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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兼及《著

2015-07-07 10:2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关键词: 著作权质权 著作权出质登记 邻接权出质 异议登记 著作权登记证书

内容提要: 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实为著作权融资担保实践中的重要一环。在物权法促进担保交易和扩充担保手段的政策目标之下,邻接权中的财产权应当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著作权也可以重复出质。著作权出质登记中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登记申请,以暂时中断登记公信力、排除等三人善意取得。异议登记期间(15日)届满后,申请人不起诉的,应申请异议登记的涂销登记;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涂销登记。著作权质权的设定除了出质登记之外,不应以移转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占有为其要件;登记机构在完成出质登记后也不用公告。


一、问题的提出
文化产业是市场 经济 条件下繁荣 发展 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国家已将文化产业的振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心之一。[1]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 金融 业的大力支持。中央宣传部、

第二,就著作权质权的公示方法,《物权法》规定的是登记,在著作权 法律 规范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文书?其移转占有是否也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对此,《著作权法》并没有作出规定。WWw..coM在现行规则之下,[50]著作权无须登记,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权。但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因公示性缺失所导致的权利化的不足,[51]已经影响到了著作权贸易和融资实践的 发展 。为了解决我国著作权的公示问题,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我国建立了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52]由此可见,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值得研究的是,著作权登记证书与出质登记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国内学界对此鲜少涉及。本文作者以为著作权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可以对抗其他任何人,从法理的角度,这一具有绝对支配性的权利应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让第三人知晓。准此以观,登记可谓公示著作权的方法,而著作权登记证书则可理解为权利人所握有的证明其权利存在的证权文书,并非设定专利权的设权文书。因此,单就著作权质权的公示而言,登记即足以达到目的,相关潜在当事人只需查询著作权登记簿,即可知悉相关著作权之上的权利负担,著作权登记证书本身只起到证明著作权存在的作用,其移转占有并不能公示著作权之上质权的存在。由于其极易被伪造,比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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