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涉及的民法的私法理念与制度,是关涉到民法的制度理性与制度价值,并且贯穿民法学习研究始终的基本问题之一。依次从私法的历史沿革、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精神与私法理念、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关系、民法对私权利的规制共五个方面系统地阐释了对于民法私法属性在民法制度理性、制度价值与制度实践层面上的思考与应用。
一、从私法沿革历史的角度解析民法的私法理念
私法的沿革是一幅宏大的历史画卷,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早在古罗马时代便已有之。罗马法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反映着国家与个人的对立。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私法造福私人,公法造福社会。公法调整政治关系及国家目的;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
公法造福于社会的理论来源于柏拉图的“国家性善说”,但随着近代“国家性恶说”的发展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公法造福于社会”逐步发展成了“公法造福政治国家”。所以,近代民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理论,大都着眼于强调私人关系不受国家干预,即所谓“私法自治”。
在当代法律社会化运动中,公共利益和国家意志越来越多地进入民事领域、私人领域。这一方面促使人们对传统私法观念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也引起人们对保持民法的私法精神给予关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一定意义上,构成民事法律思想及制度建构的决定因素就是公法与私法的辨析。
二、从民法基本原则解析民法的私法属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事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要求的,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始终,对各项具体民法制度和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存在着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两种价值取向。这里着重探讨体现民法个人本位的两个基本原则:
(一)人格平等原则
它是自由平等的人文精神和人人各得其所的正义理想的体现,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延伸。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相互关系是建立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人格在法律上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人身权、财产权等民法上的权利。通过权利,民法为每一个人都创设了在社会交往中保持和实现自我存在的空间,对公民的私权利实施了最有力的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就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创设民法上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义务。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承认当事人自主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逻辑上,民法规范区分为强制法和任意法。但是无论从法律条文的数目还是从影响力的范围上,强制法都远不及任意法。这就从形式上决定了任意法在民法中的主导地位。保障了当事人在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面前享有意思自治的空间,以满足民事主体对于保护个体自由,最大限度实现私人利益的需求。
三、民法的基本精神与私法理念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民法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和丰富的精神内涵:
首先,民法有着人文关怀。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理念贯穿民法始终。古罗马法谚说:“正义乃人人各得其所之永恒意志。”,现代民法的发展方向,正是不断强化树立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地位,恢复民法固有的道德追求和道德理念。
其次,民法是务实之法,民法始终关注着人的权利自由和社会和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规则或原则,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有说服力的论证。因此,民法是面向社会,不断地为解决实际问题而努力提高制度效率,从而实现社会正义和增进社会福利的务实之法。
四、确立民法的私法地位与正确理顺公法、私法关系的重要意义
理论上构建法学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在于将其建立于社会制度的实践之中,因此确立民法的私法地位与正确理顺公法、私法关系的理论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确立民法的私法地位与正确理顺公法和私法的关系有利于认清社会历史向前发展的大趋势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实质。民法是权利本位法,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权利是主导的方面,义务是为实现权利而存在的。民法是一部维护市场经济稳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法市场经济法。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正是改革开放的本质要义。
(二)我国现阶段已经确立了建设法治主义国家的目标,如果不能够确立民法的私法地位与正确理顺公私法关系,法治主义必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公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防止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利的滥用而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只有确立民法的私法地位,维护私法自治的权威;正确理顺公法私法关系,明确地界定公权力,才能够真正阻挡公权力对个人的不当侵害。
五、对私权利的规制
私权固然是神圣的,但也要注意“极端的权利,乃最大的非正义。”民法对私权利的保护绝不是对私权利滥用的庇护。当权利的行使超出了权利的边界致他人受损害,同样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对私权利规制的目标,就是要在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公德之间,建立起相得益彰的和谐关系,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和谐健全。
六、结语
我国正在走向现代化。现代化的标志不仅是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而且也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民法是自由平等的现代政治文明的支柱,更是理性和谐的现代法治文明的代表。民法发达和权利昌明之日,便是我国现代化全面实现之时!
作者:常榉瀚 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2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