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类文明历史发展到今天已经雄辩有力的证明,民法是一个博大精深的体系,而且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对于保障我国人权,规范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的发展历史和脉络的总结梳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民法发展的趋势,使得本文的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也有较高的实践参考价值。
关键词:民法法律体系发展趋势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一、 民法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
关于民法(civil law)的具体概念上法学界尚存在一定的分歧与争议,然而在其核心本质上,却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孟德斯鸠曾有“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的著名言论,深刻阐明了民法的本质,一般认为民法是用于规定并调整各个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以及其任务的角度出发,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各种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之一,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也包括其他各种单行的民事法律,此外其他法律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包括在内。基于此,笔者认为民法源于道德规范又高于道德规范,是以国家强制为后盾规范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的其他关系并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Www..cOM可以说民法是一种文明法,在我国也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之一,既是一些社会行为的规范者同时也是这些社会行为符合规范与否的裁判。从民法调整的社会规范来看,民法是属于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就民法的适用范围来看的话,民法是实行于一国的国内法律,属于国内法而不是国家法,就民法的法律效力而言,民法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平等主体间一般适用的法律,属于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又称为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的是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以我国宪法为基准和根本依据,同时各种法律规范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任务相一致,由各个部门齐全、内部协调、结构严谨、体例科学与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所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七个法律部门,除民法商法之外,还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由此可见,民法是我国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彼得罗·彭梵得在其代表性著作《罗马法教科书》中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乃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各种法律都可以说是从不同的侧面对民法进行解释说明,并对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各项原则进行保护、发展和充实,或者为民法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或其他环境基础。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徐国栋在其1994年发表于《法学研究》第4期的代表性论文《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中指出:“民法是与宪法相并列的存在,高于其他部门法,为根本法之一”。这些论述都指出和阐明了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民法的作用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法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规范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一种竞争经济和法制经济,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各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能够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此外还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政治发展和保障基本人权。
二、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法发展概述
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的发展历史划分问题,民法学界争论较多,笔者在研究和综合各个民法学家的划分基础上,比较赞同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民法教授江平先生关于中国民法发展的三阶段论,下面结合笔者的心得和体会进行阐释。
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到l957年。废除前国民政府的一切法律意味着无论从公法上或私法上,无论从法律制度或法律观念、法律学说上都要与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社会所形成的全部成果完全决裂。政治上的“一边倒”也导致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学科内容的“一边倒”,这就是全盘学习苏联。而苏联民法的基本体系、主要内容和术语,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的民法。对我国而言,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这一年的冬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起草民法典的班子,到1956年终于形成了一个包括总则、所有权以及债和继承四遍包括525条的民法典草案。这一时期物权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权利,债权制度的核心是契约自由,部分已被统购统销、计划任务所代替。应该说这一时期的属于我国民法的奠基时期,对于民法的规范体系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由于特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处于过渡阶段,加之受苏联的影响较大,民法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以及与我国具体国情的适应性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二阶段是从1957年至1978年。值得一提的是1962年中共中央着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制定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在此背景下,过大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新的民法典起草工作,1964年7月形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包括总则、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三编共计262条,遗憾的是这次民法起草工作因为之后的“四清运动”而中断,但是这次民法草案的起草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力图划清与资本主义的界限,将预算、税收等财产收入纳入民法草案,但是在民法草案中却没有使用“权利”、“义务”、“债权、“物权”、“所有权”等法律概念,却使用了一些政治术语,如“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和“高举三面红旗”等术语。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时期,民法的建设与发展处于停滞状态。总的来说,这二十多年程度不同地表现为法律虚无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尤其表现为私法与民法的虚无主义。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已经失去了它自己应有的独立、自治的功能。高度集中、计划、公有和高度国家意志必然使民法的存在基础极度削弱,民法的存在领域极度缩小。民法已濒临消亡的边缘,民法几近于只调整家庭婚姻、小量私人财产和小量私人之间交易行为的部门。然而庆幸的是中国民法在这些年间仍然艰难地存续下来,香火未断。
第三个时期是从l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改革开放意味着民法和民法学的复兴。而民法和民法学的复兴又是在世界各国均未遇到过的一种特殊环境下进行的:这就是在强大的经济法思潮下的民法复兴。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1982年5月起草了4个民法典草案,1986年颁布了我国目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之后的时间里,顺应经济发展形势,制定了《经济合同法》、《婚姻法》、《专利法》、《继承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公司法》与《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完善了我国民法体系。应该说,这一时期民法工作的主要成就一是理论上阐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即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二是立法上完成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的起草和颁布,从立法上对民法的“领地”予以确认。应该说是很不容易取得的,是一个历史的巨大进步。
三、 我国民法的发展趋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