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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制与国之福祉的联系

2015-12-14 14:4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惩贪治吏是唐律研究的重要课题。这不仅因为它是唐律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因为它与唐朝初期的强盛有着密切关联。因而,官吏的奉法守职,清廉执政是盛世的重要标志。从而,本文从唐代法制上对官吏的管理入手,浅析中国法制与国之福祉经济繁荣之间的联系。

  论文关键词:法制 唐律 惩贪治吏 国之福祉
  
  一个国家的兴盛总是离不开国泰民安四个字。而纵观中华五千年,唐代的经济文化交流以及整个社会的繁荣程度,可以称之为达到了国泰民安,是中国历史上的盛世之朝。笔者从唐代的官吏制度的视角,以唐朝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浅析中国法制与国之福祉之间的联系。

  一、唐朝的法制度思想
  唐前期的统治者目睹隋朝的政权由建立、发展到动荡、灭亡的过程,深刻体会到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对于延续政权、维持统治的重要性。为此,在推行轻徭薄赋、选用良吏等措施的同时,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思想,这些思想涉及立法精神、立法技术、执法守法等方面,与隋朝以及更加之前的朝代相比,更为深刻系统广泛。正是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唐初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比较好的法制状态。这些思想主要为:
  (一)重视以法律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明确了法律应从“公”出发,以礼为本。从高祖太原起兵时,便仿效刘邦入关后的约法三章,“约法为十二条”,称帝后便开始制定法律,由此可见,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而这种重视也为唐朝的法制建设创设了一个很好的开端。之后,太宗和高宗二代将法律上升到“国之权衡,时之准绳”豍的高度,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同时,强调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障,将统治者特别是皇帝的个人利益置于“公”之下,也就是,在权与法之间寻求一种更为妥善的平衡,这种精神,不仅是从最高统治者的做起,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对各级官吏起到了鞭策的作用,同时,对于国祚长久经济繁荣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强调法律简约、稳定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隋末法令滋彰、朝令夕改,使得社会及其不安,下至百姓,上至执行的官员都找不到遵循的准绳。太宗李世民即位之后,借鉴隋末的弊端,强调立法要宽简,使人易知。从而,从立法角度保障了或者避免了执法者因缘舞弊的行为。更值得一提的是,《唐律》严格规定了制定法律的程序:“诸称律令格式,不便预示着,皆需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改刑者,徒两年。”豎这种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用刑罚的手段维持法律的稳定,在当时来看,确实有效。不仅带来了社会的安定,同时树立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从立法官员的立法行为开始,就有严格的控制。
  (三)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为了保障制定的良法得以确实实施,《唐律疏议》中专门有一条:“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一条,以强调依法罪量刑。为了监督鼓励官吏们奉法守法,唐在中央和地方都设置了监察机构,监督法律的贯彻执行。虽然,在唐朝没有实施三权分立,让司法、立法与行政分离,但是,无论是在选拔官员上,对其法律素养的注重,还是在监督体系上,对执法严明,强调有法可依的自统治者到地方官员的监督,都体现了唐朝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唐初还强调对违法者的惩处不分贵贱,此举更是对社会秩序以及上层社会实施权利的监督起到了极为积极的作用。
  综上三点,不难看出,唐朝确实是法律严明的。并且,在其官员制度上就可以看出:在立法精神方面,将统治阶级的利益置于社会大秩序和国家长期发展利益之下,从而,从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开始,各级官员的权力都受到限制,保障了法制的实施;从立法本身来看,唐朝明文规定了法律制定的程序,并用刑罚加以约束和规范立法官员的立法行为,从而,树立了法律的威严,平衡了法治与人治;从法律的实施来看,严格依法断案,并对官员的执法行为有着系统的监督,从而保障法律实施的合法化,更是体现了唐朝法律体系的完善。从而,可以得知,唐朝法律的完善,不仅仅是立法的完善,更是一种自统治者到各个官员,各个层级的执法行政制度的完善。这种完善,使得百姓的生活有着明确稳定的行为规范,使得官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有着切实的依据和权力的制约,使得经济社会发展在稳定而又明晰的道路上。



  二、唐朝法制中吏治与法治的平衡
  (一)唐朝惩贪治吏的思想及其在法制中的体现
  封建社会是吏治的社会,而要实现吏治却又不造成极大的社会矛盾,必须将吏治和惩贪联系在一起,而惩贪又要依靠于法治。“因为对封建国家机器来说,官吏是执掌兵刑钱谷具有人格的重要工具,是封建政权的‘肉体’,没有这个‘肉体’,封建政权只是一个躯壳。为了发挥官吏治国理政驭民的作用,首先要治吏,而治吏的基本要求是察之以廉,绳之以法。”豏唐律惩贪治吏思想正是由于唐朝君臣总结了历史上惩贪的立法经验,并吸取隋末“宪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豐的历史教训,为缓和阶级矛盾,提高唐朝国家统治效能而提出的。唐律对官吏贪赃枉法的规定颇详密具体,基本上做到了“人有所犯,一一于法”豑唐朝统治者对官吏的廉政问题非常重视,唐太宗在位时,曾把各州都督、刺史的姓名写于屏风上。“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于名下;如有恶迹,即予惩罚”豒因而唐初“官吏多自清谨”。历史经验亦表明,中国古代每当盛世出现,总是和治吏密切联系的,而惩贪立法的实施,又是保证官吏廉政的重要手段,如能“依条断罪”,无疑会起到匡正吏治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唐律重视惩贪治吏的思想对我们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二)唐朝惩贪治吏思想对现今的借鉴意义
  一个国家的国之福祉的绵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下,不单单是给予市场足够的自由,使得市场可以自由调控就可以达到的,最重要的,我认为,还是一个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官员所代表的领导阶层起到的主流风向标的带领作用。这一点,历史上有很多验证:无论是唐朝太宗皇帝的善纳谏言,还是清朝康熙大帝的博学善任,勤勉执政。都可以看出,一个朝代的兴盛,都离不开领导者的主导作用,更重要的是“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豓领导阶层要时刻反思自己的领导工作,并且,要善于听取民意,这样,可以使得不同阶层之间可以进行交流,使得不可避免的矛盾,在萌芽阶段得到疏导,使得人民有被重视的感觉,这种感觉就像一个大企业的发展让每个员工享有小股份的感觉一样,有一种作为主人翁的被重视感。其实,民并非氓。当领导者不压制他,并且适当给予他自主权甚至只是话语权时,民便会觉得自身处于一种较为自由平等的地位,这样的心态,无论是对于社会的发展还是统治的稳定都是有着很积极的作用的。
  唐律惩罚官吏贪赃的法律规范颇详密具体,同时唐朝以太宗为代表的皇帝对于法律的尊崇使得法律的地位十分高。从而,我们可以看出,唐朝的惩官治吏从法律上得到了保障,对于百姓来说,可以称之为一种“政府公信力”。现今,我们依然在强调“政府公信力”。不可否认,中国是一个喜欢立法的国家,我们的法律制度也在日趋完善,让我们的生活生产都更加规范并且有法可据。然而,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走在封建社会的道路上的历史是很厚重的,我们的人治历史,以及一些朝代的官吏苛治于民的现象,使得官与民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很敏感,似乎还有点挥之不去的历史阴影,对现今的民众的思想还有些许影响。好在,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这一策略,整个社会大环境越发趋于法治,人治的固有偏见已然慢慢淡化。并且,国家对于官员的立法约束,已经越发地到位。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公务员的阳光工资的规定,乃至越发明细的各个行政部门的工作规章,甚至到近些年来对一些官员行为的约束或者说对贪官污吏的惩治,都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种塑造。同时,在行政行为上,越来越多的涉及切实民生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越发注重听证的效力,让民众参与到国家工作中,发挥自身的主人翁作用。
  (三)唐朝惩贪治吏的局限性对于现今的思考意义
  正如白居易所说的,“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豔。唐朝的吏治局面并没有维持多久就开始变坏。这当然是由封建剥削制度本质所决定的。但撇开这一点,从法律制度上来研究,这与唐律惩贪治吏思想的局限性有关。唐律虽在律文上对官吏贪赃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但在实际执行中总是时惩时纵,惩中有纵。最明显不过的就是唐律中的“八议”制度。这样的制度给了官员和贵族逍遥于法外的特权。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现今引以为戒的。我们政府对于官员有一种“双规”制度,这样的制度,是法律规定范畴之外的。对于这种制度,它也是历史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客观存在。对于它的现实意义,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纵然双规对于匡正官员的行为有着威慑作用,然而它毕竟不是一种惩治官员的法律。不过,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廉政建设,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始终没有放松同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行为作斗争。彻底清除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需要一个相当艰巨的过程,必须在领导者正确地领导下,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把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对此,我们必须在法制建设方面,制定一部长期稳定、科学有效的专门法律,作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法律依据,以使反腐败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并受到法律的保障。然而,我们明白,一部法律的制定是漫长而又需要极其审慎的过程。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现今的领导阶层有着法制的思想,并且非常注重官员的廉政建设,同时关注民生,注重民主。这一点值得人民感到欣慰和安心。但是,中国的发展是背着几千年的历史带来的荣耀和包袱前进的,地大物博人口庞大在前进的路途中,更多的时候,每一小步举措都是不可能全面的完美,发展的过程也必然是曲折的。需要的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深思以及行动,从而将我们的法律更加完善。从而保障我们的国之福祉的绵延。
  综上,从唐代的吏治角度探究唐朝的法制带来的社会影响来看,中国的国之福祉的绵延是需要健全的立法来保障的。这种立法,不仅仅是法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调控,更重要的是,对于权力的实施者,也就是官员的执政行为进行调控与约束。从而使得,官员的具体执政行为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同时,官员的执政权力又在法律的监督之下受到约束。从而使得社会的权力得以平衡实施,保障了国祚长久福祉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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