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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联系与区别

2015-12-15 15:2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司法侵权确认是指具有确认权的机关,对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侵权依法作出的确切认定。这里所说的具有确认权的机关为侵权机关、侵权机关的上级机关和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确认权的机关。司法机关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等机关。职权行为即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说是行使职权的行为。侵权是指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认即对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确切的认定。

    司法侵权赔偿,简言之,即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入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损害形成的赔偿。具体而言,司法侵权赔偿是指对依法确认为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权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请求人以经济上的救济。

    一、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联系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刑事赔偿程序中第20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上述规定,对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关系做了明确的界定,即:首先,司法侵权是司法赔偿的前提,是构成司法赔偿的前置要件。也就是说,司法职权行为没有违法侵权,就构不成司法赔偿。其次,依法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权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前置程序,即未经依法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权的,司法赔偿程序即不启动。由此可见,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关系和联系是:没有前者,则没有后者,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以前者为前提。

    二、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区别

    (一)立案审查、处理审理的主体不同

    司法侵权是司法机关职权行为的侵权。司法机关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等机关。由于侵权的主体不同,所以,司法侵权确认的立案审查处理和审理的主体就不同。侵权行为是由侦查机关行使的,其确认权即由侦查机关行使,立案审查则由侦查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侵权行为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其确认权则由检察机关或者依法定程序予以确认,纯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则由检察机关内部分工负责立案审查和办理相关事宜。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行为侵权并确认的,则由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立案后,交由相关审判庭审理,并依法予以确认。司法侵权赔偿,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有先行处理、复议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最终决定三种程序,所以,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应当根据其内部分工,决定立案审查和处理;属于复议的,由复议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立案审查和办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由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即行立案。立案后,有理赔小组的,交由理赔小组予以处理并作出赔偿决定;没有理赔小组的,交由相关审判庭或组织予以处理并作出赔偿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立案审查并予以办理,同时,写出审理报告报赔偿委员会讨论作出赔偿决定。



    (二)审查的对象和任务不同

    由于司法侵权确认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职权行为违法侵权依法予以确认,所以,司法侵权确认审查的对象即为司法侵权行为。审查的任务则是司法侵权行为是否违法侵权。而司法赔偿,由于是给予受害人以经济上的救济,所以,司法赔偿审查的对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限定的范围及请求时效等。这里之所以:①将“赔偿请求人”作为司法赔偿审查的重点对象,是因为赔偿请求人是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请求赔偿的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资格,就成了司法赔偿审查的重点对象之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为受害入,包括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审查时应特别注意。②由于赔偿义务机关是赔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所以将赔偿义务机关也作为司法赔偿审查的重点对象。<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司法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在《国家赔偿法》第19条作了明文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③将刑事、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作为司法赔偿审查的对象,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明文规定,司法侵权赔偿只能是刑事赔偿和非刑事赔偿限定的情形,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是司法侵权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属于刑事赔偿的情形有:“三错”、“两致”和“四措”、“两刑”。“三错”即错拘、错捕、错判:“两致”即致伤,致亡。“四措”即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四项强制措施:“两刑”即罚金、没收财产两种财产刑罚。非刑事司法赔偿的情形即<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情形。④请求时效。请求时效是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在时间上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赔偿请求人在法定的请求时效期间内,没有中止的事由而超过请求时效的,法律即不再保护其赔偿请求权。

    司法侵权赔偿审查的任务是: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权造成的事实和损害程度,赔与不赔和赔多赔少及怎么赔的问题。关于侵权的事实和程度。侵权的事实是指对人身的侵害、财产的损失和损害;侵权的程度是指对人身致伤、致残或者致亡;对财产造成损坏、灭失等。关于赔与不赔的问题,要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三)适用的法律不同

    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以及有关法规和立法、司法解释。司法侵权是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的侵权,并且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一般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法规等进行的。因此,对其职权行为的违法侵权确认,仍然依照原来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进行。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某人进行刑事追究或者处罚是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那么,确认其职权行为侵权时,仍然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又如,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的,那么,对其侵权的确认,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而司法侵权赔偿解决的是由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所以,它适用的法律只能是国家赔偿法和相关的法规,如立法和司法解释。

    (四)适用的程序与结案的方式不同

    司法侵权确认适用的程序除个别情形(如纪律处分适用决定)外,一般应适用诉讼程序,即通过诉讼程序对职权行为违法侵权作出确切的认定。其结案方式除个别情形采用决定的方式结案外,一般采用裁判的方式予以结案。而司法侵权赔偿,只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适用赔偿程序,并以决定的方式结案。

    (五)适用的法律文书不同

    司法侵权确认适用的法律文书,除部分情形如对侦查、检察阶段的拘留、不起诉、撤销案件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拘留、罚款等职权行为违法侵权的确认适用决定书外,一般是适用裁定书或者判决书。而司法侵权赔偿适用的法律文书,无论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复议机关的复议,还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案件的最终处理,则一律适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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