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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背景下的民法教学改革探究

2016-07-11 10: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维护人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同时,在法学的教育中,《民法》也是重中之重。本文将从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现状出发,同时简要分析民法教学脱节的原因,最后就民法教学的改革提出几点建设性的意见。

 

  从2008年开始,我国就本科应届毕业生司法考试时间做出了调整。这正是反映了虽然社会上急需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是本科毕业生依然面临着就业难的窘境。司法考试的改革不仅是对社会矛盾的反应,同时也是对司法教学的要求。研究司法教学的改革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学生都是未来发展趋势。

 

  一、 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的现状和原因探析

 

  1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现状

 

  在司法背景之下,国家不断推出新《民法》,致使民法教学增加了新的教学任务。且司法考试中民法占据非常大的比例,也对司法考试的成绩有着决定的影响,从得民法者,得司考这句话就可以看出《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并且,《民法》涉及的内容可谓是纷繁复杂,结构体系也是非常庞大,所以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民法占据了大量的课时,通常教师需要两个学期课时的安排才能将民法课程内容讲完。

 

  毫无疑问,这对教师以及学生来说都是极具挑战的任务。加之《物权法》与《债权法》《专利法》的变动更增添了教学难度。

 

  另一方面,目前司法考试一般都带有很强的功利性质,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也仅仅是将以往的考试重点和难点讲授给学生,这种教学模式是与民法精神背道而驰的。这样不仅忽视了学生对民法知识整体性的把握,同时也削弱了学生对处理实务的能力。

 

  2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脱节的原因

 

  在我国传统的教学中无论是民法教学,还是其他科目的教学,教师一直都是课堂教学的主导者。尽管这种教学模式可以让学生更快速接受新知识,但是这样就完全忽视了学生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其思维方式和模式逐渐形成了定式,最终也变成了学习的机器。这种教师主导的教学方式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很难培养学生利用学过的知识分析问题或者解决问题。

 

  司法考试通过案例结合知识点,进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在考查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考查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民法实际教学过程来看,民法凭借着自身内容和体系的庞杂以及教学时间的限制,要求教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复杂的知识传授给学生,极易导致教师只能有时间将理论知识讲授给学生,而无法通过案例的分析进一步剖析知识。这种教学模式之下,学生只是属于被动接受者,在学习的积极性和思考的主动性上都有所欠缺。

 

司法背景下的民法教学改革探究


  二、 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的改革措施

 

  1实施应用型人才培养

 

  随着法律的不断变革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法律职业的细化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依据现阶段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方向和单位,理论研究部分与司法实践部分主要是两种形式。因此,在法学本科新生学习法学之前就可以根据其个人喜好和就业定位,将法学的教育分为理论型和实践型的教学模式。不过,这种教学模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法学本科学生学习的第一学年,这种教学模式的作用是划分学生的不同发展方向。在法学学习的初期,教师应以基础知识讲授为主,专业引导为辅。经过一年学习之后,学生就可以按照自己兴趣,并结合一年的基础学习,再次选择专业方向。

 

  就理论型学生而言,应重点培养其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学习以及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就实践型学生而言,就需要偏向案例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让学生能够结合所学知识对实际案例作出科学的判断。

 

  2优化课程设置

 

  2008年开始,普通高校第二年应届毕业的法学本科生可以当年就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即法学本科教育的时间为四年,但是由于司法考试政策的改变和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环境的影响,实际的教育时间变为三年。根据这种情况,法学本科教育课程就可以设置“2+1”模式。

 

  “2+1”课程设置模式就是在民法本科教育开始两年,按照各高校民法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重点将注重理论和基础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侧重民法基本理论、概念和制度的学习,如此就加强了学生民法理论素质的培养,同时也为其他法学课程学习了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民法教育的最后一年,高校应当根据参加司考的学生的情况,设置一些与

 

  司法考试或者与法学事务紧密联系的课程作为选修课,便于提升学生在司考中的应试能力。

 

  3建立健全师资队伍

 

  学生的素质会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之外,教师的素质同样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队伍长期处于封闭状态,较少参加司法实务,导致法学教师在实践经验上有所欠缺。这样就容易出现教师的教学内容与实际司法脱节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民法教学的课堂效果,也会影响学生司法考试的成绩。司法考试改革之后,考试的内容不再只看重学生的理论知识,更加重视对学生运用司法知识的能力考察,这就要求教师以坚实的理论知识作为基础,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联系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此,民法的教学中就需要建立健全师资队伍。教师不但要具备全面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要拥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基本的法学素养,进而通过教师的能力来促进民法教学的改革,使教学的内容得以优化。最终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结合的能力,增加学生在司法考试中灵活地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改进课堂教学方式方法

 

  民法考试的大纲是现行民事法律,考察重点包括民法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考察范围既有针对性考察,也有综合性考察。针对司法考试的特点,民法教学就需要改变以往课堂教学中的缺陷,教师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应与司法考试的目的一致。具体来说,民法教师备课时就需要熟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内容和要求,课堂教学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使学生能够吸收和理解与司法考试有关的知识。经过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是民法教学中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还可以提升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故而,民法教师有必要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实际的教学课堂中。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事法律规范不断完善,本来就知识丰富的《民法》又增加了更多的新内容,学生和教师都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但是教师主导性的课堂模式和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使司法教学与司法考试存在脱节的现象。在司法考试改革的背景下,需要对民法教学作出改革,可以通过实践型和理论型的分层次培养和“2+1”课程设置模式来改革民法教学的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同时民法教学还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通过案例教学等课堂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在司法考试中运用司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作者:艾岩卿 来源:教师·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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