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民事检察参与服务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条件,为实现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因此掌握好民法典中规定的变化就尤为重要。
从2019年全国民事检察案件受理和采取监督措施的情况来看,婚姻家庭纠纷排在前几位,而其中的夫妻财产纠纷又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侯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我国于2001年4月颁布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在法定财产制中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相比《婚姻法》,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法定夫妻财产规定作出改变。本文将对该部分变化与《婚姻法》进行对比,以期在民事检察司法实践中更好予以适用。
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相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加了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更加有利于保护婚后非主动创富一方的权益。劳务报酬指的是婚后任何一方利用空闲时间的劳务付出获得的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要是婚后通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带来的收入,原则上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现在比较流行的网上直播,比如夫妻一方有一份工作,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直播,收到的直播打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收益指婚后投资,也包含了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投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利用婚前的存款在婚后进行股票投资,那么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买的股票,婚后没有进行任何操作而产生的收益则属于自然孳息,这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该条款的变化适应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从事投资行为及从事多样劳动获得报酬越来越频发,离婚诉讼中呈现财产纠纷越来越多的现象。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有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纠纷的解决,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对投资的收益、劳务报酬的范围更加细化。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装修,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价值高于购房价格。但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笔者认为,这部分增值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应全归房屋产权一方享有。在实践操作中,尤其是夫妻双方离婚时,特别是投资收入以及生产经营的收入实际金额,如何判断仍十分困难。投资收入、生产经营一方,往往在离婚时刻意隐瞒财产,转移财产,而另一方很难能够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此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等,否认夫或妻哪一方作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凡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的有偿转让费,著作权已取得的稿费,因发明、设计而获得的资金报酬等,都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知识产权是个人的智慧结晶,具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特性,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因此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并不是权利本身,而是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凡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仍应归权利人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能分割。这一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中有关财产部分的问题,但对知识产权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未作具体的规定。而知识产权在当前及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足以为享有其人身权的一方赚取高额的利益。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进行研究的投入往往包含了大量的夫妻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的结果。因此,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2.夫妻个人财产范围扩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
婚姻法对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但其他赔偿或补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则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相比婚姻法,民法典明确将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原来争议较大的人身损害费用,都列为个人财产,不再局限于医疗费和残疾人补助费,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比如因投保意外险受到意外伤害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因投保重大疾病保险而获得的疾病理赔金等,都可以算作个人财产。民法典对婚后个人自身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保障更明确,体现对个体权益的保护更加加强。
3.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的变化
我国的婚姻法对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并没有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对此作出了类似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是对最高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吸收和升级。也就是说,以前司法解释中,原则上不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產,法律上仍是夫妻关系时,共同财产万不得已时才分割,即使符合了所列举的两种情形,裁判者还要考量婚内分割是否会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民法典规定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就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删除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使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更具操作性。
作者简介:刘扬(1983.1-),女,汉,沈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本科,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