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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对策研究

2015-11-24 10:3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改善企业用工环境,提高企业竞争力,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从劳动关系现状入手,分析当前劳动关系的特征以及劳资纠纷的基本情况,引发和处置劳资矛盾纠纷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论文关键词: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 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城市的劳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如何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课题之一。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收集研究了相关资料,总体看,我们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关情况如下:

  一、劳动关系现状分析

  (一)劳动关系实质是矛盾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资本拥有者雇主(用人单位)双方,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社会关系,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动因和根本目的,也是劳动关系双方相互依赖的前提条件。但是劳资双方的立场和价值取向是不同的,雇主追求利润最大化,劳动者追求工资最大化,矛盾因此而产生,这是劳资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特性,劳资双方的矛盾性自劳动关系建立起就存在。劳资双方对利益的追求保持相对均衡,劳动关系呈和谐状态,一旦这一平衡被打破,双方就失去相互依赖的条件,就产生争议、纠纷。劳资矛盾纠纷是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类型,一般不具有敌对性,但是处理不当会升级、转化,有时甚至产生过激行为,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当前劳动关系“四化”特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随着改革发展深入推进,劳动关系也发生深刻变化,有“四化”特征:
  1.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是指由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做为全社会代表的利益一体化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和劳动者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所构成的雇佣劳动关系。在市场化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将会不断扩大和加强,劳资矛盾纠纷在特定情况下会呈高发态势。
  2.劳动关系的法制化。主要是指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反映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纠纷,经调解无效,应当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经过法律制度和程序加以解决。
  3.劳动关系的国际化。一是出现了国际性质的劳动关系,如外商对华投资企业的新型劳动关系。二是劳动用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向。三是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也在更多地借鉴通行的国际惯例。表明劳动者权益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的全球化趋势。
  4.劳动关系的多元化。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出现多元化。从劳动者的分类看,既有城镇职工及下岗失业人员,又有农民工,还有灵活就业人员;从用人单位的性质看,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还有机关事业单位等。不同类型的劳动者与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为此,劳资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复杂化特征。
  (三)劳资纠纷出现的基本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加。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群体解决纠纷相对有利性,劳动者多采取群体性多渠道方式解决纠纷,这一因素容易造成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增多。
  2.“两节”效应明显。主要集中在每年第四季度和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劳资矛盾纠纷及群体性突发事件明显上升。此时劳动者回家心切,要求全部结算工资或拖欠的工资,来年再做打算。作为雇主一方,也面临供货商催款,资金紧张的情况,同时也有担心熟练工人流失,暂扣一点工资的想法,因此这时候容易发生欠薪问题。
  3.建设施工领域是高发行业。在建设施工领域,发生突发事件占较大比重。建设施工领域发生的突发事件一般都占到总数的50%以上。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发生突发事件也大量增加。
  4.劳资纠纷引发的过激行为增多。由于法律诉讼时间较长,难解眼下之急,劳资纠纷特别是群体性行为当事人,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求,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如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甚至出现打砸事件等,想以此求得更快的解决问题。过激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二、引发和处置劳资矛盾纠纷的主要问题

  (一)拖欠工程款和工资是引发矛盾纠纷的突出问题
  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中小型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产生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行为,由此引发了大量群体性突发事件。二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不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等行业拖欠工资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甚至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压低职工工资等现象还存在。
  (二)《劳动合同法》仍需努力全面贯彻落实
  一是劳动合同在某些行业单位签订率低,劳动合同在公有制企业的签订率较高,但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如建筑、餐饮、娱乐、加工行业在招用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时,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一旦发生纠纷后,劳动关系难以确认,易引发矛盾纠纷和上访投诉。二是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合同内容有的不填写、不齐全,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不明确,甚至强加一些“霸王条款”。三是用人单位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收归自己保管,没有交给劳动者一份。四是不履行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实际用工过程并没有履行劳动合同。


  (三)一些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缺失
  在企业经营失败后,有的企业主携款潜逃,以求自保。如逃避刑事责任、躲避赌债等,使欠薪逃逸事件增添了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这些逃之夭夭的企业主,把矛盾和责任推向政府和社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维权艰难
  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一些企业职工在生产生活上遇到困难和问题,常常得不到正确疏导和有效化解。有的企业内部虽有工会负责人,但拿的是企业主的工资,享受的是企业主给的待遇,难以发挥协调沟通作用,职工缺乏对自身权益的“话语权”。二是有的企业工会选出了职工代表,但由于职工代表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欠缺,在平等协商过程中,谈判能力不足,对于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矛盾纠纷难以沟通解决。三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害怕被解雇失去工作,往往忍气吞声,只有在被无故解雇、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治疗或无法忍受恶劣的工作条件等,才开始投诉上访,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解决他们的诉求,就容易发生过激行为。
  (五)劳动保障监察力量有待加强
  面对日益增加的纠纷案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维权工作,普遍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对纠纷案件更多地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但过细的调解工作往往比简单的裁决,要花费更多的行政成本,在新的挑战面前,人员配备就显得有些不足。个别的监察机构还缺乏办公设备、办案经费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多为被动监察,一些违法案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三、对策和建议

  综上分析,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劳资矛盾纠纷,要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兼顾双方利益;要注重事前防范、案前调解,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对策建议如下:
  一是企业内部要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企业是预防和化解劳资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上有多种方式,笔者认为,依靠和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是有效方法。各级工会部门要促进企业工会的建设,加强对企业工会的指导,企业要建立工会组织和指定负责人,还要善于发挥作用,确保工会在职工与企业管理层中起到促进沟通的桥梁作用。工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知识背景和经验,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得到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信赖。
  二是养老保险费要实行依法征收。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确保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建议在征收养老保险费工作中建立举报、查处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组织的功能,建议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企业组织依法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调解制度。依托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在街道(乡镇)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更好地发挥基层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消化劳动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凡有欠薪记录的企业和外进企业,须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工资支付。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工企业不得动用保证金。该制度可在建筑业率先推广,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五是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欠薪应急保障金专门用于紧急情况下先行垫付因企业经营者逃匿、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企业未能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劳动报酬,解决劳动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欠薪应急保障金的来源,主要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承担。政府为企业垫付欠薪后,由当地法院对企业资产依法处置变现后,将资金返还欠薪应急保障金。
  六是各劳动仲裁部门建立欠薪等仲裁“绿色通道”,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以保证农民工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七是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络管理、地段管理和与街道、社区建立监控、互动机制,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
  八是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加强人员队伍和经费保障,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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