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基于人性视角的民法,首先分析人性与法律的关系,进而对基于人性视角下的民法进行研究,主要探讨人性与民法的人格塑造、人性与民法的权利体系构建两个方面,为我国建立更适合人性发展的法律作出一点贡献。
一、人性与法律的关系
(一)法律是人性发展过程中自然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人性基础主要是“群(社会性)”和“强(自私性和竞争性)”。人性有人的自私性、人的竞争性、人的社会性、人的自治性的特征。群是指必须生活在同一时空的社会群体中人们。“强”是指同一群体中的个体无法避免的产生利益的冲突。
另外,人有理性(自治性),理性使聪明的人为了社会群体能够存在,在个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进行了理智的选择。这种特性是人与动物的重大区别之一,它把人们从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带到了通过协商、讲理等方式达成和谐和共赢的文明世界,这就是人的世界。
(二)法律的内容直接反应了人性的一般要求
中国有些学者这样认为“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就必然地具有这样那样的联系,简直就是人性发展的产物。”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自然学派,对法与人性的论述非常经典。甚至,这个学派的某些思想家几乎直接将人性等同于自然法。
例如,古典自然法之父格劳修斯就说“有人性然后有自然法”“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霍尔巴赫把自然法定义为:“在各种各样的法中,那些为理性所发现、直接与全人类本性相适应,并且直接来源于全人类本性的法,叫做自然法。”'这些思想充分反映法律的内容就是体现人性的世界,是人的共生共存和和谐共赢的规范化表达。
例如,人有自私性,因为人首先要维持自身的存在。但是人依赖于社会,要维持社会的存在。这个特性反映在法律中就是,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等法律规则。至如今,这些理念已经成为“保障基本人权”、“私权神圣”、“禁止一切侵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等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就是人性中的和谐与共赢的直接体现。因此,法律和人性是血脉相连的,法律离我们并不远,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在我们的心中。
(三)法律的目标和效果乃在于追求人类的“共生共存”
人类之间是互相矛盾又互相依赖的,所以应该互相妥协和共同生存和发展,这就是法律要达到的目标,而且法律的效果也是如此。一是,制裁侵权者,也就是人性过分张扬者,以至于超出了别人和社会容忍的极限,这就发挥了法律的特殊预防的作用。二是,对一般社会上的人也是一种一般预防的作用。三是,对受害者从心理或者物质上予以安抚,以求得此人心理安宁,和谐的社会秩序。
(四)一切违反人性的法律都是行不通的、短命的
法律是源于人性的,法律本身也是人性的,法律更是追求人性的。如果一个法律违反人性,那么它终将走向灭亡,是短命和行不通的。因为法律虽然源于人性,但是法律是人的理性的表现,法律也是人的自治性的体现,因此不可避免的带有人的主观因素。人们制定法律就是人们在总结人性的理,但是这种总结有可能有时候与真正的人性有些差错。例如,古代封建帝王在选择人性的理的时候就输入了个人的意志。所以法律有了良法和恶法之分。良法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人或者某个阶级的利益法律。这电值得一提的是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几乎成为人性法的代名词,成为迄今为止最为杰出的人性法学
二、基于人性视角下的民法探讨
(一)人性与民法的人格塑造
1.民法对人的界定
民法通过把人界定为平等的无差别的人,这种同质的人作为一个个“单位”实现了人在人格方面的抽象。民法在人格制度中对人、人的出生和人的死亡等作了规定,将作为生物的每一个人确立为平等无差别的“自然人”。其实,民法做出的这种规定是在界定什么是人,什么是法律主体,即:法律主体的范围。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通过这一制度把每一个社会中的人看作是无差别平等的构成人类不可分的一个个的“单位”。
这样做的意义是:使人成为法律上平等的人,成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同于封建社会中那种人和人之间差等的身份、等级。这种民法中人的制度的确立,终于完成人和人在法律上先天的和后天的、自然的和社会的所有个性差别、等级的平等。
2.民法赋予人的权利
民法赋予人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赋予法律上同质的人拥有同等法律人格。近代以来民法几乎都有这样一种规定,即:民法中的人具有同等法律主体地位和同等民事权利能力,这种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就开始直至死亡时结束。既然上边我们已经说了,人与人都是平等的无差别的人,那么人与人之间有着同质的法律地位和享有同等权利能力也就自然而然了。这样民法就为人性中的人“生而平等”这种人性理想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民法保障。
我们就以近代第一部民法——《法国民法典》为例,有人在分析它的法律制度时说:“《法国民法典》的抽象人格,建立在一般的人的伦理属性基础之上,进而又将这种一般的人类伦理,反过来看成是每一个具体的个人的人格依据。于是具有各种特质的人,在这种无差别的伦理价值之上,实现了真正.的法律上的平等。”关于此种说法,有人给予了这种评价:“法国民法的最大贡献就是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每个人都一样。”'直至今日,我们发现法国民法典的这种说法的意义仍然重大,在我们当今世界上的几乎全部民法中都有体现。
由此可见,近代民法不仅确立了人与人之间平等无差别的地位,一改封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差等和那种享有特权的人的境况,并且与此同时,近代民法赋予人与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能力。这样一来,民法不仅确立人性的平等要求,而且使平等的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能力。
3.民法确认人格权
再次,通过人格制度,民法确认了每一个人生存所必需的具体权利——人格权,这个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安全、自由、名誉、荣誉等权利。民法对人们生存最基本的权利一人格权确认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且最重要的是它是对“人”的肉体和精神这些人存在的最基本要素的法律确认,是对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享有平等民事权利能力、行使民事权利的物质载体的塑造。
民法对人格制度的确立,确定人人都有独立的人格,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所以,民事主体间没有相互的依附性和管辖权。在这种关系中,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身自由、意思自治必然成为法律的信条。
(二)人性与民法的权利体系构建
1.人格权
依照人性的自然逻辑,为了使每一个人从法律上站立起来,民法首先要设定的权利也是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权利便是“人格权”。我们知道,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根本的权利,不仅直接与个人人性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并且它也是民法中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在所有民法的权利中居于首位。我们来看看人格权的内容就会明白民法上的人格权为什么会如此重要了,也会明白人格权对于“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人得以生存最基本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等权利没有得到法律保障时,民法上的其他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婚姻家庭权、知识产权等也就没有什么意义可言了。
2.物权
人们的人格权得到了保障,也就是说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后,接下来人为了生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有一定物质生活条件,这是一个无需证明的事实,所以民法接下来为了人性的这个需求建立了 “物权”这个民事权利类型以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制度,这样就为人性对物的需求提供了基本物质获取与保障的法律制度。
民法确立的物权制度主要有两种作用:第一,物权制度能够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人们拥有的物质生存条件。第二,这个制度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对人类去创造财富提供了激励机制,它激发人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潜能去创造和积累财富,这不仅对个人是非常有意义的,而且对整个社会的财富积累和社会进步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例如,我国改革幵放前一味追求为“公”服务和利益,结果使我国的国民经济走到了“崩溃的边缘”,但是在改革幵放后我国实行了 “农村承包经营制”,这种制度仅仅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稍微加入了个体化因素,可是却使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极大的提高,这在当时的中国是特别耐人寻味的一件事情。人们开始究其原因,并在其他领域也开始注入了这种个化的因素,结果使生产生活充满了活力。说起来,这是与民法上保护人们所得的物权制度分不开的。
(三)债权
属于私人的财产事实上都不可能完全“自给自足”,这就需要民法确立另一种制度来保护人们交流财产的需要,财产的交流能使得人们相互调剂余缺,这就是民法上“债权”制度。其实,债权以物权为基础,最初的时候债权是物权的延伸,但债权又有满足人们相互调剂余缺的要求,从而有其独特的意义独立于物权。实际上,债权的意义远不止于此。人们在调剂余缺的时候,一般都会涉及财产的流动,这种流动总是意味着物权主体的变动,这样一来债权制度成为人们取得财产的一种重要途径。
例如:工资是我们大多数人最主要的生活来源。人们通过签订雇佣合同而拥有对单位的一种债权,这个债权将使被雇佣者能够获得工资,再用工资可以购买生活用品,从而获得工资和所购物品的所有权。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物质也越来越丰富,人们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自身R益扩张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如旅行、娱乐、文体等消费合约等。
另外,相对于合同之债来说并不是很普遍的其他债的形式,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事实上也是对人性的确认,且倡导者社会中的善良人性伦理。此外,债权还有一个很大的价值,那就是它在很大程度上承载着人们的平等、自由的思想。在债权中,人们不但能感觉到自己的独立人格和自由人格,并且能充分的发挥自己的意思自治,实现人和人之间相互的尊重。这都是民法对人性的确认给人们带来的好处。
三、结束语
民法是写满人性的一部法律,它与人性有着天然的联系,为人性的大解放贡献出了力量,并将其成果予以确立。从根本的人性视角对民法的思考是一个根本性的研究,为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做了基础性的理论铺垫。如果我国的其他法律也能从人性的视角进行研究和思考,根据其是否符合人性发现它是否具有生命力,那么这种研究将对我们检验立法的正确与否是一种根源性理论支持,为我国建立更适合人性发展的法律作出一点贡献,为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多了一个研究视角。
作者:胡慧华 来源:大观 2014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