都是残缺的。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工作的宣传和普及。
  另一方面,关心学生的心理活动,做好心理辅导工作,及时解决心理困惑。这项重任就落在了教师的肩上,这对教师的心理素质以及职业道德修养都有着很高的要求。
  3.完善社会各方面保护工作
  一方面,加强对网吧、酒吧、KTV、等场所的监管和治理,净化网络空间及学校周边环境。改变各部门互相推诿,工作脱节,责任没有真正落实的现状,成立专门负责管理的机构,将原来被分割开来的行政权力由某一专门机构统一行使,责任追究一步到位,把监管工作具体化、规范化,尽量减少触发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另一方面,针对XX县的现状,可以开设几所有关计算机、汽车修理或者 厨师等技能培训的机构,由个人出资成立、政府补贴、学习者交纳少许费用的形式成立,学习者仅需要缴纳基本的损耗和维修等少许费用,不至于给其造成经济上的压力,这样既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帮助未成年人群体,也有利于解决未成年犯罪人事后安置的困境。
  (二)事中监督措施的完善
  1.社会调查报告由公安机关制作
  公安机关是最先了解案件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的,在侦查案件的同时制作调查报告并一并提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阅卷时就对犯罪嫌疑人有大致的了解,可以提升工作效率,节约结案时间,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很有利的。
  2.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的规定。对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务必要追究到行为人的个人责任,这样才能起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让执法者真正意识到未成年犯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犯罪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检察机关应当引起极大的重视,绝不姑息,也要追究到责任人。此外,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角度考虑,在法庭审理环节,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诉讼请求的,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举证证明其没有实施该行为,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否则就认为被告的请求成立。
  3.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
  2010年3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河南省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规范化、精细化奠定了基础,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依据。《意见》规定,对于积极退赃、退赔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综合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处理,具体幅度从30%到10%以下不等。笔者认为在此还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当然肯定还存在不够成熟的地方。具体如下:
  侵财类案件
  在XX县,侵财类案件主要以盗窃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行为居多,我们主要围绕这两类来制定更为具体细则。
  A.退赃,还原被害者的损失或者按照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足额的弥补,减轻5%;
  B.积极赔偿被害者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一切附加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等等,减轻0.25%;
  C.积极赔礼道歉,取得被害者的谅解;再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取得被害者的谅解,减轻0.25%。
  伤害类案件
  在XX县,伤害类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
  A.将受害者送往医院,积极进行救治,并且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减轻5%;
  B.积极赔礼道歉,取得被害者的谅解;再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取得被害者的谅解,减轻0.25%;
  C.保证被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通畅,减轻0.25%。
  (三)事后安置措施的完善
  1.在校生的安置
  学校应当适当地对校纪校规进行一些调整,给犯罪的未成年一个改过的机会,开除学籍不是唯一的做法。笔者认为,学校可以依据一定的评判标准来制定,参考我们刑法中关于偶犯、初犯、主从犯等标准进行处罚。因为,一旦脱离校园来到社会这个大染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除非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修养,自我约束,否则很难不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所感染。
  2.社会闲散人员的安置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闲散未成年人,应督促、要求其重返校园,接受义务教育。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组织,应当密切联系司法机关,及时了解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符合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的未成年犯罪人,督促其家庭或者个人或者所在地的相关基层组织,家庭有能力供应其继续求学的就继续求学,家庭没有能力供应其继续求学的,有政府部门或者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组织为其出资、联系学校以便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对已经结束义务教育的闲散未成年人,政府应该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前文在完善社会各方面保护工作中已经提到,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张雯.未成年人犯罪与司法制度研究.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莫洪宪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高铭暄、陈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与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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