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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农村环境污染特征与环境抗争困境探析

2015-11-20 09: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污染程度的递减性、过程的隐蔽性以及污染原因难以查明等特点,导致受环境污染侵害群体遭受不同的污染,集体抗争意愿不相同,低效率的集体行动以及松散的抗争组织导致了环境抗争的困境,通过提高集体意识、管理水平、以及向社会力量寻求支持等措施弥补集体环境抗争的不足。

  论文关键词:环境污染 环境抗争 集体抗争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集体抗争事件。在逐渐增多和升级的集体冲突中,因环境污染及其相关的赔偿问题引发的抗争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环境抗争,是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农民为实现正当的环境权益而采取相应的行动,是与社会正义问题紧密关联的集体行为。而由于环境污染特有固有的特征,导致在环境抗争中集体行动产生了困境,集体抗争中个人的行为选择不同会导致的集体抗争的困境,进一步分析环境抗争的困境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二、环境污染的特征

  (一)污染空间的递减性
  环境污染物是随着地域距离的远近而污染程度不同的,距离污染源近的人遭受的污染比较严重,而距离污染源远的地方遭受的污染程度相对较低。尤其是废水、废渣等固体废弃物造成的污染更是如此,废弃物通过污染源向四周扩散,并通过时间的积累产生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污染过程的隐蔽性
  从污染源来看,企业的场地选择往往是离人群比较远的地方,生产中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会私设排污管道,排放不处理的污水;有的企业白天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晚上便偷偷排污。这种排污的随意性和随时性导致企业的污染过程很简单易行,并且极易逃脱惩,也更加使得污染过程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三)污染原因难以查明
  污染发生后,由于污染具有累积性,最初发生的污染不会直接的产生严重的后果,随着时间的流失,污染物的增多,许多污染导致的问题才逐渐显现,等到查明原因的时候,由于时间已久,导致原因难以查明。同时,由于各个地方工业园区的建设,许多污染企业往往扎堆在一块,即使造成了污染也很难查到具体的污染企业。
  (四)污染赔偿难以执行
  在遭受污染侵害发生之后,即使证据确凿,确定了相关的责任企业,但是环境污染中物质损害较少,大多是身体上、精神上的损害。法律缺乏相应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难以计算,企业赔偿意愿低,村民需求的赔偿较多,企业和村民往往争执不下,难以达成赔偿。这种情况对弱势群体的农民是不利的,付出很多的努力去争取自己合法的权益,结果却带来很少的收益。

  三、农村集体行动的困境

  (一)集体行动的困境
  集体行动的困境是基于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个人的理性选择会造成“搭便车”现象。它是奥尔森在1965年提出的,奥尔森指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人们参与某一项行动尤其是利益相关的活动都是出于理性的考虑,如果是私人的物品或者私人的事情,个人的努力和回报是成正比的,付出的越多,得到的就会越多。但是对于公共物品而言,由于所有权不清晰,不能具体到个人,因而公共物品给每个人带来的收益也是不同的,所以每个人参与公共建设的动力是不同的,并容易导致一部分人不劳而获。
  (二)农村结构的变化和农民弱势地位
  在城镇化、农村工业化的发展背景下,农村人员也大幅流动,流动促进个体主义的增加,伴随着的是模糊的集体主义。市场化的发展使得农民有比较大的工作、居住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遭受污染的地域可以搬迁的形式不遭受环境污染的侵害,而这部分人大都是农村的精英。个人主义和精英的流逝导致农村受污染的地区集体行动很难组织起来。
  另外,农民在冲突中的力量很弱,农民必须依赖政府和法律来评判、解决他们的冲突。在环境污染的抗争行动中,传统解决环境纠纷的措施包括自行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行政调解和法律诉讼等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而同时环境纠纷案件都会被法院拒绝,导致环境抗争容易出现极端的维权方式。在集体的共同行动中,由于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也难免会出现收益较少者不愿支持抗争活动,从而降低集体行动意愿和行动效率。

  四、环境抗争困境的原因

  集体行动下的环境抗争在我国“强国家,弱社会”长期格局下,行动往往以失败告终。从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看,个人在采取一般行动时候,往往不会考虑国家利益,对小集体的利益给予一定考虑,而主要的决定因素则是个人的利益,个人不同的诉求造成集体决策的困境。
  (一)集体的抗争意愿不同
  主要体现在利益冲突和意识冲突方面。在环境污染受侵害者当中,有的人受到环境污染较多的侵害,而有的人受到较少的侵害,还有一部分人虽属于整个集体但没有受到侵害。抗争意味着付出,意味着反对,同时也意味着风险。参与抗争中的个人可能会遭致打击和报复。这就导致了集体中的利益冲突,作为理性的个人来共同商议环境抗争的集体行动时,会出现意见不一的情况,会导致集体的凝聚力下降,也会动摇集体环境抗争的勇气。
  另外,农村的环境意识较为单薄,如果环境没有危机自己的生存问题的不愿意主动采取抗争行为的,农民会把希望寄托给相关的政府,农民的这种“幻想”意识就与集体行动的现实需要产生了冲突。在商议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环境受侵害的多数人强制少数人服从的情况,还会出现集体内部的争论和混乱,这样使得环境抗争在没有发生之前就因为集体内部的意识冲突、利益冲突而陷入行动的困境之中。


  (二)低效率的集体行动策略
  低效率的集体行动策略是指环境污染被侵害者在商议共同的行动时,由于知识以及组织管理等原因导致集体的行动的策略选择一再变更、效率低下。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被侵害者知识水平程度较低,大多数人在商议行动的时候没有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对一些问题,要么商议不决;要么不予集体商议,直接行动,这导致采取过激的行为,使本来争取环境权益的行为变成对污染源的破坏,行动的效果甚微。
  其次,组织管理水平较低。虽然环境抗争组织有领导者,但是由于我国对社会组织的严格管理和限制,导致领导者担心受到惩罚而不敢采取及时的管理活动;同时,由于管理者管理水平的限制,也容易使整个环境抗争组织陷入无序的状态,这些都会降低集体行动的效率。
  最后,是抗争结果预期不明。环境污染的抗争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成功的案例、成功的抗争路径可循,环境抗争也是近年来才逐渐进入学者视野、并进行深入探讨。农民比较重视实在的利益,害怕风险,对一些没有把握成功的事情,农民的行动都是迟缓的。
  (三)弱势地位下的抗争组织
  抗争对象的企业一般是高度统一的组织体,通常具有某种权力背景。我国合法的社会组织在农村和社区有农村自治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并有同级别的党委组织,这写组织知识加强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的领导和治理。但当遇到环境污染侵害需要集体行动时,这些组织反而成为一种体制性的约束,在国家维稳的基调下,受环境侵害的人员没有自己合法的组织,代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都是不愿参与到环境抗争的集体行动中。而作为弱势群体的环境污染受害者要么各自为战,要么忍气吞声,以至于成为生态难民,陷入无组织领导抗争的境地。
  即使在集体的努力下,产生了共同的领导组织来进行环境抗争,争取合法的环境权益。但是,由于农民固有的弱势地位,农民的社会资本和外界的对农民的社会支持较弱,会导致集体选举的领导组织抗争能力较低,还面临着遭致企业的报复,从而导致环境抗争陷入困境。

  五、环境集体抗争困境的对策

  (一)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集体意识
  在注重环境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宣传力度,用生活中的事例进行教育,如以村委会为依托,请专家降解垃圾焚烧带来的危害,还可以采取挂横幅、刷海报等形式增强村民的环境知识和环保意识;通过模拟法院进农村的普法知识行动,给村民讲解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惑,使村民意识到自己的环境权益,引导村民采取合法的行为来维护受侵害的权益。
  同时,要注重加强村民集体意识的提高。集体是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管理单元,农村集体在传统社会中对村民村规的形成、对村民的约束和教化、以及处理村集体公共事务方面,有重要的作用。虽然集体在个人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小,个人主义的流行对集体意识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因此,加强集体意识的教育,就要破除对个人主义的崇拜,防止个人主义泛滥,并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加强集体意识和亲和力,进一步充分发挥集体在维权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管理,提高组织管理水平
  在环境抗争组织管理方面。一方面,要选好领导者。是村委会、村党支部、还是村中精英或者其他人来领导组织,一定要使集体成员信服。村委会、村党支部会在一定的管理经验基础上会进行较好的管理,但其独立性会让人怀疑;而选举村精英,会导致集体中出现多头领导的局面,村委会的成员、党支部成员与村精英往往会出现矛盾,导致集体的凝聚力下降。如果村民对村委比较信任,就可以选举村委会成员作为领导,如果不信服就可以选举村精英作为领导。
  另一方面,提高领导者对组织的领导能力。有一些村民认为,选举的都是暂时的,以后可以随时的解散,对选举出的领导不服从,这样会降低组织的行动效率。因此,应在集体中形成良好的共存共荣、服从组织的意识;领导者也应该通过自己切实的努力为村集体谋福利,树立在集体中的信誉。从而增加集体的活力和向心力,更好的发挥集体抗争的优势。
  (三)向社会力量寻求帮助
  向媒体、环保NGO等第三部门寻求社会支持会带来集体抗争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现在有比较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支持已经成为全民的共同关注,通过与外界进行联系和交流,让更多的外界人士了解村民受害的情况,进而提供相关的支持。
  通过媒体对村民受害的情况和企业的污染情况进行报道,让更多的人了解村民的遭遇,媒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通过媒体的帮助能外在的监督企业环境污染的状况,有利于减轻污染的侵害,更能够推动政府切实重视环境污染问题,从而解决环境污染。通过环保NGO,村民可以了解到相关的环境和法律知识,能有效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同时,环保NGO有比较广泛的社会资源,专业的技术,从而维护和实现村民的环境权益。
  农村环境污染已经越来越严重,需要重视分析环境污染本身特点之上寻找阻碍环境抗争困境的原因,提高了农民环境抗争能力的同时,就会为企业构筑一支有力的监督力量,从而实现村民的环境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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