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越南曾经是我国的版图, 其法律制度难以避免中国法的影响,民事法律制度当然也不能例外 。18世纪越南成了法国的殖民地,在十字架和大炮的软硬兼施之下,越南民法至少在形式上已经全面西化。1945年,胡志明把越南的法律制度带到了社会主义的 道路上,其所代表的意志的主体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2005年《越南 民法典》集历史经验之大成并移植各国之经验站在了历史的顶峰。也许越南 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及其民法典本身能对我国正在制定过程中的《中国民法 典》带来一些启示。
一、越南古代及近代民事法律制度的演变
由于越南古代民事法律制度和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有太多的相似之处:吴权发动起义 获得独立之前越南属于中国的版图,其民事法律制度当然是古代中国法域的一部分;吴权之 后殖民者到来之前的《洪德法典》是中国《唐律》的翻版,《嘉隆法典》则又是《大清律》 的翻版。〔1〕本文主要 想简要阐述一下越南殖民地以来特别是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至2005年《越南民法典》 期间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
1858年9月1日,法国殖民者进攻越南山茶①半岛,开始了对越南长达近百年的殖民统治 。〔2〕(P368)殖民统治初期,殖民者暂时使用《嘉隆法典》,待殖民者全部平定越 南之后 ,开始大规模把法国法律带到越南,其中当然包括民事法律制度。〔2〕(P393)由于 法国对 越南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把统一的越南分割成三部分,在南、中、北圻分别建立不同 形式的殖民统治制度。南圻划为“直辖领地”,废除原有机构,设法籍总督统治。中圻称“ 保护领”,保留阮氏封建统治机构,同时派驻法籍总监。北圻称“半保护领”,由阮朝政权 派经略使统辖,但后来经略使制度被废除。〔3〕(P129)这样在法国殖民者统治时期 ,越南的民事法律就出现了两个渊源:一是法国法;二是本地法。
1.法国法。越南著名学者黎明新②在《越南国家与法的历史》一书中提到,殖民地时期,在越南特 别是在南圻直接适用的法国民事法律主要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 和《1807年贸易法典》两部。法国殖民者还在越南制定了仅适用于南圻的民事法典《简易民 法典》(通常称之为《南圻民法典》)。《南圻民法典》机械而不全面地照抄了《1804年法 国民法典》,仅规定了失踪、离婚、监护和未成年等问题。此外,法国总统关于印度支那问 题的敕令也同样使用于越南。
2.本地法。由于法国殖民者对越南实行分而治之的策略:在南圻由法国殖民者直接进行统治; 在中圻则实行间接统治,即名义上由阮朝政权统治,事实上则由法国人派的总监间接操控; 在北圻由阮朝政府直接统治。因而在中圻和北圻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适用本地法,至少形式 上必须通过阮朝政权的名义颁布实施。我们姑且把阮朝政权颁布的法律规范称之为“本地法 ”,以便和法国殖民者制定的法律规范相区别。
法国殖民时期,阮朝政权颁布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北圻民事、商事诉讼法典》, 1921年12月2日颁行,共4章373条;《北圻民法典》,1931年7月1日颁行,共4卷1455条;《 中圻民法典》(又称《黄越户律》),1936年颁行,共5卷1709条。在阮朝政权颁行的各民事法律文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北圻民法典》。这部法典经历 了一个漫长的起草过程。1917年,印度支那权力机关成立了“法-越北圻民法起草委员会” ,到1921年,完成了第一卷的起草工作。第一卷草案共91条,只规定了自然人和财产,并在 河东省试行。1927年,越南律令顾问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由法国人和越南人组成并继续完 成《北圻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到1931年,《北圻民法典》正式颁行。《北圻民法典》由序 言和四卷共1455条构成。《北圻民法典》继承了《洪德法典》和《嘉隆法典》中的许多制度 特别是关于继承、婚姻等领域的制度,在法典结构、立法技术、法律术语乃至许多内容上均 大量吸收、借鉴于《法国民法典》和《1912年瑞士民法典》。同时,这部民法典还在一定程 度上吸收了越南人的风俗习惯,因而与当时西方各国民法和中国民法相比有明显不同,成为 殖民地时期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律。
二、当代越南民法的形成和发展
当代越南民法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以政策替代阶段、产生阶段和发展阶段。
(一)以政策替代阶段
1945年9月2日,越南人民民主共和国成立。新制度下的民法必须体现新的统治阶级的利 益,在越南也不例外。但是,胡志明于1945年10月签署了第90号敕令,决定在越南暂时使用 旧法律直到颁布新法律时止。胡志明曾经留学巴黎,在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同时也接受了西 方许多先进思想包括法治理念、人权思想等,因而他和毛泽东相比在人治与法治的看法上有 明显差异。但胡志明思想是当代越南法的指导思想,我们不能回避。90号命令发布后,1883年的《南圻民法典》、1931年的《北圻民法典》和1936年的《中 圻民法典》分别在越南南部、北部和中部按属地原则继续施行至1959年。此外,为了解决旧 民法中的一些内容不能适应新环境下民事交往的问题,胡志明领导的越南国会颁布了许多单 行民事法。其中,1950年5月22日颁布的第97号《关于修改旧民法的意见》的敕令在当代越 南民法的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个敕令一方面废止了旧民法中带有封建性、殖民性 的内容,另一方面,补充了新的内容,确立了新环境下的民法原则。这些原则有:“人们在 行使与自身权益相适应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一条);“人们只能合法享有和使 用属于自己所有权的各类物品且不得给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第12条);“已婚妇女享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6条);“签定契约时如果由于一方的剥削、因为双方的经济条件 的差别导致双方极不公平的契约可以视为无效”(第13条)等等。“第97号敕令规定的原则 深刻地改变了此前民法的本质,使这些规定赋予了与社会本质相适应的新的内涵”。“至今 虽然过去了半个世纪,这些真正民主、进步和具有深刻人民性的原则仍然对新民法的形成和 适用起着主导作用”。〔5〕(P20)
自1950年97号敕令之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的漫长岁月里,越南的民事立法基本上处于停 滞状态。这个阶段的民事规范以政府决议、政府总理决定的形式制定,最高法院也颁布了一 系列通知、指示以构成法院解决各类民事纠纷的依据。这个阶段越南在经济上实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生产单位按照国家计划完 成生产任务,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财产的流转不是由民事主体通过合同进行,而是 由国家进行调配,自然人被许可拥有的财产也仅限于一些生活资料,因而客观上不需要民事 规范。另外一个原因可能是在这个时期,军事斗争是越南国家生活的中心内容,国家尚无力 顾及民事立法的问题。
(二)产生阶段
起草《越南民法典》的动议始于1980年。这一年,越南恢复设立了司法部。越南国会在 司法部恢复之后,随即把起草《越南民法典》的工作交由司法部完成。司法部很快成立了一 个民法起草委员会,但由于种种原因,起草工作未能如期进行。作为《1995年越南民法典》 和《2005年越南民法典》两部民法典起草委员会会员、越南河内法律大学民法系主任范公落 教授分析认为,这一阶段之所以未能如期起草民法典的原因有二:一是越南长期实行计划经 济体制,在当时越南还没有一批有经验有水平的民法学家;二是在客观方面,计划经济体制 不具备促进各类民事关系交流的条件。依靠行政命令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与自由、自愿、协 商和平等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因而直到1986年,民法典的起草也未能下笔。
1986年,越共“六大”确立了“革新”路线,经济体制开始由计划经济转向“多种经济 成分并存的商品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的重大转变为民法典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民法典 的起草再次提上议事日程。但是,“民法典的产生依然存在诸多障碍,在经济领域仍然大量 存在‘统包’、‘计划’;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1980年宪法》还未作出相应修改,民 法产生的法律基础还不具备”范公落[越南]《评析越南民法典》,演讲稿。。鉴于以上原因,民法典的起草再度搁浅。
1991年越共“七大”确立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纲领,这个纲领被写进了 《1992年宪法》。宪法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意味着民法典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 已经具备;经过5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实践已基本完成了从计划经济 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所形成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已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 ;在主观方面,这时越南的法学家队伍已经逐步成熟起来,20世纪70~80年代战争期间,越 南 送到国外留学的法学专家也纷纷回国,司法部1980年成立的“民法起草委员会”的专家们 经过10余年的研究也取得了许多成果;越共“六大”确立的“法治”国策也让越南公民的 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可以用“水到渠成”来形容此时的情形。
1991年,越南国会成立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文化信 息部、各社会团体及高等院校的法学专家组成的“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委员会成立后,首 先开展的工作是研究各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委员会组织专家翻译了《法国民法典》、《德国 民 法典》、《日本民法典》、《加拿大民法典》、《泰国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和中国 的《民法通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与此同时,委员会也组织专家对越南有史以来的 民事法律制 度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了《1883年南圻民法典》、《1931年北圻民法典》、《1936年中圻民 法典》,甚至连越南南方伪政权颁布的《1972年民事法》也进行了认真、详细的研究。在研究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及越南历史上各个时期民事立法的基础上,《越南民法典》的 起草工作开始进行并于1992年完成初稿。从1992年至1995年期间又14易其稿。经过自1980年 以来的十几年的马拉松式的起草工作,《越南民法典》终于在1995年获得通过。这部民法典 是越南当代第一部民法典,集越南当代立法成就之大成,受到星野英一、金子由芳等世界著 名民法学家的肯定。〔5〕越南自己这样评价1995年越南民法典:民法典的问世是对1992年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 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是越南当代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进步。同时,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将有力地促进改革形势下社 会经济的发展。范公落[越南]《评析越南民法典》,演讲稿。
(三)发展阶段
经过近10年的实施,越南法学家发现这部当代唯一的民法典存在许多问题:一些规定 与实际不符;一些规定不具体,如第二编“财产和所有权”,规定太笼统,未规定具体财产 权的内容,特别是未规定他物权;带有行政色彩,有一些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条款, 如户籍登记,用行政制裁的方式来解决无效合同,对于一些合同规定了登记、许可、审批等 手续。许多与世贸规则相矛盾的地方,特别是关于合同、知识产权等领域更为突出。为此, 对《1995年民法典》作重大修改成为必要。2003年,全面修改民法典提上了议事日程。越南国会确立了修改《1995年民法典》的指导思想,主要是:(1)全面体现越共“九大”关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2)把民法典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定位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在平等、协商、自愿和各主 体自行承担责任基础上确立的社会关系”。同时,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成为婚姻家庭法 、商法和劳动法的原则;(3)法典化。目标是不再颁行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应的单行法律文件;(4)适应国际化的要求。经过两年的时间,新的越南民法典草案起草完毕并于2005年获得通过,从2006年7月1日起施 行。
三、2005年越南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一)2005年越南民法典的结构及内容
2005年越南民法典共7编36章777条,比1995年民法典减少61条,并增加第七编“涉外民 事关系”。新民法典之所以较旧民法典明显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新民法典将一些行政管理性质 的规定从民法典中删除;一些内容归入民事特别法,其基本结构为: 第一编为总则,共9章。该编规定了民法典的任务和效力范围,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规 定了自然人、法人、家庭户和合作组的法律地位及民事交易、代理、期间和时效等问题。 第二编为财产和所有权,共7章。 第三编为民事义务和民事合同,共5章。 第四编为继承,共3章。 第五编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共8章。 第六编为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共3章。第七编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2005年越南民法典的特点
1.与我国民法相比较,调整范围要宽得多。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在我国不是民法调整 的范围。而越南民法典除调整平等主体的民商事关系外,还调整劳动关系,较我国民法调整 的范围要宽。
2.创新性。越南民法典适应社会生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规定了一些新的内容,使其具有较强的 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严禁买卖人体器官。2005年《越南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以牟利为目的买卖 人体器官。(2)规定了人体器官的捐献权。2005年《越南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为 了给他人治病或科学研究,自然人在生前或死后有权捐献自己的器官或遗体并不得带有商业 目的 。并视其为一个重要的人身权,称“有利于体现人道主义,促进医学的发展”。〔7〕 (3)规定了性别确定权。《2005年越南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权重新确 定性别。自然人因存在性别先天性缺陷或未明确定型,需要进行医疗手术以便明确性别的情 形,可以重新确定性别”。〔8〕(P61)
3.扩大了物的范围。2005年民法典扩大了“物”的含义,把许多正在建设中或计划建设中的不动产、船舶, 将来收获的农产品等视为物并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这就把将来形成的物也作为交易对象, 扩大了传统物权中“物”的含义,更有利于促进交易。
4.扩大了工业产权的客体范围。2005年民法典扩大了工业产权的客体范围,增加了诸如商业秘密、地理指引、企业名称 、集成电路设计图、不当竞争、种子权〔9〕(P186)等新的客体,更好的适应了社会 生活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结 语
越南古代的民法承袭中国中华法系的传统,实行诸法合体的体制,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 全部集中在一部法典之中,其具体规定也大多照搬中国古代法律,主要借鉴了唐律。法国殖 民者入侵越南后,直接把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带到越南施行,之后进行了适当调整。法 国殖民者对越南长达近百年的殖民统治使越南的民事法律制度带有强烈的法国色彩。进入当 代后的越南民事法律又较多的学习了前苏联的民法,在所有权等方面的规定尤为明显。近20 年来,越南加快了民事立法的步伐,取得了卓越的成效,自1995年以来越南已经颁布两部民 法典,其立法步伐的速度之快,及在吸收借鉴世界最新民事法律研究成果方面均让人刮目相 看,并且走到我国的前面。
总而言之,我认为《2005年越南民法典》是21世纪最先进的民法典之一。这部民法典既 吸收了近年来民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又较好地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变化和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许多方面值得我国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学习借鉴。
作者:米 良 来源:学术探索 2008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