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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2015-12-15 15:1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知识产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本文试就知识产权的若干基本问题提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  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不长,它的兴起至今只有两、三百年的时间,但对于推动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高低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知识产品的认识出现了有重大意义的突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管理体制改革的决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定,不仅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着的商品经济作,出了正确的说明,而且明确地承认技术已经成为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的商品。这些科学论断正是我们建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几年采,经过巨大。的努力,我们先后颁布了《商标法》  (1982年),《专利法》(1984年),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1985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年),发布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巾对知识产权作了专节规定,从而为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指导性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把知识产权直接编入民法中,这在国际上是一个首创,是对传统民事立法体系的突破。知识产权范围十分广泛,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里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家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在各国立法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大抵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也有少数国家‘(如苏联)规定在民法典中,但限于著作权,发明,发现权等部分内容。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参考了国际上通用的知识产权概念,列举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各项知识产权,明确简炼,系统全面。

  我国《民法通则》遵照宪法保护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原则,注重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授予其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内容的专有权利,并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调动人们进行智力创造性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严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产品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在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权利”一章中,第一,二节规定的所有权,债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第四节规定的是人身权,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两大部分,第三节规定的知识产权,则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关键在于它的权利客体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连。这种权利的客体主要是人类脑力劳动的创造物,与特定人的人身相联系。文学艺术作品是作者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发明人和设计人创造的,商标是商标设计人制作的。这种具有人身内容权利千经授予,即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除依法规定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在于知识产品具有财产价值和商品属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非物质财富,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知识财产的受益人,充分享有对其知识产品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民事权利。

  生产相同的物质产品,不问其数量如何,都可以分别取得独立的财产权。而相同的知识产品,只能根据法律程序将专有权授予其中的一个。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住权利。这种权利一经授予即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总之,这种权利只属于对知识产品作出创造性智力劳动的公民或法人。

  3、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国境以内。一般说来,对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是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携带的财产,还是一个法人从一国进入另一国投资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知识产权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只有在同一条约参加国之间或者签有双边协定的互惠之间,知识产权才能在有关的第三国取得保护。

  4、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知识产权时间性的特点,是指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有形财产权来说,概无时间限制。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即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的地位并不会发生问题。

  三,知识产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1、著作权(版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挚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关于作品的权利,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天赋人权”、学说,把这种权利称之-为“作者权”  (如法国)或“著作权”  (如日本)。英美法系国家从“商业版权”学说出发,把这种权利叫做版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著作权与版权并无严格区别,它们作为等同概念,都是表示作者基于作品而产生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包括公民和法人)。作者是第一个著作权所有人。作者,除了是作家以外,也可以是画家;雕刻家,作曲家,舞蹈家或其他艺术家。这里所说的作者,必须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即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创作出反映自己的观点,体现自己独特风格的作品的人。此外,根据有关的规定,作者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依合同转让或继承转让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他们不能享有作者的人身权利。

  著作权的客体,即是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发表的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等方面的著述和创作,它包括有口头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等多种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对受保护作品和不受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一般都有规定。

  著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将作品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在作品上署名。和要求承认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作品的不可侵犯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复制权(制作作品复制晶的权利),展览权(公开展出尚未发表的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表演权(通过朗诵,演唱,舞蹈等现场演出的形式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通过无线或有线等装置传播作品的权利)、演绎权:(翻译和改编作品的权利)。

  2、专利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5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成果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的取得与著作权的取得方法不同。我国对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十经完成,作者就依法享有著作权。而专利权则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专利局审批后,才能使发明成果成为专利,使发明人或设计人成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所保护的对象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只要求具备新颖性即可申请专利。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万陆,疫病的诊助和治疗方法,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万法获得的物质,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抉方法获得的物资,我国不授予专利。

  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仪利。财产权是专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专利发明制造,使用和销售的独占权,对专利发明的转让权以及放弃专利权的处分权。

  3、商标专用权。我国《民法迪则》。第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商标专用权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一般特性,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所谓使用权,即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这是商标专用权绝对性的法律表现,所谓禁止权,即是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这是商标专用权排他性的法律表现。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专利权有所不同。在主体上,《民法通则》有所限制,即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都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在权利期限上,《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限届满后;可以不断续展,从而使得商标专用权可以长时间有效,在权利内容方面,    一般认为商标专用权具有单纯财产权的性质,但商标设计人可作为实用工业美术的设计人,其人身枚受著作权的保护。

  4、发现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因其发现成果而享有的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的权利。所谓发现,是对自然界或其他客观规律的新认识,是在科学技术发明中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运同表现为科学技术成果的发明是不同的。发现权也包括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其人身权利是发现人的最根本的权利,即获得发现证书及荣誉证书和奖章的权利,其财产权利是发现人取得奖金等物质奖励的权利。

  5、发明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97条的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成果享有发明权。发明权是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成果享有的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共。他,奖励的权利。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具备”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三个条件。这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所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基本一样。发明权制度是对专利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在发明成果的保护方面,我国实行专利制度为主,奖励制度为辅,的保护体制。,对于自己的发明,是取得专利权还是取得发明权,发明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中选择。与专利权不同,发明权不具有专有权利的性质。这种制度着重保护发明人的人身权利,发明人有权获得荣誉证书,奖章,同时发明人也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可以因发明获得国家给予的奖金。与上述权利相对应,发明人有义务将自己的发明成果的处分权交给国家。

  6、其他科技成果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的规定,“公民对于自己的其他科学成果,有权申请领职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其他科技成果;在这里是指除了发明;发现以外的科技领域内其他成就。常见的主要有两种:一是合理化建议,即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所提出的技术措施,二是技术改进,即对现有的工艺方法、生产技术和工具设备,仪器装置所提出的重大改进。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权,实际上是—种技术改进权,其内容也包括人身权利(取得荣誉)和财产权利(接受奖金)两个方面。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家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侵权行为的类型,二是规定侵权行为的责任。这在《民法通则》和其他单行法规中都有所体现。

  《民法通则》—第118条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概括为剽窃、篡改和假眉。具体说来,侵犯著作权的作为主要有:①抄袭,即抄袭他人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⑧强行署名,即自己未参加创作,却以不正当的手段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卜⑧侵占,即未经本单位或合作者同意,将本单位集体创作的作品或与他人合作的作品,独自以个人名义发表。

  ④擅自发表多即未经版权所有人的同意,擅自发表他人未曾发表过的作品,⑤仿造,即未经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又无法律许可,对原作品进行转载、翻印,录制,改编的行为。侵犯商标枚的行为主要有,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②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⑧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私自以赢利的目的生产;经营或销售他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产品;或使用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方法以及假冒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打击压制他人科技成果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的不同,侵权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行政责任,即由国家版权局,专利局,商标局等主管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侵权行为作出制裁,行为人应承担上交非法复制品、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或荣誉,接受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责任,二是氏事责任,即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对侵权行为作出处理,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即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规范,对那些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作出处理,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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