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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租令”的民法学思考

2015-12-15 15:2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 2004年6月3日,国家教育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全国各高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已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要求其搬回校内住宿;对极少数坚持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向他们耐心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逐一登记,建立报告和承诺制度,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报学校备案。”①(即现今媒体所称的“ 禁租令”)。此令一出,全国哗然,争议很大,褒贬不一,笔者试从民法学的角度对此进行思考。

    关键词 禁租令 自由 人身自由权 平等 公平 合同 以人为本

    一、教育部出台《通知》的原因何在

    教育部在《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近期以来,一些高校出现学生住宿场所发生治安伤害事件。继2月23日云南大学发生四名学生在校内公寓被害案后,又有部分地区高校学生宿舍相继发生偷盗、抢劫、伤害等刑事治安案件。此外,近年来一些在校大学生自行租住校外民房,条件参差不齐,有的不具备基本的安全设施,有的周边治安环境复杂,安全或治安事端时有发生。4月27日晚,西藏民族学院两名学生在校外租住房屋遭歹徒绑架抢劫,近期相继发生高校学生在校外租房被害以及煤气中毒死亡事件。” 同时强调“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②,可见《通知》初衷是为学生着想的。姑且不论其具体规定是否妥当,单从近几年来媒体报道的关于大学生校外租房所带来的巨大安全事故来看,教育管理部门(包括学校,以下同)都有必要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此出发,教育部禁令的出台以及全国高校相关措施的制订都是非常必要的,及时的,当然不排除其内容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性。

    二、“ 禁租令”的合理合法与否值得商榷

    众所周知,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③。就学生住宿这一事件来说,教育管理部门与学生存在着平等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理应受民法的调整。只有了理清这个关系,才有可能进一步探讨” 禁租令“的正确与否。

    首先,“ 禁租令”的出台,有违人身自由权的精神。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④。据此规定,大学生享有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民事自由权,亦即自然人在民事领域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并不受他人约束、控制和妨碍的权利”⑤,具体包括行为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大学生大多数已经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然也享有人身自由权,亦即有权利决定其在哪里居住的自由,在合法的范围内不必征得任何人的同意。所以,“ 禁租令”人为地对此加以限制和干预,是对人身自由权的侵犯,是不合法的,况且,限制人身自由权的决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只能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出,教育部无此权力。

    其次,“ 禁租令”的出台,有违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⑥,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较为宽松的环境和提倡个性的张扬,即人的权利的广泛实现,“ 禁租令”的施行,把学生限定于狭小的空间,过于强调集体、共性,泯灭个性,在日益宽容、强调个性的今天,无疑是不合时宜的。

    第三,“ 禁租令”的出台,有违公平、平等原则,不利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行。教育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学生在校内居住,排除了来自社会各经济体就争夺学生房客客源参与竞争,造成各经济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和机会的不均等,不合理地保护了以高校后勤集团为代表的利益群体的特殊利益,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竞争,高校后勤管理的弊病难于改正,其改革也就难于取得实效。同时,大学生与高校后勤之间基于居住事实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市场规则和公平、平等原则,学生理应得到与其所付住宿费大致相当的收益,然而事实并非与此。既然质次价高,学生哪有必须接受的理由?故而从根本上讲,只有努力改善学校软硬件设施,塑造优良学风,按市场规则办事,价格合理,服务周到,学生才有可能“回流”。



    综上所述,“ 禁租令” 于理不合,于法无据,缺乏现实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终究难于实施,故不可取,但同时也应看到,校外居住确实存在严重的治安隐患,长期困扰着学校、家庭和学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

    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⑦,是不可回避、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妥善、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遵循自由的原则,像现在我们对待”大学生该不该谈恋爱“ 这个问题一样,原则上不过多干涉,既不反对,也不支持,但给予积极的引导、教育,充分尊重学生的意志自由权,让其做出对其成长成才最适合的选择。

    此外,教育管理部门(包括学校)还应作出以下努力:

    1.转变观念,正确进行角色定位,转变职能,变管理者为服务者,以平等的主体地位的姿态面对学生住宿管理问题。

    2.规范后勤建设,完善后勤服务体系,建立市场监督机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后勤社会化进程,实现社会公平。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理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学生提高辨别是非、自我保护能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总之,在私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社会日益宽容的今天,教育管理部门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民事主体地位,以人为本,改变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以柔性指导教育为主、刚性规定为辅取代刚性的行政措施,从教育体制及行政方式的根本问题着手,着力解决深层次问题。笔者有理由相信,私权利充分实现的时候就是问题合理解决的时候。

    参考文献

    ① 国家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3日

    ② 同上

    ③ 余卫明主编,《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10月1版,第18页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⑤ 同③,第219页

    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

    ⑦ 同①

    ⑧ 《北大学生要“亲政”学生参与管理可行性多大?》,互联网

    ⑨ 《教育部限制租房 赞成反对双方各执一词》,红网

    ⑩ 《湖南高校转发教育部通知 大学生租房不再“随便”》,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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