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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2015-12-15 15:2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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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
关键词……………………………………………………………………………………2
论合同的解除……………………………………………………………………………3
参考文献…………………………………………………………………………………10


[内容摘要]合同的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其自身利益遭受违约方的行为严重损害时可以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由于这两种救济将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的后果,该问题在合同法中属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对合同的解了作,《合同法》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在是具体规定中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拒绝履行以及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撤销存在着很大差别。本文试对各相关制度与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进行评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来纠正不法行为,预防和和减少违约。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更应该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出发,必须强化人们的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从法律上鼓励和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重合同,守信用,“言必信 ,行必果”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任何违约行为都是不信守诺言,不符合道德的行为,至于那种公然视合同为废纸,甚至利用合同坑蒙拐骗,坑害他人的行为,更是对法律和道德准则的严重践踏,应当受到法律的必要制裁和谴责,如果认为违约不违背道德,甚至从道义上说是正当的,只能起到鼓励违约的效果,其结果势必会对道德准则和交易秩序形成极大的破坏。


[关键词]合同解除特征;合同终止;拒绝履行;合同无效;合同的撤销;合同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在以后将来的某一段时期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保障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措施,一般说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某些特定情况,例如由于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严重违约,从而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这样合同的存在对债权人来说已不具有实质意义,合同即使在以后能够被遵守,债权人的目的仍不能达到,因此应允许债权人宣告解除合同,从而使其能够从已被严重违反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一方面,合同的解除只适用于合同之债,另一方面,合同解除的对象是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当事人必须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提前消灭合同关系。因此,能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才能发生合同解除地效力。如果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也不会发生合同解除。此类合同应该由合同无效或撤销制度来调整。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在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所谓法定解除条件就是由法律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所谓约定解除条件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了某种约定的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据法律的规定,某些合同的解除应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如发生严重亏损, 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当然解除主义说。所谓当然解除主义,是指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合同自动解除,而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必要。〔1〕这种方式虽然可迅速导致合同的解除,但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志,特别是没有充分考虑到有解除权一方的利益。例如: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能并不希望解除合同,而是希望对方继续履行,若采用自动解除方式则不管解除权人是否愿意都要导致合同解除。由于此种方式存在明显弊端我国法律没有采纳,无论是由双方事先约定解除权还是以法律规定的原因解除合同,都必须要由享有法定的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但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则该解除权消灭。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事后不得再主张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的效力,首先是导致合同关系消灭,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可见因合同的解除将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至于解除将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还是向将来消灭,涉及到合同解除与终止的问题,在合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要这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当事人若没特别约定,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而具体确定。如依据合同关系的性质是继续性合同还是非继续性合同,具体斟酌各种情况,确定其是否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五)合同的解除可以成为一种违约补救的方式。
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十分密切,例如,《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不过,合同的解除本身并不是违约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107条中提及的“采取补救措施”也不包括合同解除。虽然合同的解除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形式,但可以作为违约补救的一种方式。因为在一方违约之后,非违约方如不希望继续受到合同的约束,而愿意从原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寻找新的合同伙伴,在此情况下,合同的解除乃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寻救的一种有效的补救方式,此种方式常常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方式相对应。〔2〕同时,在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所应负的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所以将合同解除作为违约补救的一种方式对待,允许非违约方做出选择,是十分必要的。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终止是有区别的,表现在:合同的终止是为了使合同失去拘束力,而合同的解除则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首先:二者的效力不同,根据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既向过去发生效力,也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其次,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在大陆法系,常将合同解除视为“对违约

的一种补救措施,认为合同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因而合同解除只适用于违约的均合,并以解除权的存在及行使为必要。[3]所以,合同解除可以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但是对合同终止来说,尽管它也可以适用一方违约的场合(例如一方违约,法律判决合同结止),从而使非违约方摆脱合同关系的一束缚,但是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非违约情况,例如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等等。“尤其是有些合同只能适用终止,不能适用合同解除。[4]”例如根据租赁合同,承租人租用房屋达一定期限,或根据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已付出了一定劳务等,如果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也无法恢复原状,只能使合同关系终止,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合同终止一般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一般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我国合同法也没有严格区分解除和终止。但是在实践中应当将此区分开,才能利于法律规则的准确适用。
三、合同解除与拒绝履行
大陆法国家一般都严格区分了拒绝履行与合同解除的概念。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将构成违约,有正当理由的拒绝履行是合法性权利的表现(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发生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规定了后履行抗辩制度。拒绝履行和解除合同在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一)拒绝履行主要是行使抗辩权的效果,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关系并未消灭。“而解除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行使解除权就是以单方意思解除合同关系,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关系。[5]”尽管在行使解除权时,解除权人也会拒绝履行,但是这种拒绝履行不是行使抗辩权的结果,而是解除权行使的效力。
(二)通过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由于合同关系没有消灭,当事人还要受到合同关系的拘束,如果抗辩事由消灭,其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当事人不可能再受法律拘束,除非当事人达到合意成立新的合同,否则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
(三)在某些合同中,交付的标的仅仅是部分不合格可以就该部分货物拒绝收货而接受合格的货物,这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存在。如果是一方部分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只能依法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但在合同解除中不存在着合同的部分解除的问题。
四、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经常容易混淆。应该看到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确实存在共同之处。首先,二者都使合同对当事人失去了拘束力;其次,二者都发生溯及即往的效果,并要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合同无效导致的恢复原状在《民法通则》第61条中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解除所导致的恢复原状在《合同法》第97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是有区别的,表现在:
(一)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但因为合同解除而终止。所以,我国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只是规定了合同的解除,而没有规定合同的无效。
(二)对于无效合同,特别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来讲,应该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法院和仲裁机关应主动干预,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涉。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而合同解除则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当然,在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时,如果对方对此提出异议,也应当由法院或仲裁机关最终确认解除权是否存在。
(四)从发生效力来看,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便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原则上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对于某些特殊合同,当事人对解除的效力有特别约定,则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技术许可合同,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的问题。
五、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受欺诈、受胁迫等,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都发生使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效力,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一)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撤销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以及因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一般来说,可撤销的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二)从适用范围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即以撤销。
(三)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四)从发生的效力来看,合同的撤销要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一旦撤销合同从一开始便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原则上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对某些特殊合同,当事人对解除的效力有特别约定,则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六、约定的解除
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对约定解除权的解除的规定。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因协商一致而产生合同,也有权因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具有如下特点:
(一)它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解除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合同,而行使约定解除权需以此协议为基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约定解除权的方式也称为约定解除。这种解除权制度与协议解除制度并不相同。首先,约定解除属于事前的约定,它规定在将发生一定情况时,一方享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的协议是事后约定,它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通过协商作出解除的决定。其次,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是确认解除权,其本身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当事人实际行使解除权后方可导致合同的解除。而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解除合

同协议的内容并非确定解除权的问题,而是确定合同的解除。所以,一旦达成协议,即可导致合同解除。尤其是其内容常常包括一些责任的分担、损失的分配等条款,这些条款是事先约定解除权的条款所不包括的,再次,约定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且常与违约的补救和责任联系在一起,只要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某项主要义务且符合解除条件,另一方就享有解除权,从而当这种解除发生时,就成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式。
(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如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旦甲方的儿子回城,则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自用,解除租赁合同。”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一旦发生解除合同的条件则将使一方享有解除权。
(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实际行使解除权。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以后,只是使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解除权。但合同本身并不能自动发生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实际行使解除权,如不行使该权利,则合同将继续有效。有这一点上,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不同的。

结束语:
比较以上各项合同解除规定与相关制度,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合同解除直接导致双主当事人之间合同终结的法律后果,所以需要严格区别合同解除在各种相关法律制度的条件下的适用。通过学习合同法学了解掌握合同法结构和相关法律概念,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条件。这样,一方面可使合同双方预知何种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解除从而在履行过程谨慎行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合同的违约,达到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使当事人在合同解除时利用相互法律制度的救济措施来减少因合同的解除所造成的损失,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注释:
〔1〕梁彗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5页。
〔2〕《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  合同一般  对违约的补救》,第3页。
〔3〕《法学辞典》(增补版),上学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0页。
〔4〕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5〕林诚二:“论债之本质与责任”,载《中兴法学》2004年版,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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