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坚持走依法治国路线,多次进行法律体系改革。虽然当前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我国民法同样面临“解法典化”现象。因此,我国民法应该在明确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功能定位基础上,规范立法,从而更好的协调私益与公益间的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应对民法“解法典化”现象。本文将针对中国民法的“解法典化”现象展开研究和分析。
从当前我国民法发展来看,目前以《民法通则》为中心,以一系列分散在其他立法中的民事规范和司法解释补充作为民法外部体系。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尽管我国缺乏形式上的民法典,但民法基本具备传统民法典的规范内容。《民法通则》加特殊立法的松散模式,决定着我国民法立法和发展的特征,显然当前我国民法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整合民法已成为不得不考虑的严峻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讨论“解法典化”问题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 民法产生与发展
中国民法通常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主要内容对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共同性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自民法通则施行以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解决社会突出矛盾,政府曾多次对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和修订 。从民法产生与发展来看,毫无疑问民法是现代社会产物,是随着时代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文明社会标志。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正在逐步向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体都可能成为产品所有者和生产者,人们可自由参与市场交换,农民获得自由成为独立个体。个人力量增强,开始拥有独立地位,政府行政权力和职能开始体现,民主社会成为主流社会发展趋势,人权受到重视,每个人都有自己自由的意识和人格,且不受他人任意支配,每一个体可决定自己的事务,同时也要对自己做出的社会行为负责,人与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侵害他人利益,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国家对个人间的关系干扰程度被大大削弱,个人没有请求的情况下,国家不干扰私的关系,而是保护私的关系,这就是民法立法的根本与背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在于此。因此,民事事件中当事人不提出的,法院则不能做出裁判。显然,民法是个体本位的法,以民众为出发点,保护每个公民,是一种以民众为主体的基本法。现代民法基本原则是:人格平等原则、尊重私的所有权原则、法律行为自由原则、自己责任原则。十九世纪后期西方发达国家已出现系统的民法,影响民法产生与发展的社会活动有:妇女运动、人权运动、经济弱者运动等。随着时代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现代民法对人权问题越来越重视,出现了隐私权、知情权、环境权等新型人格权类型,且民法国际化发展趋势明显。虽然我国多次对民法通则进行修订,但依然存在问题,相关体系仍不完善,特殊法盛行现象突出。
二、 “解法典化”现象基本理论
“解法典化”理论曾在欧洲法学界引起重大学术争论,从中国法律发展研究历程来看,也受到了“解法典化”理论影响。“解法典化”理论由伊尔蒂教授在《解法典化的时代》论文中提出,根据伊尔蒂教授的观点,“解法典化”是一种现象学上的意义和建构型方法论 。“解法典化”现象下层出不穷的特别规范和例外规则,使政府职能与社会团体间的争斗日益分解,法典则扮演着“边缘规则”的角色,法律功能被削弱,这并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 。“解法典化”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对传统民法体系核心造成的影响,不断出现的特别法使传统民法内外体系逐步分解,民法效能受到严重影响,民法中心地位被降低,这已偏离了依法治国初衷和立法根本原则。“解法典化”现象的主要特征是:特别法现象、民法地位被削弱、民法功能边缘化。特别法和例外法的出现就是“解法典化”现象最直接的表现之一。特别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视为一种一般法的补充,是特定案件的衍生,而例外法则已完全背离民法典立法基本原则,民法典规则实质无法适用这些例外法,显然这些特别规范已成为独立于民法典体系外的微观体系,这必然削弱传统民法典中心地位,便会损害政府公信力,使民众产生质疑,民法典体系解释功能将走向边缘化,虽然这是一种法律体系补充行为,却偏离了立法初衷,影响了一般法,甚至一些时候损害了民众利益 。“解法典化”作为“法典化”的对应,生动反映了当前民法解构效应。研究“解法典化”现象具有重要意义,想要实现依法治国,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三、 中国民法“解法典化”现象的表现
通过前文对“解法典化”现象的分析,不难看出民法“解法典化”现象并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很多西方学者都曾针对“解法典化”现象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应措施。例如,F.Vassalli、N. Bobbio、G.Capograssi、V.Mathieu等。虽然我国没有形式上的民法典,依然存在“解法典化”现象,这是不争的事实。下面通过几点来分析中国民法“解法典化”现象的表现:
(一) 特别法
从我国民法通则制定修改和民法总体发展情况来看,特别法数量呈增多趋势,基本民法体系已被分为:特别法与一般法两大体系。若从中国民法立法来看,显然近些年来中国立法中心逐渐倾斜于特殊行业,如,交通、食品、专利、商标等相关方面均出台了特别法。此外,与民生相关的特殊立法工作也在开展,特别法数量明显增多,地方性法规条款数量更是大幅度增长。而我国民事关系处理中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这将加重特别法对民法体系带来的冲击,并不利于我国民法体系完善与规范,一些特别法甚至与一般法存在冲突。
(二)民法规范性差
通过对我国民法立法特点和进程的分析可以看出,虽当前我国已建立基本民法框架,但由于当前国内法治环境仍较为宽松。而这种宽松法制环境,恰恰给特别法和例外法产生创造了机会与有利条件,这也是我国基本国情所导致的结果。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发展阶段,社会环境复杂,民事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民事关系问题多,从《民法通则》立法角度和法律安排角度来讲,特别法的出现能够增强民法灵活性,应对一些特殊民事问题,是立法者有意对民事行为进行特殊规定处理的结果。但从实际运用结果来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法律调整越来越频繁,国家社会系统正在趋于稳定,特别法带来的外部作用已不明显,反而造成了“解法典化”现象,影响了民法规范性。显然当前很多条款和基本法缺乏具体法律规范,无法完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就使得一些突出社会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不仅无法缓解社会矛盾,同时给民法基本法律体系带来冲击,增大了民法典建立难度。
(三)民法解释存在冲突
特别法适用于特殊法律关系主体和特殊地区。从民法立法原则来看,目前我国特殊法立法依据和标准是:“与基本法是否存在矛盾”。而基于这一原则制定的特殊法不能与基本法原则相抵触,不能违背基本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适用基本法规则。但实际上,从我国民法基本法与特殊法立法情况来看,显然许多特殊法没有立足于基本法,有着自己独特的微观体系,是根据特殊需求建立的特殊保障性法律法规,没有参考一般法,同时也不能为一般法提供参考。以惩罚性赔偿为例,一般法主张相应惩罚性赔偿。而实际法律问题中则出现了大量特殊法惩罚性赔偿,且法律解释明显与一般法存在冲突。特殊法立法原则是发挥一般法补充作用,然而特殊法与一般法解释间的冲突显然削弱了传统民法中心地位,这不仅会激化社会矛盾,更会给依法治理战略实施带来负面影响。
四、中国民法如何应对“解法典化”现象
通过前文对中国民法“解法典化”现象主要表现的分析,不难看出当前我国民法立法情况并不理想,距离规范化和法治化仍有距离。民法立法关系着中国的长治久安,对于中国民法“解法典化”现象,政府应提高重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下面通过几点来分析中国民法如何应对“解法典化”现象。
(一) 正确定位一般法功能
从我国民法长远发展角度来讲,解决“解法典化”现象是民法规范必经之路,是法治社会发展建设的前提。目前很多西方国家都在通过各种方式在应对“解法典化”现象,例如欧盟就制定的《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草案》。显然很多国家都已经意识到了“解法典化”现象带来的危害。虽然我国不存在形式上的民法典,依然存在民法“解法典化”现象,对于中国民法“解法典化”现象,应积极构建自身内外相适应的民法体系,对法治社会发展需求作出回用,解决“解法典化”现象,明确一般法与特殊法职能,对一般法功能进行定位,明确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分工,提高法律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合理性、法治性。对于一般法而言,应看到当前国内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导致市场不完善的原因、主体,减少不必要政府行政干预行为,调整法律适用范围,使一般法效能得到最大化发挥,协调一般法和特殊法动态关系,逐步使我国民法走向法典化。
(二)定位特别法解决法律解释冲突
从特别法角度来讲,应对个人、政府、社会三者间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明确区分特别法适用范围及在社会、市场、国家中的界限,解决法律解释冲突问题。此外,特别法应避免与一般法冲突,其立法根本应以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发展、社会法治为基本原则,以促进社会工作自主、自律、自治的实现,而不是搞特权,破坏法律平衡,违背法律初衷。若无法单独依靠政府力量实现的特别法立法,应通过完善社会组织,加强社会合作,健全社会管理体系,组织社会力量,发挥社会职能来实现,避免特别法盛行,干扰个人利益。
(三) 规范民法立法
很显然解决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必须要规范民法立法,使民法立法真正意义上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从特别法立法角度来讲,不能仅仅是国家进行特别法的顶层设计,应构建开放式立法模式,增强公众参与性,向社会征集设计,收集大量事实案例,采纳社会公众建议,保障立法有效性和稳定性。一些民法条款立法中就是由于缺乏合理系统设计,才导致法律规范松散,不能实际解决问题,反而徒增干扰。而对于一般法立法来讲,必须走法治路线,综合考虑立法条件,减少特殊法立法机会,进一步提高一般法中心地位。
五、结语
民法是我国民事问题和民事关系处理的主要法律。从我国民法发展情况来看,虽然没有形式上的法典,仍面临着“解法典化”现象。这说明我国在特殊法立法方面存在问题,我国应提高对“解法典化”现象的重视,规范立法。
作者:王琳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