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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的几点认识

2015-11-24 10: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分析反贪工作模式转型的先决条件,然后探讨侦查模式的系列机制的转变,最后要运用信息化、科技化、专业化的思维促进侦查方式的革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当前新形势下反贪任务的顺利完成打下理论基础。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侦查 模式转变

  一、反贪工作要实现侦查模式转型,首先要切实做到工作思想的转型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近年来,高检院实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改革,突出加强了对侦查权力的规范,强化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但一些干警对这些改革机制措施存在模糊认识,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样做束缚了手脚,加大了办案难度。由于执法思想上的模糊认识,致使对职务犯罪侦查转型的迫切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
  (一)必须克服悲观、厌战、无所作为、得过且过的情绪及观望、等待的思维
  困难和问题是现实的、客观的,要切实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上下共同努力,积极创造条件,一步一个脚印地推动问题的解决。看到这些困难和问题完全能够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突破,从而切实振奋起精神,以高昂的斗志,宽广的视野,坚定的信心与决心,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局面。
  (二)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侦查理念,禁止违反程序
  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切实提高程序意识,进一步深化对程序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让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得到真正体现。程序是法律的生命,遵守程序是文明办案的重要标志,在执法办案中既讲结果的正确性,也讲过程的合法性,从而保障人权,保障公平正义。
  (三)全面转变取证观念,重构新型自侦工作证据收集模式
  案件质量高低,关键在证据。保持较高的办案质量,是自侦工作深入实践法治理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侦查办案过程就是一个收集证据,证实犯罪的过程。侦查工作必须把重心放在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运用证据上,彻底改变以往“口供”为主导型的办案模式,重视言词证据而不依赖言词证据,树立客观、全面的证据收集观念,全面收集供述、证言、书证、物证、电子信息等直接、间接证据,既要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也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善于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辩解中,或者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中捕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从静态取证模式向动态取证模式转变,强调同步取证,改变以往一切等口供突破再采取其他侦查措施的做法,建立起调查取证、突破审讯、搜查、追赃等侦查手段同步进行的侦查模式。
  (四)树立起以信息情报引导侦查的理念
  以信息工作为基础,通过各项侦查工作,实现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一种侦查理念和模式。该模式突出强调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引导作用,通过对各类信息的收集、加工、分析、利用,提升侦查工作效能。要更加重视情报信息工作,实施全方位的主动和系统的收集和研判,依靠信息及时证明犯罪、固定犯罪,改变以往以口供为主侦查的模式。

  二、实现信息情报引导侦查的侦查模式,必须以配套的侦查机制转型为保障

  (一)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一体化机制
  职务犯罪相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对抗性、隐蔽性强,外部干扰、阻力大的特点。1997年刑诉法特别规定了首次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48小时留置权及30天的刑事拘留权。在批准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情况下,导致侦查权的不完整和法律保障的严重不足。检察机关依法有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内部挖潜,自身形成合力,而侦查一体化就是最有效的侦查机制。
  侦查一体化首先是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一体化。上级检察院在领导层级、资源拥有量、排除办案干扰、对犯罪嫌疑人的震慑力相比下级检察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侦查指挥中心仅是象征性的领导小组,上下级之间信息封闭、指挥协调不畅、形不成合力的弊端,尤其是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进行全局性、长远性的工作指导方面缺乏作为。因此,要加强侦查指挥中心的组织建设,不能空心化,而应当是一种常态的组织形式,要有层级的精细化分工,确保指挥中心领导有力。
  其次,侦查一体化体现在检察院内部力量、信息的整合,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了其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整合办案力量,最大化利用信息资源办理窝串案的作用,这有赖于全体干警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打破各自的部门局限。
  再次,侦查一体化应该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反腐败组织机制和工作机制,尤其是要紧紧依托纪委的组织协调和反腐败协调小组的有力协调。在律师法真正实施的环境下,随着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局面被打破,按现有模式,侦查职务犯罪肯定会步履维艰。我们必须充分重视构筑综合了纪检、检察、信访等力量,协调灵活、指挥有力的大侦查格局。
  (二)构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引导侦查的基础是信息的获取与运用,离开了信息情报,职务犯罪侦查就会是无源之水、无米之炊,就会盲目和被动。而信息的占有,不能仅靠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人员个别或少数人的努力,或仅仅依靠群众的举报,这样形不成完整的、系统的、及时的信息流量,也形不成对侦查方向、侦查重点的正确判断。
  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缺乏国家及省级层面的法律支持,没有层级较高,对各协作单位有较强制约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信息共享协作单位之间缺乏必要的基本共识,思想不能达到较好的统一。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缺乏权力机关的具体推动,检察机关力不从心,而要让某个行政机关来推动信息共享更不可能。
  笔者以为,构筑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除在立法层面要制订具有权威性、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外,一是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党委相关部门的关系,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二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推动作用,从根本上解决信息共享机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三是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既解决机制建设的物质保障,又能统一明确机制建设的部门范围,任务要求。通过逐步推进,使信息共享机制达到案件移送,执法动态,跟踪监控的功能。



  三、职务犯罪侦查的方式转型

  检察机关采取信息引导侦查的侦查模式,要实行信息化、科技化、专业化三项建设。
  (一)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收集与运用
  侦查的一个基础性工作就是收集与运用信息,服务于办案。目前,检察机关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宽领域、全覆盖、分类化的信息情报网络,一些最基本的信息也不完整,如通讯信息、居住信息、工商信息、执法信息、资金信息,就是检察机关自身的行贿案件信息、涉检信访信息、执法动态信息在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侦查模式的转型,就必须建设内容齐全、准确、及时的职务犯罪信息平台。
  1.建立专业化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机构。职务犯罪信息化系统建设,必须以运行规范、流转畅通、高质高效的信息机构为依托,专职负责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存储、更新、检索、研究,同时对信息情报机构进行管理。
  2.拓展信息情报收集渠道,充实信息情报数据库。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途径获取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息资料,以公开收集与秘密收集相结合、全面收集与重点收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监控重点行业和重点部门、建立特情、查询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建成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的信息数据库,并不断加以充实。
  3.加强管理,注重分析研判。对收录的信息经常性地加以整理、分类、鉴别,使信息情报条理化、层次化。同时,结合侦查需要,对信息情报运用各种科学方法分析研究、评估研判、去伪存真,使原始信息情报上升为较科学、真实的情报,为决策和办案提供可靠的参考资料。
  (二)提升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战斗力
  一提到侦查科技,可能有人就会直接地与技术侦查挂钩,当然,技术侦查属于侦查科技的一个内容,但技术侦查不是灵丹妙药,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目前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就是在刑诉法修改后,技术侦查的使用也得到了严格的限制,而且,过分地依赖技术侦查并不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出路所在。笔者认为,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的真正含义,不仅是指在立案之后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而且包括从整合侦查信息情报工作、初查、审讯、搜查、鉴定、勘验及实行侦查一体化机制,到提高侦查人员自身科技素养等贯穿整个职务犯罪侦查全过程、全方面的一系列内容。
  1.在侦查信息化建设中,运用计算机对信息进行统一的收集、调配、备案。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建立信息情报的检索分析系统。温州市检察院开发的话单分析软件的成功应用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
  2.在侦查活动中要体现现代监控方式的运用。如利用远程数据、图像传输等设备建立远程指挥监控系统,对审讯和收集证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指挥侦查审讯全过程,为侦查实时做出决策。同时,在现代监控侦查方式下,配备小型录音机、小型摄像机、扫描仪等设备,逐步实现对供述、证言、赃款赃物、物证书证、司法会计鉴定和其他证据的场景再现,使各种证据材料融为一体,形成证据的最佳组合,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3.增强移动办案设备应用,从侦查对讲、侦查指挥、远程信号传输、手机和车辆定位,现场搜查、全程拍摄传输到指挥中心等做到一体化建设。
  笔者从北京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一份文章中了解到,他们利用PPT(一种播放幻灯片的软件)制作资金走向流程,用PHOTOSHOP(一款图像处理软件)编辑调取原始证据形成规范资料,用目录式电子杂志对相关证据展示应用,做到纯数字化对应让人一目了然,这样发现问题才能更彻底,把握问题才能更清晰,为挖掘深层信息打下基础。我阅读后耳目一新。因此,提高侦查科技含量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由于客观方面的限制,检察机关实现侦查手段现代化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办到的。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急功近利,盲目地贪大求全,应当面对现实,从长计议,逐步发展。实现侦查现代化,应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以及人才、物力条件,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一条路。
  (三)加强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建设,以适应侦查模式转型的需要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化的必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法治的发展提高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只有专业化人员才能够胜任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其次,职务犯罪活动的复杂化、多样化、智能化、隐秘化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只有专业化人员才能保证办案质量。
  长远角度,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强调的是适应分工细化的专业人才,而不是要求侦查的“万事通”或“万金油”式的通才。专业化人才的分类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可以分为审讯人才、指挥人才、法律人才、技术人才和情报人才。审讯人才要掌握犯罪心理学、肢体语言学等知识与技巧,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突破口供,审讯人才的培养尤其要注重实战性。技术人才要能够提供测谎实验、同步录音录像等支持,还要能够提供计算机、定位、跟踪拍摄、监听监控等多方面的服务。情报人才的培养是当务之急,情报人才必须树立现代信息意识,具备计算机知识、网络技术知识、信息储存检索知识、了解并研究行业的犯罪特点与规律,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职务犯罪侦查人才专业化的形成有三条基本路径:其一引进人才,但受限于检察机关招录公务员制度及检察官任职资格的规定,效果不会很理想。二是侦查人员在工作中通过自主学习和经验积累而成。三是培养形成,即侦查人员根据需要而通过学习培训和办案实践等方式养成。我们应当为侦查人员专业化尽力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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