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获得通过。从此,中国结束了没有系统民事立法的历史。中国的民事立法开始进入到一个完善化、系统化的阶段。这一天,被无数民法学人所铭记。
30年来,中国的经济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突飞猛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尽管原因多样,但是,民法通则功不可没。在民法通则颁布30年之际,回顾这部基本法立法的点点滴滴,对目前已经启动的民法典的制定无疑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与宪法几乎同时起步
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诞生。宪法的制定,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很快,全社会迅速掀起了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潮。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定成立两部法律——民法与刑法的起草小组。
“民法典的起草几乎与宪法颁布是同时的。”先后三次参与民法起草的西南政法大学资深法学教授金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说,当年民法起草小组的人员组成有“几个结合”: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干部、从司法实务部门和有关经济部门抽调的干部以及来自全国各大政法院系的专家学者。金平与原西南政法学院的同事杨怀英一道,被选中参加了这个小组,于1955年来到了北京。
两年后,起草小组在借鉴苏联民法典的基础上,在中南海拟出了新中国民法的第一稿,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分则包括所有权、债和继承三编。加之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婚姻法,民法的体系已基本形成。
根据金平后来对所见资料所做的统计,民法第一稿共有443条之多。试拟稿成稿之后,起草小组立马动身前往全国各地征求意见。
然而,由于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已经完成,“整风”“反右”运动接踵而来,工作小组被要求返回北京。第一次民法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1961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火跃进”以来“左”的思潮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总结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随之提出“调整、整顿、充实、提高”的方针。毛泽东指出:“不仅刑法要搞,民法也要搞。”196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一次提出民法的起草工作。
其时,中苏关系恶化,中国与西方许多国家的关系还没有建立。在这种国际政治形势的影响下,民法起草的成员们希望摆脱国外民事立法理论、概念的影响,根据本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国情起草中国自己体系的民法典。
然而,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们良好的主观愿望未能摆脱客观环境的制约,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严重束缚了起草工作的进展。最终,民法起草小组在 1964年11月1日只提出了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三编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在篇名上就回避了“所有权”“债权”等民事制度的基本概念。相对于第一稿,条文缩水到283条。
民法第二次起草完成后,起草小组再次准备到几个重点的省份去征求意见,但是突如其来的“社教”运动,再次使民法的起草工作宣告中止。“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制遭到破坏,民法的起草工作就再也提不上日程了。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法制的重要性再次被人们所认识。百废待兴,人们的社会生活开始呈现欣欣向荣的蓬勃朝气。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制委员会,彭真担任主任委员。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由杨秀峰任组长、陶希晋任副组长的民法起草中心小组(通称民法起草小组),从全国调集了一批民法学者、专家,开始了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
1980年8月15日,民法起草小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即第一稿)。
其时,随着经济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的进展,中国的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进行合同制度的试点。主管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规范合同关系和合同纠纷仲裁的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工作报告中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工厂法、合同法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198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已有的民法起草小组之外,另行成立经济合同法起草小组,正式启动经济合同法起草工作,形成民法起草和作为单行法的经济合同法起草“同时并进”的局面。
编纂过程“三起三落”
立法机关决定同时起草经济合同法,难免刺激了民法起草小组加快工作进度。
在第一稿的基础上,1981年4月10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二稿)》。1981年7月31日在第二稿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三稿)》。到1982年5月1日,民法起草小组拿出了民法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财产继承权、民事责任、其他规定八编共465条的民法草案第四稿。
然而,在征求意见时,在民法典的制定步骤上,是制定完整统一的民法典,还是根据需要和可能先制定单行法,待时机成熟了再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出现严重分歧。
在这一点上,邓小平同志指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主持立法工作的彭真同志(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法委员会书记、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意见是:“中国改革开放刚刚开始,农村刚开始搞包产到户,刚开始放开个体经营,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没有开始。经济生活处于急剧变动之中,有些问题实践还没有提出来,或者提出来了还看不清楚,怎么可能一下子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也就是说,制定民法典的条件还不具备。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暂停民法起草,提出了“改批发为零售”的民法起草方针——总的方向和任务是制定民法典,但是,可以根据需要先制定单行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
1982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解散民法起草小组。
作者:王健 来源:民主与法制 2016年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