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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民法文化诠释

2016-07-16 11:3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对于和谐社会的解释应该是全方位的,其中社会利益均衡是其追求的目标,社会正义是其构建的基本标准,法治社会则是其实现的重要途径。法律与和谐社会是相容而不冲突的,而民法与和谐社会最具亲和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借助于民法的力量,对人们的各种民事权利进行保障。

 

 

 

  一、和谐社会解读

 

  和谐社会的精神古已有之,比如我国古代的大同世界盛世以及西方社会的人类共同体反映的就是这种状况。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世界历史发展的目标就是要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与共存。胡锦涛主席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当前要实现的目标归结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可谓是画龙点睛。构建和谐社会,是在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的基础上,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稳定化而提出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

 

  1 社会利益均衡:和谐社会追求的目标。建立和谐社会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将对中国的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含义是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缺少了利益格局的大体均衡,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我国传统社会一直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对于利益的追求,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乃至以后的许多年。其实,对利益的追求是符合人性的。利益动机产生于人们的自然需求,因为人首先必须存活,而存活的基础就是应该保有社会资源以及个人利益。人对利益的追求是无穷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下,市场的高度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刺激了人们对于利益的欲望。人的欲望无穷,但社会资源却是有限的,因此,如何平衡社会人等之间的资源分配及利益归属是一个社会稳定发展的核心。

 

  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发展需要有一系列的社会机制来进行推动,其中最为重要的有市场经济体系、民主政治体制以及社会分配机制。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将近20多年中,我们国家一直在致力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可以看到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经得以确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们国家摆脱了过去一穷二白的社会局面,整个社会的财富激增,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以提高。民主政治体制在一定意义上也开始趋于完善。但是,作为现代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利益分配机制或者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建立起来,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开始出现了许多社会矛盾,长此以往,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就会受挫,整个社会发展会变慢甚至会倒退。和谐社会的提出不但不遏制人们对于利益的追求,反而鼓励人们通过正当的方式获取自己的利益。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欧阳淞解读和谐社会的构建时亦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其重点是要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 社会正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基本标准。学者包心鉴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可是应该怎样理解和谐呢?国家总理温家宝在一次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最朴素的民意表达就是:公平与正义是最大的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六个总要求,其中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公平正义,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按照官方的解读,公平正义就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社会正义一词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因为当时社会已经开始存在着整体表象上的物质条件富足与实质上的贫富不均现象,如何实现以人为本和关注弱者逐渐成为那个时代的主题,成为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研究的对象,到了20世纪社会正义的研究逐渐成为了西方社会的显学。20世纪研究社会正义的集大成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了正义的两大原则:第一,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和兼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条原则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得:(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被称为差别原则”;(2)在机会公平与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开放给所有人,这被称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有学者指出:社会和国家对自由和权利、收入和财富的分配若能按照正义的上述原则进行。社会就会形成良好秩序,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3 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实现的途径。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在于公民行为的节制,需要爱自己与爱他人理念之指引,进而才能使人与人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得以形成。它的基础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自律,也就是人与人之间要追求共融,要注意保护他人的利益;一个是他律,人的善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限的,当他超越这个界限时,就需要外在的力量对其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对于相对方的损失加以救济。这个外在力量的代表就是法律制度。

 

  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方面有其重要意义:一种生动活泼、公正和谐的秩序,只能在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因为法律是明确、公开、普适和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一旦纳入法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框架之内,那么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有了一个为交易双方共知的原则标准,这是法律的首要功能。所谓法律,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解释,是指每个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要获致一安全且自由的领域,须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线,然而此一界线的确立又须依凭某种规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有了这样的界线,人们的行为就会趋于节制,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冲突,营造社会和谐局面。

 

  首先,从积极方面而言,法律制度会给人以安全感。社会学家林·扎克把人类社会的信任分为三种:一是基于血缘、基于身份的信任;二是基于历史、基于了解的信任;三是基于制度的信任。显然,基于制度的信任是一种制约的信任和法治的信任,这种信任具有最高的可信度,也是一种普遍化的信任。市场的运作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去避免市场固有的运作缺陷。

 

  其次,从消极方面而言,法律制度可以起到威慑投机主义者的作用。制度这个范畴,显示了人的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结合。正如康芒斯把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离开整体或者离开个体都无法把握制度这个概念,个体行动是法律的根本,但个体行动往往会使社会进入到无序状态之中,因此,集体行动就需要维持社会的有序状态。

 

  总之,和谐社会的核心目标就是对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进行公平分配与平衡,以实现人们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利益的均衡实现就要遵循社会正义的标准,只有遵循这样的标准,利益分配才会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才会具有说服力。和谐社会的最终实现还是要依靠法治的力量,和谐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的民法文化诠释


  二、和谐社会与现代民法价值之互释性研究

 

  法律与和谐社会是相容而不冲突的,而民法与和谐社会最具有亲和力,因为民法的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价值与和谐社会的追求可谓是不谋而合。个人自由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基础,而压迫与奴役则是社会不和谐之源,个人自由如果得不到限制,社会就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因此,社会正义通常被看作为消除个人自由弊端的良药。社会正义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自由理性化,为社会和谐的构建注入了理性的因素。

 

  1 和谐社会与民法价值的契合。民法就其价值理念而言,分为应然与实然两个方面,前者重在表现民法的价值追求或理想,后者则在于说明民法所要规范的对象以及对该对象的规制措施。按照《民法通则》的说法,民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但该种表述只是说明了民法的实然方面,却并未刻画民法的应然方面即民法的价值追求目标究竟是什么,所以存在一定的缺憾,用和谐社会来填补这个空白并充当民法所要实现的理想则是再恰当不过。

 

  胡锦涛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与民法的基础与要求不相冲突,于一定意义上二者之间具有相互映照与支持的作用与效果。民法所要实现的是民主法治社会;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的精神;民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民法规范市场经济的目标就是要使其充满了活力;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基于社会化之要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也成为当代民法新的关注点,民法开始注重对动物的保护以及对社会财富浪费的杜绝。因此,民法所要实现的社会目标与和谐社会的主张是一致的,二者之间可以相互解释与借鉴。

 

  2 民法价值对和谐社会的体现。法律的价值与和谐社会是相容而不冲突的,而现代民法的价值与和谐社会的追求最为契合。

 

  现代民法的本体价值为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统一,并与传统和后现代法的价值相区别。从现代法律价值体系的立场和角度出发,个人自由是指具有主体性的有生命的个人不受束缚的自主权利和状态。社会正义价值所要解决的是个人和由个人所组成的社会之间关系的正当性、合理性问题。显而易见,个人自由价值和社会正义价值是一种相反相成的关系,它们既有相成的、一致的一面,也有相反的、冲突的一面。个人自由价值所考虑的主要是个人,而社会正义价值所要考虑是个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社会关系的和谐;个人自由价值要求个人需要的极大满足,个性的充分展开。而社会正义价值则要求对其作出必要的限制。正如古今中外严肃的思想家所认为的那样,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都是有价值的。没有个人自由,价值体系就失去了根本和灵魂,社会就失去了生机和活力;相反,没有社会正义,社会就会陷入紊乱无序,就会从文明倒退到野蛮,个人自由也无法实现。因此,民法就是要同时肯定和促进这两种价值,在二者的张力中保持其统一与和谐。

 

  在19世纪,人们普遍认为只有个人获取自由,才能实现自己的福祉与社会的繁荣,因此,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等成为不言而喻的真理。但不久,人们便发现,个人自由往往是相对的,你的自由对于对方可能就是一种限制,而对方的自由又构成对你的限制,这种自由受到事实上的各种限制状态就是社会正义价值的体现。当代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19世纪所构建的民法价值以及制度体系应该进行扬弃,我们需要以更新的价值观与制度来回应当代社会的和谐观之要求。而以人为本和关注弱者的价值均体现在社会正义的重大构想之中,并为民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这一课题就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所讲的民法应有社会任务社会责任。这种趋势的出现把人们对于社会正义的追求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理性的自由中本来就包含着正义这种价值。社会正义是为了平衡社会中相互冲突的利益和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价值。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二者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价值要素。

 

  社会正义的诉求在一定程度上为民法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性支持。社会正义的价值得以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人性本身的特质,人是一种善与恶同体的生物,他有随时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民法就要通过权利义务来平衡受损者的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借助于民法的力量,对人们的各种民事权利进行保障。

 

  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民事权利基础

 

  党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的重大方略为我们法学界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蓝图的美好设想之上,而且更要关注该蓝图能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的问题。前者就是要论证和谐社会的合理性;后者是要研究其在制度层面上如何保障的问题。关于和谐社会的合理性上文已有评述,这里我们重点讨论和谐社会的民事权利保障问题。

 

  1 民事权利本质解析。和谐社会的保障当然需要所有法律部门的通力合作,但毋庸置疑的是民法是和谐社会制度保障的基础。和谐社会最为主要的是首先保障社会正义的普遍实现。而正义正是民法所要追求的目标。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正义乃是一种使任何人获得其所应得的东西的不间断的永恒的意志。从这个定义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正义的出发点和主体是独立的个人,强调正义是应得,即个人人格及贡献与回报之间的适当性。而这个应得概念的具体化就是权利。民法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个权利法。在现代社会,民事权利已成为表达人们利益和需要的最基本、最具体的方法和手段,特别是法治不断发展的社会,利益分配主要是通过民事权利的形式完成的。民事权利意味着每个个人通过法律而被确定下来的利益。所以,民事权利保障也就是对人们合法利益的保障。民事权利保障的程度通常也就成为衡量一个社会和谐程度的基本标志。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利益说、自由说和要求说:

 

  1 利益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耶林,正是他通过使人们注意到权利背后的利益,而改变了整个权利理论。耶林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利益,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可以这样说,权利的实质是利益,但权利是正当化的利益。

 

  2 自由说的主要支持者是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康德将权利理解为一种特定的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在这里,权利被认为是人们具有一定范围的活动自由的合理性说明。

 

  3 要求说的主要代表是美国的费因伯格和斯塔尔加,他认为权利是一种有效的要求权(valid claims)一切要求权都必须得到确证,无论在事实上它们是否得到确证。一项要求权即使受到提出者的认可,但如果没有效力,那它终究不是一项要求权,而仅仅是一项要求。

 

  上述学说可以说从不同角度丰富了我们对于权利的理解,我国民法学者在综合上述各种学说的基础上,也提出了自己的权利概念。所谓权利,就是指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权利首先表现为一种社会利益,而权利人对这种利益的享有就表现为一种自由度,这种利益的享有是一种正当的享有,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个定义也区分了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然意义上的权利,揭示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法律之间互不可分的关系。

 

  2 权利对和谐社会的保障。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和谐社会的首要问题也是人的生存问题,人的生存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人格权,二是财产权,无人格权之人无异于动物,而无财产权,人则沦为乞丐,不能体面地生活。而民法则是不折不扣的权利法。作为民法的制度核心,一是规定人之人格权,二是规定人之财产权以及财产取得的正当性。

 

  人是一种善与恶同体的生物,现实中的人的善恶二重性既是民事权利的人性预设,同时也是民事权利得以产生及存在的可能与必要条件。既然人有善恶之两重性,那么民法的任务就是要弘扬人的善性,从而达到对于恶性之消解,同时民法并非一味忍让人之恶性。当基于人之恶性而造成他人之可能有和既有损害时,给予受害人以财产或精神上的救济。而救济的主要方式就是权利义务平衡的方法,即受害人在法律上成为享有权利的人,而加害人成为承担义务的人,通过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一定利益的给付,使自己得以保护。这种通过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规范社会,是对野蛮社会同态复仇方式的扬弃,它更能实现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和谐。

 

  民法中的权利极大地保护了人们的利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的扩大,民法上的权利已经不能完全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那些社会弱者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社会权应运而生,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法律从消极保护民众权利向积极保护民众权利转变的结果。

 

  我国政府现在更多地关注民生,希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关注民生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让民众获得更多的民事权利,并且保障他们对于权利的享有,当他人对该权利进行侵犯时,进行必要的救济。

 

  四、结语

 

  和谐社会是我们国家在社会经济建设的新时期所提出来的一种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它的提出对于缓解与解决现实中的各项社会矛盾必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和谐社会的提出使我们坚信,民法不仅仅是解决纠纷之道,更是构建社会大厦的一个基石,而且是最为重要的基石。民法既是和谐社会的反映,又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民法反映着和谐社会的宗旨与价值理念,贯彻实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我们认为可以用民法的理论对和谐社会的本质加以注解,同时为其构建做制度上的保障。

 

  作者:王延川 李少伟 来源:理论导刊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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