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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万民法》的理论特征

2016-07-18 13: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罗尔斯的《万民法》是一本包含着丰富内容的著作,是罗尔斯思想的集中体现。在这本书中,罗尔斯继承了《政治自由主义》中对于不相容的政体和人民之间也要寻求协作的路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万民社会中的8个原则,而这些原则也是来自于康德的《论永久和平》中的思想,即反对极权国家,以及共和国之间实现和平联盟

 

  罗尔斯对于人权信条也给予了原初性的解释。正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万民法》中所包含的《公共理性观念新论》与《政治自由主义》一并代表了我对于合理的公民与人民如何能在正义世界里和平共存这一问题思索的最后结论。

 

  《万民法》提出了外交政策的自由主义理论,它力图构建出能够指导自由民主社会的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罗尔斯的方法是设计出一个国际关系的理想概念,并以此来作为一个非理想的世界的原则。他将这种理想概念称之为现实的乌托邦,罗尔斯指出当政治哲学之扩展至于普遍认为实际政治可能性的限度,并且使我们与我们的政治与社会条件相协调,这样的政治哲学实际上就是乌托邦。现实乌托邦理论的主要部分就是一系列外交政策的原则,这些原则针对的是理想化的万民社会”(“民邦社会”)中的成员的。这些原则的证明实际上延续着罗尔斯早期著作中的原初状态这一思想脉络,《万民法》只是将其扩展到了国际领域。这些外交政策的原则也是自由社会将外交政策运用于非理性世界中的行为。在这些原则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战争使用的限制,以及帮助被不利的自然和历史环境所拖累的社会的发展。因此在罗尔斯的《万民法》中自始至终所贯彻的都是法律、政治和社会机构在塑造信仰和行为类型中的作用,正是通过这些信仰和行为才将不同种类的文化区分开来,并影响在这些信仰和行为中的生活的质量。《万民法》的内容是对《正义论》中国际法”(“万国公法”)的一种继承和模仿,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写道:那么政治义务理论是怎样运用于对外政策的呢?因此,为了说明这种运用,我们必须把正义论扩展到国际法中去。然而,政治理论在《万民法》中的应用却并没有在《正义论》中找到,而是由《政治自由主义》一书所提出来的。这两本书所代表的是不同的哲学构想。《正义论》旨在推动社会正义的概念,使之能够作为社会协作的合理的基础来被接受,这种社会协作建立在享有一定的基本信念或者对于伦理生活和个别的善的完备性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的。而《政治自由主义》认为这种预设在现代自由社会中是不现实的,相反,不同的完备性学说会产生于自由的制度之中,这些完备性学说中的每一个都包含着不同的甚至是不相容的对于个别的善的观念。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中心问题集中在一个自由的政治理论是用来解释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才能够引起有理性的人们的合作意愿的。出于这样的态度,罗尔斯声称一些程度上的文化多元主义是一个不同社会中的永久的生活事实,这种多元性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政治形式来表现出自身。因此,在国际社会中,会存在着对于国内政治社会应当如何进行组织的合乎理性的但是却互不相容的观念。并不是所有的这些观念都会符合社会正义的自由主义标准,正如罗尔斯的宽容理论所指出的那样:宽容也意味着承认这些非自由社会为平等参与人民社会合格的成员,他们有其权利与责任,包括公民义务要求他们为其他人民提供其行为适于人民社会的公共理性。

 

论罗尔斯《万民法》的理论特征


  国际政治理论的问题在于国际行为的标准产生于不同的政治文化之中,而这些政治文化之间可能是不相一致的。自由社会繁荣起来的和平的国际生活的可能性提出这样一种需要,即必须要找到一个根基,在这个根基的基础上合理的和合宜的人民能够有意愿地合作,也就是类似于合理的多元主义这种事实。

 

  因此,《万民法》就是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途径,它包含着以下8个原则:(1)人民要自由独立、其自由与独立要受到其他人民的尊重。(2)人民要遵守条约与承诺。(3)人民要平等,并作为约束他们的协议的各方。(4)人民要有自卫的权利,除为自卫之外,无权鼓动战争。(6)人民要尊重人权。(7)人民在战争行为中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制。(8)人民要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条件妨碍了该人民建立正义或合宜的政治及社会体制。

 

  万民法形成了万民社会的基本章程,它包含着自由的以及虽然不自由但是合宜的人们,这些罗尔斯统称为是良序社会。万民社会的制度结构并不包括世界政府或者是极权国家,而是关注安全、财政和贸易事务的合作组织的网络。这种理想的国际秩序的观念反映出两种康德的理念,第一个是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的观点,即国际权利的观念预先假定有许多互相独立的毗邻国家的分别存在,尽管这样一种状态其本身已经就是一种战争状态了(假如没有一个各种国家的联合体来预防敌对行动的爆发的话;)可是从理性观点看来,就是这样也要胜于各个国家在另一个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并且朝着大一统的君主制过渡的权力之下合并为一体,因为法律总是随着政权范围的扩大而越发丧失它的份量的,而一个没有灵魂的专制政体在它根除了善的萌芽之后,终于也就会沦于无政府状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才指出世界政法——我指的是一个统一的政治体制,由中央政府正式行使合法权力——要么是全球性的专制统治,要么是统治着一个脆弱的帝国,各地区频仍的内乱,人民获得政治自由与自治的企图,害得它四分五裂。而另一个理念就是康德的共和国之间的和平联盟观念。因此,罗尔斯也就继承了康德的观点,即自由的民主社会与合宜的非民主社会不可能走向相互之间的战争,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之间还会增强彼此之间和平协作的组织网络。

 

  作者:陈芷瑶 来源:青年与社会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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