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民法论文

探究我国民法实务中的以物抵债

2023-12-08 08:4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以物抵债发生在金钱债中。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以物抵债也是一种制度,通过特定财产抵偿债务,继而消灭债权关系的一种制度。以物抵债这种制度的施行,可以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以物抵债制度有利于解决诉讼中存在的难题,从而使困扰司法实践执行的难题得以解决,从而促使司法实践有效合理的推行。但是随着以物抵债制度的施行,以物抵债这种行为在处理以及抉择方面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价格争议,对抵债财产的处置等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以物抵债制度的施行。因而,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继而使以物抵债制度得以更好地落实。


  【关键词】以物抵债:现状;策略


  随着以物抵债工作的开展,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包括对抵债资产处置不当,或者在资产拍卖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民法实务中以物抵债工作的开展,为以物抵债制度的推行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而,要采取合理措施克服这一弊端,从而使以物抵债更好地为我国社会服务。


  一、以物抵债的概述


  (一)以物抵债的概念


  为了促使以物抵债工作进展顺利,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不良贷款的比率,因而国家根据结合本国实际发展情况,并借助法律法规制定了以物抵债这种方法。以物抵债是指银行在无法通过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了降低信贷资产中的风险,继而收回借款人相应的实物资产,从而抵偿债务。这种行为就是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在执行过程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流拍后的以物抵债,一种是当事人合意以物抵债。当然,以物抵债经由审查后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才可以根据这一情况制定出以物抵债的裁定书。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以物抵债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以物抵债的范围


  以物抵债的适用范围包括当银行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后仍然无法通过货币形式,收回贷款。继而可以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收款,从而降低银行的资产风险。以物抵债中的财产包括有价证券,房屋和其他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原材料和产成品等。当然,并不是说所有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作为抵债的资产,只有法律规定的才具有效力,对于特殊情形,相关部分要酌情考虑。如对于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资产不得作为抵债的财产。对于那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也不可以作为抵债债务。


  (三)以物抵债中抵债金额的确定。


  抵债金额毫无疑问是通过对抵债财产进行折价分析,从而与银行债权的数额相当,用这些财产的经济价值偿还所欠银行的债务,这种金额的确定,即为抵债金额。当然,要想使抵债金额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以物抵债。与此同时,为了使债务人和银行权限得到充分的发挥,抵债资产的数额应该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二、我国民法实务中以物抵债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以物抵债制度在管理制度上存在不完善的现象


  要想使以物抵债工作有效的施行,需要完善管理制度,为以物抵债工作的开展提供合理的管理环境。我国以物抵债制度在施行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从而使银行在处理抵债资产的过程中,无规章可循。从而使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存在混乱的局面。因而制定合理完的管理制度,使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是以物抵债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提高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度,继而为以物抵债的推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以物抵债中对现存抵债资产的维护管理存在不妥的现象


  抵债资产中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由于在抵债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因而使动产和不动产在维护管理方面存在不妥当的现象。继而使资产出现浪费,荒废或者破损等问题。这种行为,使抵债资产的效能降低,经济效益不能得以充分体现。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商业银行在资金管理方面的风险。


  (三)抵债资产在拍卖时存在宣传力度不够的问题


  对以物抵债中的资产进行处理,较为合适的方式则为拍卖,这也就意味着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但是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着欠缺。从而没有扩大抵债资产的知名度和受众范围应,从而使其价格优势不能得以充分体现,对抵债资产不能做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三、我国民法实务中以物抵债制度施行的策略


  (一)要制定并且完善以物抵债管理制度


  我国社会生活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以物抵债合同,从学理上来分析,此以物抵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应为代物清偿。而与此相悖的是,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实体法对代物清偿尚没有明确规定,代物清偿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和法律现象。正是因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缺位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和匮乏,导致司法实践中就代物清偿的性质效力等问题产生了众说纷纭的看法。法院多把其当作债之更新、新债清偿、或流质约定来处理,从而导致同类案件判决不一的结果。为了使以物抵债制度得以充分的施行,并且降低道德风险,因而,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并且完善以物抵债资产的管理办法。也就是说,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以物抵债企业的条件,以及接受以物抵债资产的范围。并且要把以物抵债资产中对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流程明细化。与此同时,也要使银行对以物抵债中资产的管理权限、职能明确化。


  (二)维护管理好现存抵债资产不可或缺


  对于抵债资产的处置一方面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从抵债资产中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对于动产要对其进行保护。不动产包括超市商场、企业等,既不影响动产应有的价值,与此同时,也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使其优势得以充分展现。这种方式可以降低风险,同时增加经济收入,改善经营环境。


  (三)选择合适时机对动产进行拍卖,对抵债资产进行及时处理


  为了以物抵债这一制度得以充分发挥,需要对抵债资产进行拍卖,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负责人重视宣传,加大加大宣传,提高拍卖会财产的知名度,继而扩大售卖人群范围。从而使而资产价格优势充的分展现出来。当然,为了使这种拍卖活动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即时拍卖或者增附后再卖,也可以化整为零和化零为整后再卖。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以物抵债制度更好地落实,也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协商,继而使办事程序簡化。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银行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效率和质量。当然,这也需要税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应当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对银行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进行适当的减免,继而降低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的经济损失。


  四、结语


  以物抵债发生在金钱在工作中。以物抵债这一制度更好的施行,需要对抵债资产做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需要相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为以物抵债工作的推行营造良好的环境。与此同时,对抵债资产的处置,也要加大宣传力度。相关部门充分使本职职能得以发挥,从而使以物抵债制度更好地推行。


  作者:滕菲菲


  【参考文献】 

  [1]沈芳芳. 以物抵债协议的实证研究[D]. 沈阳师范大学, 2016. 

  [2]刘凤芝. 论代物清偿[D].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3]李静. 以物抵债的效力研究[D]. 内蒙古大学, 2017.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