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立法工作,尤其是民事立法工作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对于各个部门法内部的体系化,完善化,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本文通过对民法以及民法总则的制定的迫切性的介绍,分析和阐述了总则的地位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以保障型住房为例对物权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从而加深人们的司法意识及对法律理解的能力。
前言: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以来,《民法通则》可以说是较为全面、公正、合理,比较适应当前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全面贯彻执行。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中国的民事立法关键在于制定一部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系统化的标志。按照分阶段、分步骤制定民法典的立法部署,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在这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制定出来之后,我们不能采取简单的法律汇编的方式,将这些法律汇集成民法典,而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对这些法律进行有系统的整合,构建体系完整的民法典。而要推进民法典的立法进程,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笔者针对民法总则的制定、地位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以保障型住房为例对物权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一、总则是民法规范的基础
要推进民法典的立法进程,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制定民法总则最主要的优点在于为自然人、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确立行为标准,并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提供基本的准则。制定民法总则最主要的优点在于,为自然人、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确立行为标准,并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提供基本的准则。为了加快民事立法体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颁行,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不仅仅有利于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体系化,而且总则之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对整合整个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总则的设置对于法官理解总则所彰显的价值,并通过其解释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问题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可以通过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加以弥补,从而发挥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作用。总则条款有利于统领分则条款,确保民法典的和谐性,从而实现整个民法典价值和内容的一致性。
二、民法总则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则中需要解决民事权利体系、法人制度的完善、合伙、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民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一)法人制度的完善
关于法人的分类,还是从所有制出发,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规定采用的是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另外,对法人总体上的分类,采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分类。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采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
(二)合伙及法律行为制度
民法通则中虽然规定了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但并没有从总体上承认合伙作为主体的一般规则和条件。在民法典制定中,对于第三类主体的争议极大。应当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地位。将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合同式的合伙进行区分。合伙企业能够独立设立账户、订立合同,并且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在合伙存续期间内,其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尽管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但并不影响其独立地位。在总则中规定法律行为的作用,法律行为宣誓了私法自治。因为法律行为是以发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是实行私法自治的工具。所以这一制度的设立揭示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并为意思自治提供了基本的空间。但是有关法律行为的概念需要重新构建,另外有关意思表示制度、法律行为与债法的关系等,都需要继续加强研究,并且在法律中作出规定。
(三)代理制度及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制度,只规定了直接代理,未规定间接代理。要规定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权的设定和行使、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做出了统一的规定,这种方式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也为侵权责任法所继承和发展。因此,有关责任制度独立规定的结构应当坚持,但是其具体的规则,由于侵权责任法中已经有了详细的规定,其应当依照现有的法律做出一定的修改,以保证民法内部体系的统一和完善。本章要规定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分类、民事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聚合、民事责任的形式。
三、对于民法通则中的物权法的理解
笔者以保障性住房为例谈谈对于物权法的理解,物权法无论是国有产权还是集体产权都应该给予同等的保护,小产权房的房子是私人产权,宅基地是集体产权,那更应该给予保护。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小产权房的解决能够结合起来,这倒是一个良好的思路,但是我不赞成采取对小产权房没收的方式。因为事实上小产权房大量的存在,一方面是和地方政府监管不利直接相关,第二也是农民试图要分享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当中这个土地的增值,否则的话这些建设用地或者是耕地直接被政府征收,他们得到的补偿是很低的,小产权房之所以价格低,购买小产权房的城市居民得到了一定的实惠,农村的农民其中也得到了一部分的财产收入,这两者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从政府和开发商那里分享到的,如果采取政府征收土地,然后由房地产去开发,农民得到的补偿是有限的。居民面对的肯定就是高房价,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小产权房大量存在应该寻找它制度的根源、法律的空间和政策的依据。如果小产权房是违反了有关的建筑规定,比如说通风、防火、绿地,这些楼与楼之间的间距等等,包括我们看到的“亲吻楼”、“握手楼”和“拥抱楼”等可以采取整治,乃至于拆除都可以。但不能采取所有权歧视。从物权法来看,我们不能说物权法只保护大产权不保护小产权。因此对于当前普遍存在的小产权房的处理应该是非常慎重的。由此可见,我国的各项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能清晰的认识到,民法以及民法总则的制定的迫切性,总则的地位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的法制现状不容乐观。希望立法者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充分吸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使最终出台的法律更加符合社会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
作者:王鹏 来源:神州 2011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