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应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同步
一、引言
自2008论文联盟http://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限定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规定了竞业限制;适当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规范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但是该法案的出台,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及用工行为造成深远影响。
二、中小型企业与《劳动合同法》的博弈
1、中小型企业本身处于弱势
在中国,包括众多个体户在内的中小型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并不属于强势群体。他们多数属于弱势群体,其中不少人甚至接近社会生活的最底层。许多下岗职工通过自主创业解决再就业,其创设的企业规模很小,创业者经验和资金不足,市场风险很大,完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难度很大。即使在创办企业以后,这些中小型企业主中的大多数,没有政府背景,不受权力部门的青睐和保护,反要经常受到随意干涉,穷于应付执法部门中少数以权谋私的不法分子的敲诈勒索,企业的生存环境及其恶劣。
2、《劳动合同法》对中小型企业的冲击
(1)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将大幅度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劳动合同法》对中小型企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管理成本的上升。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社保成本和加班费成本。WwW.133229.CoM在《劳动法》下,社保成本在人工成本里所占相对较低。而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清强制要求企业承担起劳动者的社保责任。 无论作为社会保障还是作为稳定就业,这都是国家职责,企业不过是起到辅助作用,但是目前通过《劳动合同法》把本身应该属于是国家义务的事项转嫁给了用人单位,所以从本质上来讲这是不公平的。企业在三种情形下要支付加班费。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休息的;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以上内容在《劳动合同法》里要求要强制执行,并且是高标准执行。
经济补偿成本。《劳动合同法》增加最大的一个成本是经济补偿的成本,《劳动合同法》在《劳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也要给补偿的条款。当然这个成本有高有低,对高收入者做了一个三倍封顶,对低收入者没有封顶。这部分成本相当于国有企业改制固定工转换身份的‘安置费”吧,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高的一项成本开支。
违法的成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补偿金,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补偿金。这实际是违法成本。这部分成本虽有高有低但是综合计算下来,也是不小的增加。
(2)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影响企业雇佣劳动者,导致变相影响劳动者就业。
任何企业企业具有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的最终目标。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 为规避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维护企业用工的利益,以华为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先后掀起一波波辞工潮。新法实施后,企业不断掀起这样的调整“高潮”,企业底层员工最先受到冲击。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论文联盟http://对劳动者实行“宽进严出”。这使用人单位的雇佣政策更加谨慎。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严出”只能导致“严进”。在“严出严进”的格局下,那些拥有较高替代性的劳动者,也就是《劳动合同法》最想保护的劳动者,往往最容易受到伤害。因为他们的高替代性,使得供给远远大于需求,企业必然用最小的成本在这些劳动者中换来一个更高水平的,而那些低水平的劳动者,间接的成为《劳动合同法》的牺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