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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完善

2015-07-28 19:1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本文从实践出发分析了现有约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一系列与之对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约定夫妻财产制
  一、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根据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 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三是约定的效力,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对外发生效力则以“第三人知道”为生效要件。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确立,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现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之处
  现行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指导效果,但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未明确夫妻财产契约的生效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从理论上分析,约定的时间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对于婚前约定,其性质上是否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等同,一旦合同双方最终未能结为夫妻,契约效力如何认定。
  第二,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缺乏明确的限定。包括可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应遵循的原则等等。夫妻约定财产目前在我国仍然是比较新鲜的,如果未对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进行明确规定,可能出现夫妻双方通过恶意串通,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识而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出现。①
  第三,未明确约定的公示方式和程序。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未规定以某种方式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②从司法实践上看,对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的举证存在困难,虽然约定必须用书面形式,如果缺乏必要的公示方式和程序的规定,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针对现行立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补强:
  其一,明确约定生效时间及其效力。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婚前约定的,自婚姻成立时生效,婚后约定的,协议达成时即生效;对于婚前约定,因婚姻未成立而未能生效的,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处理原则;约定的财产范围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存在偏差时,除约定财产的孳息及从物外,适用法定财产制等等。
  其二,对约定的公示程序给予规定,尽快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寻找夫妻和第三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契合点。③目前,我国在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程序上,主要可采取有登记、公证和律师见证三种主张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其中,尤其以登记方式具有最强公信力,依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规避法律的行为。④
  其三,我国可以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做出明确的合法性要求,如: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范围;不得利用约定损害他方当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⑤
  综上所述,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会使夫妻财产在内部管理上更为规范,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更为明晰,有利于促进夫妻关系的和睦和家庭的和谐;对外则加强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交易。

参考文献
[1] 陈军晓. 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J]. 科技信息(高校讲坛),2008(23).
[2]范丰丽.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3] 熊金才.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变革与局限[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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