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俄罗斯历史上共成功实现三次民事立法法典化,所谓“成功实现”是指法典化进程的最终结果以颁布法典化文献一民法典为标志。第一次民法法典化是颁布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二次民法法典化的成果是首先通过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其后颁布1964年《苏联民法典》第三次民法法典化是1991年通过《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然后在1994-2006年间分四部分通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第三次民法法典化与前两次不同:这是俄罗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期完成的法典化,作为法典化成果《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反映了当代俄罗斯市场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最新改革动态,法典由四部分、七编、77章、1551条组成,内容包括民法总则、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法总则、债法分则、继承法、国际私法、知识活动成果权与个别化手段。
第三部民法典与法典化本身,在俄罗斯民法发展史上以其规模最大、制度最全最新、编纂时间最长、争议最激烈而著称。整部民法典从1992年开始起草到2006年完成,历时15年。15年中,法典分四个部分依次颁行:第一部分(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三编:债法总则)于1994年10月21日国家杜马通过,1995年1月1日生效;第二部分(第四编:债法分论)于1995年12月22日国家杜马通过,1996年3月1日生效;法典第三部分(第五编:继承法;第六编:国际私法)于2001年11月1日国家杜马通过,2002年3月1日生效;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知识活动成果权与个别化手段权)于2006年11月24日通过,2008年1月1日生效。这也是俄罗斯第一次将一部内容庞大的民法典在若干年内分四部分完成的立法实践。
俄罗斯新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是改革派与保守派以及各利益集团之间冲突、博弈的过程,其间围绕着是否坚持私法体系的统是否坚持民事立法法典化等问题进行着尖锐的斗争。就俄罗斯第三部民法典的编纂历程,其主要起草者之马可夫斯基(A.H.MaKOBCKuft)教授说:“如果不了解俄罗斯民法法典化的政治和经济巨大变革的复杂背景,如果不揭示民法典是在何种复杂改革链条中的最终环节出现个外国人很难理解这部法典的历史和精神。”1〕“可以说,我们取得了编纂工作的经验,这也是私法法典化中最长的历史经验,其特殊意义在于,这是在人类历史和司法史转折时期取得的经验。”2〕那么,俄罗斯在社会转型的巨大变革时期如何实现第三次民法法典化?新的民法典具有什么编纂背景和特点?其中有哪些争议点可供中国立法者关注和研究?有什么编纂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二、俄罗斯新民法典的形成背景
(一)改革初期俄罗斯民事立法现状
俄罗斯的经济体制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那时俄罗斯尚在苏联范围内。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全面改革触及到多年来形成的行政命令式管理体制,过去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新的条件下已不适用,新的经济关系要求对原有法律规范的内容以及法律调整形式进行变革和重新修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民法规范和调整方式。然而在改革之初,以立即废除旧的民法典、制定新民法典的途径满足改革的需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显然不现实。一方面,时间上不具备条件,另一方面,改革初期各种经济关系仍在发生变化,并且发展方向尚未明确,民法典的内容一时难以确定。但是,已经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又不可能在法律调整之外存在,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前苏联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某些重要的财产关系,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基本的单行法律,如《苏联个体劳动活动法》、《苏联财产法》、《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租赁法纲要》、《苏联国有企业法》、《苏联合作社法》、《苏联公司法》、《企业和经营活动法》等等。这些单行法规定了财产关系新的变化规则和改革后新的调整手段,为建立新型的市场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起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由于单行法缺乏统一的立法基础和立法目的,其颁行是为了调整市场变化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入,颁布的单行法越来越多,俄罗斯民事立法逐渐出现“混战”局面,主要表现为:
第一,某些单行法规只起到废止旧法,宣布新法产生的“法令”作用,其自身调整职能并未实现。经常是一些单行法还未具体实施,就又被随之颁布的新法规取代。由此导致一段时间内,不断颁布的单行法,实际上只起到履行变更、废止旧法,宣布新法诞生的作用,自身的调整机制完全没有展开。
第二,颁布的单行法基本上仅涉及民法总则中调整的关系和物权关系,由债法调整的交换关系,单行法规几乎没有涉及〔3〕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划,陆续颁布的单行法规基本上是针对改革后出现的某些重要的财产关系的变动制定,如针对物权关系、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地位、公司制度、财产关系的客体等制定新的规则,而对市场关系中新出现的各类商品流转关系,各类合同与非合同之债等,仍然适用1964年的苏联民法典。由此产生了法律适用中的矛盾:已经改变法律地位并具备市场特点的民事主体,仍要按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规则订立合同,受计划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
第三,民事立法机构多级制的“混战”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加剧。随着颁布的单行法规越来越多,调整的范围越来越细,法与法之间的相互协调性和一致性越来越差。因法出多门,总统、政府、立法机关、主管机关均可进行‘‘民事立法”活动,造成国家法律、总统的命令、政府的决议、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同样的财产关系,在财产法、企业法、企业经营活动法、武器法、教育法,甚至种子法等多个单行法中以不同的规则调整,而且这些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种状况不仅给法的适用实践造成无法解决的矛盾,还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现象明显加剧。因为财产关系的参加人注意到立法的混乱状况,更加无视法律的适用和法律规则的遵守。
俄罗斯20世纪80年末至90年代初不正常的立法状况,只能是改革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俄罗斯民法学者一致认为,这样的民事立法机制如果任其发展,不仅不能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反而成了改革的障碍,必须尽快纠正。
(二)民事立法法典化的尝试
为尽早结束依靠零散的、相互冲突的单行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状况,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势在必行。根据苏联的立法传统,在一部新民法典制定之前,先通过《民事立法纲要》作为民法典的基础,其后对《纲要》进一步细化补充,形成民法典。1990年夏季,由苏联功勋科学院士,著名民法学家卡尔梅科夫(W.X.Kmmmkob)教授发起,并得到苏联最高会议立法委员会副主席阿列克谢耶夫(C.C.A^eKceeB)的支持,苏联最高会议主席团于1990年6月组成了由卡尔梅科夫教授领导的《民事立法纲要》起草委员会,该起草小组由苏联23位著名的民法学家组成,但实际上在起草小组具体执笔的学者是9位,经过近一年的连续工作《民事立法纲要》草案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5月31日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以下简称《民事立法纲要》),该《纲要》的制定和颁布,在俄罗斯民法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使俄罗斯民事立法从“混战”回复到法典化发展的轨道。
1991年《民事立法纲要》总共有170条,其主要内容分为:民法总则(包括基本原则、权利主体、法律行为、有价证券、期限与时效),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权(包括债法总则,合同与非合同之债),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智力成果权,继承权,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等,尽管条文不多,却是苏联经济体制改革后第一次以统一的、体系化的民事法律调整过渡时期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尝试。
依据立法者的本意,新的《民事立法纲要》应该为随后制定和通过全苏统一民法典提供立法基础和模式,各加盟共和国也应在该《民事立法纲要》的基础上,将该纲要的一系列基本规则和规定具体化,并对《民事立法纲要》未规定的内容根据苏联社会现代实际的需要加以扩展和补充。遗憾的是,由于1991年底苏联解体,这个计划未能实现,而且本应在1992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立法纲要》因失去了适用对象也未能实施(后来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2年7月14日的专门决议,该《纲要》被允许在俄罗斯联邦范围内临时适用,并于1992年8月3日在俄联邦开始生效,直至2008年1月1日《纲要》的效力被最终废止)。苏联的解体,使反映市场经济变化的《民事立法纲要》流产,这一事件,被俄罗斯学者称之为国家的‘‘悲剧”否则,苏联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发展与变化将会提前好几年。
尽管1991年《民事立法纲要》并未在全苏范围内实施,但它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制定的促进作用却不容忽视。第如果没有1991年《民事立法纲要》作为基础,就不可能有今天的俄罗斯新民法典。该《民事立法纲要》是后来俄罗斯制定统一民法典的立法基础,也是俄罗斯改革后首次以体系化方式把民法调整的内容综合规定在一个法典化立法文献中的实践。第二,该《民事立法纲要》尽管在不少条文中重复了1961年民事立法纲要的内容,但《纲要》制定的理念已和计划经济时代完全不同,其中大量规则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和根本性变化,是现实需要与传统制度的结合。第三,制定1991年《民事立法纲要》的学者也是后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基本成员,立法者的一致性保证了两个法律精神的延续性。正如俄罗斯学者们在评价该“纲要”的作用时所说,新的民事立法纲要的制定和颁布,是俄罗斯民事立法史上第三次民法法典化的开端。
另外,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宣布独立,这一事件也成为促进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催化剂,因为独立的俄罗斯国家无论从性质上,还是形式上都不可能按照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苏联法调整现有的法律关系。虽然制定新法替换旧法需要一个过程,但是发展包括民法在内的俄罗斯联邦自己的立法,对于维护其独立统一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具有重大意义。
(三)坎坷曲折的民法法典化之路
如前所述,改变零散的、相互冲突的单行法立法状况,将民事立法回复到法典化发展的轨道,是俄罗斯在深入改革阶段对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而且民法典的起草又有了1991年《民事立法纲要》作为基础;苏联的解体,也需要独立的俄罗斯制定一部自己的民法典。似乎一切条件就绪,然而,民法典编纂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俄罗斯一些利益党派抵制甚至坚决反对民法典的起草。
首先,就民法典的编纂时机问题,反对派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内不适宜制定民法典。因为改革中各种关系仍在发生变化,政治、经济关系的变革结果尚不明确,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并非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俄罗斯的现代条件缺乏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应将制定民法典的步子放慢,待时机成熟后再开始制定民法典。另有观点认为,改革进程中过急制定民法典,会影响民法典制定的高质量,应在近期内先填补现行法的缺口,集中力量规定经济生活急需的法律文件。更有观点强调,不是还有1964年的《民法典》在起作用?而且苏联解体前还颁布了《民事立法纲要》,虽然这个纲要条文少,有很多地方不完善,但终归是一个新的法律,那么着急制定民法典干什么?
改革过程中是否具备编纂民法典的条件?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俄罗斯民法典的巨大工程何时启动,学者们担心无限期的拖延将影响民法典未来存在的命运。法学家们,尤其是民法学者成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坚定支持者和有力推动者,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积极论证世界上一些国家在新的社会制度建立后颁布第一部民法典的事实,同时结合俄罗斯本国两次民法法典化的历史,指出在改革已取得成效,国家今后的发展方向已明确之时,制定新的民法典对巩固改革后的成果和稳定社会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学者们还列举出东欧一系列国家在改革过渡阶段进行法典化民事立法的有益经验,阐明在社会变革时期进行法典化民事立法的必要性,并指出颁布民法典也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稳定的重要事实。“历史证明,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突变的最终结果是形成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中民法起到重要作用,而民法典是民法的重中之重。”
民法学者们坚持认为,俄罗斯已经具备了制定民法典的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作用提高,在现行法律具有多级制、多分支的情况下,只有俄联邦民法典是法律调整民事关系的根基,民法典可称为国家的经济宪法,是市场关系的基础”。[11)最终“应尽快制定民法典”的建议以压倒多数票获得国家立法机关的支持〔12〕虽然在改革的过程中,制定一部反映新经济关系的民法典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需要付出足够的时间和花费巨大的人力与物力,但是这个工作必须尽快开展。在1992年底,俄罗斯新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开始,该法典的编纂与俄罗斯1993年宪法的起草基本上同时进行。
表面上看,这是民法典中一章的去留问题,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公法调整的但本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重新恢复到私法范围内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之争。力主制定经济法典的学派趁此机会在其所影响的范围内继续发挥游说作用,要求制定商事法典,停止民法典的编纂。总统机关也在此时作出决定:不将民法典草案提交国家杜马讨论。眼看民法典第一部分(草案)提交议会无望,在决定民法典命运的关键时刻,俄联邦时任总统叶利钦注意到围绕民法典的起草产生的尖锐斗争,同时考虑民法典对俄罗斯改革的迫切性和编纂法典的重大意义,最终签署命令:将民法典草案提交国家杜马讨论。这一关键性决定使民法的法典化运动得以继续进行。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权及其法律形成,对于整个民法典的通过,具有决定性意义”。
由于民法学家们坚持保留民法典第十七章,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他物权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新的民法典第一部分(草案)在联邦委员会(上议院)讨论时,两次未被上院通过,1994年10月起草小组仅仅是抱着第三次尝试的心理将新民法典第一部分的第三次“修改稿”15〕再次提交国家杜马讨论,1994年10月21曰国家杜马讨论通过新民法典第一部分后,草案随之再次转交上议院审理,上议院在接到民法典草案后于1994年11月16日进行了讨论,因没有获得必需的大多数选票,民法典草案再次被驳回,驳回的理由仍是因为在民法典里存在着土地的所有权和他物权的专门章节,根据上议院一些代表的意见,它应是土地法调整的对象。但是,由于上议院错过了宪法第105条规定的接到草案后应在两星期内审理的期限,依照俄联邦宪法的规定,草案视为被通过。随后,国家杜马主席将民法典第一部分送交总统签署,总统于1994年11月30日签署了该法的施行法,使民法典第一部分具有了法律效力。6〕但是依照民法典第一部分实施法第12条的规定,第十七章“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自《俄联邦土地法典》施行之日起施行。这一规定,使得本应在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俄民法典第十七章拖延了七年才生效。7〕
因此,俄罗斯新民法典第一部分,也是最重要部分的通过,就是在这样激烈的斗争中发生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既具有一定戏剧性,也是利益集团间妥协的结果。不过,民法典第一部分的施行,为以后各部分的依次颁行奠定了重要基础,正如马可夫斯基教授所言“这个编纂成果,只有身在其中,才能体验编纂工作的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