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涉及的民法的私法属性及其私法性中所渗透的民法基本精神,是关涉到民法的制度理性与制度价值,并且贯穿民法学习研究始终的基本问题之一。
本文依次从私法的历史沿革、民法基本原则、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关系、民法的私法性中所体现的民法基本精神、民法对私权利的规制,共五个方面系统地阐释了对于民法私法属性在民法制度理性、制度价值与制度实践层面上的思考与应用。
1从私法沿革历史的角度解析民法的私法属性
私法的沿革,是一幅宏大的历史画卷。与“私法”相对的概念便是“公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早在古罗马时代便已有之。在罗马法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的一般概念,它反映着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对立。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私法造福于私人,公法造福于社会。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
事实上,公法造福于社会的理论来源于柏拉图的“国家性善说”,但随着近代“国家性恶说”的发展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公法造福于社会”逐步发展成为了“公法造福于政治国家”。
所以,近代民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理论,大都着眼于强调私人关系不受国家干预,即所谓“私法自治”。这代表了当时社会上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主流思潮。
在当代法律社会化运动中,公共利益和国家意志越来越多地进入民事领域。与统治阶级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的公权力相比,私人的利益显得脆弱与不堪一击。这一方面促使人们对传统私法观念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也引起人们对保持民法的私法精神给予关切。
我国是一个缺乏私法传统的国家。我国自古代法就强调团体本位和义务本位,国家对私人拥有不受限制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力。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过分地重视国家意志和行政权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公民和经济组织的利益和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局面才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保护民事权利和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已经成为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
2从民法基本原则解析民法的私法属性
2.1人格平等原则的私法理念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相互关系是建立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人格,在法律上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人身权、财产权等民法上的权利。通过权利,民法为每一个人都创设了在社会交往中保持和实现自我存在的空间。对公民的私权利实施了最有力的保护。
2.2意思自治原则的私法理念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就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创设民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此创设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发生这种社会关系,其内容如何确定,应主要以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决定,一般无须国家权力的强制。
因此,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其最根本的原理,在民事生活领域中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而在民事法律事实的确定上,主要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特征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法律事实。
将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规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引导当事人以其自由意志有选择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将其相互关系纳入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轨道,实现民事社会的有序进行。意思自治所包含的理念就是对个人人格的高度尊重,而它在19世纪创立时的法理依据就是天赋人权。
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承认当事人自主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为维护公序良俗、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同时也对当事人自主决定的空间加以限制。因此,从逻辑上,我们可以将民法规范大体上区分为强制法和任意法。
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秩序,都属于广义的任意事项。我们在这里探讨民法规范的任意性,意义就在于确定当事人在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面前享有意思自治的空间,以满足民事主体对于保护个体自由,最大限度实现私人利益的需求。
3民法的私法性中所体现的民法基本精神
3.1人文精神
民法的人文精神渗透着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理念。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正义乃人人各得其所之永恒意志。”因此公平正义代表着一种基于人类天性的终极价值和永恒意志;公序良俗代表着和谐美满的社会秩序;诚实信用则是止于至善的个人品德。现代民法的发展方向,也正是重新树立这三大理念的民法基本原则地位,去恢复民法固有的道德追求和道德理念。
3.2务实精神
民法并非“纯思”,它的理论兴趣不在于寻求“纯粹的知识”和“纯粹的真理”,民法的务实精神主要表现在对现实社会的关注上,特别是对现实社会中人的关注。
每一个人的生存状况、相互之间的关系都与民法制度息息相关。人的权利、自由和社会和谐,总是在现实生活的具体时间和具体空间里存在或失落,而不会锁定在民法典籍的永恒画面上。民法对务实精神的追求不仅表现在对它的描述和赞美,更表现在民法所付出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实践之中。
4结语
我国正在走向现代化。现代化的标志不仅是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而且也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民法是自由、平等的现代政治文明的支柱,更是理性、和谐的现代法治文明的代表。民法发达和权利昌明之日,便是我国现代化全面实现之时!
作者:许鸣曦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3年3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