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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民族院校法学

2015-12-11 17:2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国家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进一步发展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法学教育既要培养法律观念,也要传授法律知识,还要培训法律职业技能。民族院校必须以国家设立民族院校的初衷为出发点,以法律职业素质教育为导向,以民族地区对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为基础,制定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并进行相应的教学改革。

  论文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训计划 民族院校 教学改革

  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求法学教育要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中国法学教育的航标明确指向职业教育。民族院校的法学专业如何因应这一新的形势和要求进行专业教育、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呢?本文以湖北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的教学改革为例予以探讨。

  一、民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模式

  (一)民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新中国建立以来,法学教育的功能不断转化。建国之初,法学理论被定位为“政法理论”,即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或者说是关于政权的一种解释理论。一般认为,在法律知识体系中,“法律立场”(或“法律观念”)优于法律知识。因此,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法律观念教育。改革开放以后,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逐渐扩大,且需求的法律人才类型日益多元化,于是,出现了以探索法律职业教育为目的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法学教育重在传输法学知识。当前,国家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赋予了法学教育新的功能。法学教育不仅要教授法律知识,还要培训法律职业人必备的执业技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发展为:既要培养法律观念,也要传授法律知识,还要培训法律职业技能。法学教育输出的职业法律人才不只是法学理论研究型人才。具体地说,是要输出立法型人才、执法型人才、司法型人才以及法律服务人才等等。
  在这种普遍性的目标定位之下,是不是所有高校的法学专业都整齐划一地确定同一培养标准呢?笔者认为,不同类型高校的法学专业必须立足于自身的基本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适应本校的具体培养目标和标准。具体到民族院校而言,必须以国家设立民族院校的初衷为出发点,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出发确立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1993年《国家民委关于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指出:“民族学院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而建立的专门培养少数民族专门人才的综合性高等院校。在民族教育的发展中具有非民族院校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明确培养任务,应培养少数民族地区大量急需的各类少数民族专门人才。”民族院校的法学专业要为少数民族地区服务,贡献熟悉民族政策和民族文化、熟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民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作为职业教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并不只是单一强调职业培训,而是要求在理论教育的基础上,着重法律技能的培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法学教学改革,应当重视人才培养的实践性,但是不能矫枉过正,忽略了人才培养的规范性,因为专业的学术积累对实务操作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在这种培养理念的指导下,民族院校在执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过程中,应当是优化之前的理论型人才模式,而不是全盘否定。应当在理论型培养模式的基础上,整合应用型人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不尽相同。要落实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必须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做出相应的改变和调整。民族院校要培养出适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以法律职业素质教育为导向,以民族地区对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为基础,创制能够提高法律人才在民族地区职业能力的培养模式。
  全国政协组织的“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短缺问题”调研组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人才短缺、需求现状做了深入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在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汉族省份中的少数民族聚集区,如四川的阿坝、甘孜、云南的德宏等地区,出现了“法律人才少,支边法律人才少,双语法律人才更少,不服司法判决人多”的“三少一多”现象。民族地区需要大量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服务人员等。但从公务员招考的情况看,门可罗雀。不无吊诡的是,民族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就业率普遍较低,无处就业。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短缺与民族院校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的矛盾是如何产生的呢?最直接的原因是大量民族院校的法学毕业生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就没有报考法律岗位的资格,当然就没有机会报考司法部门的公务员。那么,为什么大量的法学专业学生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呢?这其中有多种因素,包括民族院校传统的理论型人才培养模式。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的考查点之间有较大的差异。
  我们认为,民族院校在根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训计划调整本校法学专业人才模式的时候,必须正视这一社会现象。在培养模式中,要植入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要逐步从应然型探讨向实然型学习转变,从理论研究型向实践训练型转变,从填鸭式、教条式教学向互动式、参与式教学转变。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民族院校法学教学的新要求

  有学者指出,卓越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在于“复合”。“复合”是指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包括“法律+英语”的复合,“法律+经济(外贸)”,“法律(专利法)+理科(工科)”的复合。我们认为,“复合”一词的含义不限于此,首先指称的应是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复合。从这个意义上看,卓越法律人才的卓越应体现为知识的广度、深度以及运用度、创新度。
  (一)复合型师资
  法学是实践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社会科学,因此,法学教育也应具有学术性和实践技能性的双重属性。要培养出复合型法律人才,必须要有复合型教师。没有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的师资,就不可能培养出应用型人才。“通常认为,一个合格的律师不仅要学习法律条文,而且也应当对其他社会现象有所了解,具备诸如法庭辩论、谈话技巧、修辞与口才、仲裁、调解、调查和交流等能力,而这些能力是学术型师资目前所进行的教学知识传授上所欠缺的。”当然,复合型师资,并不是指单个教师的知识结构必须一定具备复合性、一定要能够理论与实践兼备,而是指参与法学专业教学的教师团队要具有复合性、多层次性的特征。教学团队应当由理论研究型和实践操作型两类人员构成。
  由于法学教育一直重视理论教育,大多数学校并不缺乏理论教学人员。但随着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各高校都不同程度需求实践操作型教师。民族院校同样如此或者更甚。
  (二)复合型课程
  课程设计深受培养目标的影响。培养目标的复合性决定课程设计必须体现复合性。一方面是课程模块的复合,比如,既有通识课,也要有其他学科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的专业课以及法学专业课;另一方面是法学专业课程的复合,比如,既有法学基础理论课,也有法律技能培训课。例如,美国法学的培养目标是输出职业律师,因此,其法学院的课程就围绕该目标开设三大类型的课程:讲授课、讨论会和法律诊所。讲授课程旨在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讨论会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基本的法学思维、研究和写作能力;法律诊所课程,是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舞台,也是法学院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一种途径。其中,写作与法律实务方面的课程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写作的训练一般不是单独开课,而是包含在其它课程中。法律实务技巧训练,有的是单独开设,有的是放在其它课程当中。
  民族院校在设计法学课程的过程中,要体现课程模块的复合,也要反映法学专业课程的复合,尤其要符合民族性、地方性的要求。如美国地方性学校的法学院在开设课程时,主要突出本州或本地区的法律。类似于中国的省属院校。当然由于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地方性学校突出本州或者本地区的法律是源于其二元法律体制。民族院校设置复合型课程可以效仿这种理念,对主要来源和毕业去向是民族地区的学生开设民族法课程。
  (三)复合型教学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培养重点不是理论家,而是实干家。因此,理论联系实际将成为法律教育的最大特点。在传统法律人才教育培训时代,法学教育的任务是传授法律知识、树立法律观念。在这一培养目标之下,教师可以采取相对单一的教学方式,即讲授式完成教学任务。但在卓越法律人才培训时代,仅仅依靠单一的讲授方式,难以达到训练法学思维和培养法律技能的教学目的。“一些美国法学家和教授甚至认为,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对法院的判决书进行分析的案例教学都对这些能力没有很好的帮助,这种看似真实的案例教学实际上距离大量在法院发生的诉讼的实际相去甚远,并大声疾呼法学教育更应当看到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事实的不确定性,让学生学习在社会实际中出现的真实案件和事实,改革法学教育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途径均应因应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教学内容方面,除了介绍基本的法律理论之外,还要分析介绍中国现行的基本法律制度。不能仅停留于应然法,还要关注实然法。在教学方式方面,除了传统的讲授之外,还要采取体验式、参与式、模拟式、诊所式等多种教学手段。在教学途径方面除了传统的课堂教学之外,可以整合多种资源,比如法院旁听、律所观摩、检察院观摩等等。

  三、民族院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培养法律紧缺人才的迫切需要。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必须清除其与法律职业在制度上的割裂,填补理论与实践的鸿沟,让法学院的毕业生能够有效地满足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真正让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服务。
  (一)完善师资结构
  1.完善教师知识结构
  “双师型”教师须兼备学术性与法律实践性。院校理论型法学教师要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以更好地为法律职业教育服务。一是多渠道接受法律技能方面的专门培训;二是兼职从事律师实务,掌握律师执业技巧;三是兼职担任人民陪审员,体会并洞察法官职业技巧等等。


  2.加强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
  受现行教师考评机制、个人精力、学者的使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完全依靠院校教师完成对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并不现实。聘任实务部门的法律人为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是建设“双师结构”的便捷途径。但这种联合培养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其难点在于:一是实务人员培训法律技能的方式。实务人员受自身工作、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教学技巧的约束难以独立承担一门课程,但与院校教师共同合作完成课程又缺乏一贯性、可能重复。二是实务人员参与院校教学的动力问题。院校教学需要实务人员参与实务培训,但实务部门人员是否有合作的意愿或者动力呢?这需要设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比如,在司法实务部门与高校之间建立人员的畅通流动机制等等。
  (二)调整专业课程及课程计划
  1.调整专业课程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求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结合。因此,调整现行人才培养方案,适当增加实践课程成为当务之急。法学专业课程调整,要遵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原则,不能偏废。而且所谓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并没有绝对的界限,二者往往是交叉的,只是侧重点不同。为实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我们必须加强法律实践课程设置。在法律实践课程设置过程中,“应当满足下述六个方面要求:时代性、实践性、探索性、综合性、人文性、个别性。”豘而且我们必须正确定位它在法学教育当中的地位。“法学实践课程是对于传统以理论知识性课程为绝对主力的教育模式的修正补充,它不可能成为法学教育的全部,不能因强调职业性而否定科学性、学术性。法学教育应当首先讲授法学的基本知识、原理和体系,其次才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豙借鉴美国经验,可以设置以下实践课程:诉讼理论与实践、律师实务、争端解决、法律诊所等等。尤其,在诊所课程的设计中,注重从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现状出发,设置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法律诊所。
  2.调整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初任公证人员和律师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民族院校的法学毕业生要成为卓越法律人才,首先要取得职业资格。因此,我们认为,要将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与司法考试的考试大纲作适度对接,以司法考试的标准作为确定教学重难点的依据。法学专业教育要与取得职业资格关联起来,实现培养与使用的结合,教育与行业的双赢。
  3.调整实践教学环节
  现行大部分实践教学环节与课程是分裂的,这种安排实际上使实践教学形同虚设。我们认为实践教学环节应分为两个部分:课内实践和课外实践。其中课内实践应是实践教学的重头戏。法学专业应通过教学改革实验,逐步从以实习为主体的课外实践教学模式向以专业见习、法律诊所、模拟审判、专业实验、毕业实习五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转变。通过模式转型,不断放大实践教学的功能,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应有作用。
  (三)改进教学目标和方式
  1.优化课堂教学目标
  美国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有两个基本目标:其一,告诉学生法律是什么,即教内容,包括法律规则及相关术语;其二,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即教技能,包括如何找出相关法律规则,将其应用于实际事件,解决法律问题。”豛虽然我们培养的法律职业人才不限于律师,但可以借鉴这种思路,让学生不仅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也要让他们学会像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一样思考问题。
  2.多样化开展实践教学
  学生在法学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当中的地位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在实践教学中,学生是实践剧场的主角,教师只是导演。在理论教学中,教师是课堂中的主角,学生是配角。作为实践课程的导演,应当设置多样化的场景,且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扮演不同的角色,体会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思维方式和实践技能。
  (四)改革教学投入结构
  与理工科的专业实验相比,法学专业的实验并不是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场所进行。或者说,法学专业的实验室除了学校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验室等之外,还包括不确定的当事人所在区域的法庭或者其他司法机构。因此,专业实践常常是在动态或者流动的情形下完成的。差旅经费成为桎梏实践教学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规定,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教学工作必需的各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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