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从介绍家庭“冷暴力”这一概念入手,列举现在普遍存在的一些家庭“冷暴力”现象,同时列举出由此带给家庭甚至社会的影响,并浅要分析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包括社会措施以及法律措施等各个方面。
【关键词】家庭“冷暴力”;负面影响;防治对策
学理上通常把家庭暴力分为热暴力和冷暴力。“热暴力”,是指通常意义上的暴力形式,归结起来说就是以暴力动作侵犯为特征的暴力方式;而与之相对应的“冷暴力”,是一种新的隐性暴力形式,以冷落、漠视等为主要特征的精神虐待方式。
一、家庭“冷暴力”的含义
所谓的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谩骂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相对于传统的以暴力动作为主要表现方式(如拳打脚踢、身体伤害)的“热暴力”,“冷暴力”是以语言为主要工具的,或是减少甚至停止夫妻之间的语言交流,或是用讽刺挖苦、侮辱性的言语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是与身体暴力或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
二、家庭“冷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1.分布特征:普遍性和集中性。家庭“冷暴力”作为一个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发展速度快,覆盖面也广。大江南北,无论是大都市还是小城镇,无论是白领阶层还是蓝领阶层,都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存在。
2.多样的行为特征。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通常由于家庭的不同情况和家庭成员的个性特征而呈现出多样行。有的表现为冷嘲热讽,在语言上进行恶意攻击,故意贬低、刺伤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有的表现为不管不顾、不理不睬,“把你晾干”,不再关心对方和家庭,不再承担夫妻和家庭的义务、责任,有意避免夫妻之间的独处和接触,常常无缘无故地“失踪”。
3.法律规制存在漏洞。就目前的法律来看,法律仅仅就对身体的侵犯也就是“热暴力”加以规定,对伤害家庭成员身体的行为加以惩治,但是却没有明确对“冷暴力”加以规定。不是立法者不够重视,而是这一问题确实又认定的难度。
(二)家庭“冷暴力”的现状
中国法学会对全国家庭暴力现状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88%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的现象,在对全国3500多个家庭做调查中发现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6成以上的家庭都出现了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还有的丈夫长期拒绝和妻子过性生活,阻扰妻子和异性朋友来往,对妻子实行经济上的控制。从调查数据看冷暴力最多,身体暴力次之,性暴力发生比率最小。海南省妇联在调查中发现:家庭暴力中“冷暴力”占45%。“冷暴力”近年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家庭中逐步增多。据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和民政局统计,2002年,该区通过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判离的2213件离婚案例中,相当多的比例涉及家庭“冷暴力”。[1]
三、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暴力形式,正日益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肌体的重要“病毒”,故有人称之为“都市家庭新杀手”。
(一)家庭“冷暴力”是对受害者精神、心理的极度摧残
家庭“冷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有的甚至失去生存的勇气,走向绝路。长期受“冷暴力”侵害的家庭,以爱情维系的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害、扭曲,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5]有的发生“冷暴力”的家庭虽为破裂,但并不幸福,不过徒有其表而已。有的夫妻碍于各种原因,没有走上离婚那条路,但婚姻就仅仅只停留在名义而已。
(二)家庭“冷暴力”对孩子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家庭“冷暴力”不仅仅是影响了夫妻双方,也严重的影响了孩子,又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家庭“冷暴力”环境下的未成年人,大多性格孤僻、行为怪诞、心理变态,难以与人沟通,严重的会诱发违法犯罪。
(三)家庭“冷暴力”危害社会安宁与稳定
家庭“冷暴力”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家庭,而且还危及到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有的为需求解脱而选择自杀,有的嫖娼、卖淫、找情人、赌博、吸毒,甚至为报复对方而伤害对方,有的人把对配偶的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打骂、伤害孩子,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防治对策
(一)提高全社会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
要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最关键的是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步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只忠实“热暴力”而忽略“冷暴力”的观念。通过广泛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悉家庭“冷暴力”并非家务事,有时还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和危害性极大的行为。
(二)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
归根到底,家庭“冷暴力”还是发生在各自家庭中。所以,无论社会工作做得再好,如果夫妻双方始终没有交流,那问题仍然是无法解决的。所以,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是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根本。
(三)完善相关立法,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至今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反家庭暴力在一定意义上仅是一个姿态,并未提供根本防止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实际运作中显得乏力,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因此,出台一部全国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势在必行。
首先,应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内涵以及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将精神暴力作为与肉体暴力和性暴力并列的一个重要方面予以详细规定。
其次,还应规定对“冷暴力”的受害者,可获得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家庭“冷暴力”。
再次,规定对“冷暴力”造成的后果,采用证据倒置做法,由被控方举证证明没有实施“冷暴力”。[13]
总之,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其伤害度不亚于显性的“热暴力”,甚至其伤害度还大于传统意义上手脚相向的“热暴力”。所以,对于家庭“冷暴力”这一问题,不能忽视,必须加以重视,这不仅是夫妻双方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是全社会都应加以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10]董慧琴.解析家庭冷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7,(10).
[2]凌世敏.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及防治对策[J].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5,(3).
[3]仰滢,马建靑.家庭“冷暴力”的主要特征与成因分析[J].陕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2).
[4]陈明侠,夏吟兰,李明舜,薛宁兰.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5]屈秀梅.论家庭“冷暴力”的成因及预防对策[J].昌吉学院学报,2007,(4).
[6]凌世敏.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及防治对策[J].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5,(3).
[7]胡月香.家庭“冷暴力”的原因与干预治理策略[J].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8]仰滢,马建靑.家庭“冷暴力”的主要特征与成因分析[J].陕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2).
[9]凌世敏.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及防治对策[J].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