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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制度在诚信社会建设中的规范和保障机

2015-11-20 09:4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诚信既是一个道德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为解决我国社会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可以通过德育和法治两条途径来进行。法治以稳定的法律制度,规范并保障诚信社会的建设,从而成为解决诚信缺失问题与建设诚信社会的主要方式。这一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依法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并同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论文关键词 法律制度 诚信 规范 保障机制

  我省(或称广东省)自开展“三打两建”工作以来,在“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以及“打击欺行霸市”等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果。“三打”成就如此可喜,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也反映了制假售假、商业贿赂和欺行霸市等行为的广泛存在与影响恶劣。不论是制假售假,还是商业贿赂或是欺行霸市,其所反应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市场诚实信用”的缺失。制假售假是直接对诚信的挑战,而商业贿赂与欺行霸市,也是通过暗中交易和非法控制,损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诚信已成为牵动社会的中枢神经。
  从“三打”取得的成就来看,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诚信问题。但社会的诚信问题的影响业已波及社会生活、政治领域等各个方面。“毒胶囊”“皮革制奶”事件。窥一斑而知全豹,可见市场领域存在着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
  诚信的缺失,会带来严重的危害。诚信问题不仅是简单的道德建设问题,更不是简单的经济运行的环境问题,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关乎着一个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关乎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建设,更重要的是关乎着社会主义的声誉前途问题。
  根据民众的一般意识,诚信是一个道德领域的概念;而在法学研究者、经济学研究者以及决策者的头脑中,不仅视诚信为道德概念,更视其为法律概念,诚实信用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因此,建设诚信社会,要从道德教化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来进行。此部分内容,主要解决的是“怎么立”的问题。

  一、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与水平

  (一)开发传统的诚信文化
  中国历史上,有着丰富的诚信文化资源。不论是从古时的“民无信不立”到后来的“诚信为人之本”再到当代的“明礼诚信”,不论是儒家的“养心莫善于诚”、还是法家的“巧诈不如拙诚”,“诚信”二字,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席位。
  在进行诚信教化时,可以充分开发我国传统的诚信文化资源,善加利用,借其中与当代价值取向较为吻合的部分,提高人们个人的诚信修养和为人处世的水平。
  (二)借鉴国外的诚信经验
  我国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国家。随着与世界各国交流的广度的扩大与深度的增加,我国文化受到外国文化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对于一个聪明的运动员来说,与对手较量,了解对手,分析对手之长处,并从对手那里学习其所长,才能让自己强壮与进步。对于其他国家优秀的诚信文化与经验,我国也可以以宽阔的胸襟与其交流,并加以借鉴、吸收,以为我国的诚信建设服务。
  (三)把诚信的法律属性寓于诚信教育之中
  既然在民众的眼中,诚信只是道德问题,觉得失信不过是带来道德上的瑕疵,而不必为此付出实质的后果或是受到现实的“不利益”,那么,在道德教育时,有必要将诚信的法律属性向其做出阐释。民众在得知诚信的法律属性后,才能真正意识到,如果自己失信,所面对的不止是道德评价的降低,还将受到“不利益”的制裁。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才能改变民众对诚信的单纯道德看法,而把诚信与法律相联系。这样才能在依法进行诚信社会的建设时,调动民众的法律情感,遵守诚信法则。

  二、用法律制度规范、保障诚信体系的建设

  道德教化有其局限性,关键之处,还需要大力进行法治建设,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以保障诚信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最终实现。
  (一)法律制度对建立诚信社会的作用
  1.弥补道德教化之不足
  道德教化的局限性需要弥补,也就意味着需要以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并且具有实质惩罚内容的某种东西来弥补道德教化之不足。而具有这些特性的“某种东西”,当首推法律。要用惩戒机制来规制“诚信”行为,就需要把这一道德调整的内容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刚好又“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可见,法律是以补充道德之不足而登上调整“诚信”行为的舞台的。但是,其登上舞台的那一刻,便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并且,以后的戏,注定要由法律来唱主角。
  2.法治对建设诚信社会的价值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论是从市场经济的主体自然人、合伙、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来看,还是市场经济的生产、加工、建设、交易、服务、投资、收益等过程来看,处处需要法律的规范与调整。同时,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活动进行的前提,人们往往也是因为基于“信任”而进行民商事活动。这种信任,一方面是基于对交易相对人的信任。另一方面,这种信任是基于对市场的信任。人们的初次选择,往往是“盲目”的,无法评价选择对象的优劣。然而,基于对市场的信任,人们在心理会认为:既然在市场出现,就应该是安全的。人们之所以会被其信赖的产品所害,本质上也是由于对市场的信任。相信市场,也就是相信国家的法治。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法治所确定的行为规则的稳定性与确定性是法律能够提供给社会的最大的诚信。


  3.法律制度在建设诚信社会中的作用
  如果说“诚信与法治的结合是社会和谐的基石”,那么,就应当“让诚信生长在法治的阳光下”。建设诚信社会也需要依法进行。依法进行诚信社会建设的前提,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确保可以依法进行诚信社会的建设。
  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而诚信在人们心目中是“道德规范”,会认为对自己没有强制约束力。如果是这样,那么,在法律信用制度的强制规范下,诚实守信的道德自律约束力会越来越强,社会的外在他律会逐渐变成内在的道德自律,从而使诚信原则植根于人们心中,植根于市场经济之中。这也不失为是法律制度对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
  (二)法律制度保障诚信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打”工作进行的同时,便应当着手进行“两建”的工作。本次“三打”运动的主要领域涉及市场领域的一些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这为“两建”工作提供了一个“端口”:建立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可以先由此“插入”。当杂草被清理干净了,种子更容易播种,生长的障碍也减少了。从这里插入,继而推动其他领域的信用体系的建设,把“诚信”这一指令向各个领域传输,最终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进行“两建”工作,可以分为两步来进行:
  第一步:建立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这一步可以走成“一条线”,即以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为出发点,最后在市场领域将这两个点连成一条线,完成第一步的工作。法律的作用主要是规范作用和保障作用。在一个法治完备的国家,政策的施行、决策的改变,往往要“立法先行”。市场经济与法治精神高度统一,因此,市场信用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立,也应该“立法先行”。立法可以确保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与监管体系的建设有法可依。可以在法律中规定信用体系与监督体系的标准;同时,这样的体系的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标准,是否能够取得法律所欲达到的效果,以及对于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信用标准,都可以由法律来进行评价。这可以视为法律制度对建立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的规范作用。
  法律除了具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强制作用。而且,法的强制作用是其他作用得以实现的保障。在法律制定完成,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之后,接下来的就是要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了。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以及监管体系是难以建立起来的;纵然可以把它写出来、说出来,也难以真正用来指挥排兵布阵。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在建立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与监管体系的始终,法律的“强制作用”都会有所体现。比如在构建体系之时,便应该注意到应该用怎样违反后果来规制违反诚信的行为,怎样进行监督以及当监督行为本身违法之时,对违法的监督行为应该怎样处理等。而在市场领域,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并保障这一体系的良好运行,在目前的形势下,就是建立并完善失信惩戒体系,并将“失信惩戒”这一违反诚信规则的后果认真落实下来。
  第二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法律的规范作用和保障作用,同样可以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发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不仅是点与线的工作,而应是一个“面”上的工作,这个体系,应该覆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同上面一样,法律制度也可以通过其“预测、指引、评价”等作用,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制定标准,引导人们建设信用体系的行为;也可以评价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标准,是否能够取得法律所欲达到的效果,以及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信用标准。这也意味着,要依法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务必保持建设工作的稳定性,切记随意性,并使这项建设持续下去;而不是今天“三打两建”就建设一下,明天不打就不建了。
  同时,社会信用体系,本身应包含“失信惩戒机制”,这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成并充分发挥作用来说是必不可少。为防范失信行为,应预先规定失信的后果,并明示之,当违反诚信的行为出现时,应对其科以必要的、适当的处罚。对于失信行为,不仅不能让其获利,并且要使其付出代价。法律的实施离不开监督,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也一样。因此,也应该同时设计相应的监督机制。惩戒固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重罚治理,又不免陷于重典治国的误区。所以,最好是探究“利益平衡”机制,用利益的得失去疏导,而尽量少用惩戒措施去强制:使诚信者受益并救济其权利,使失信者承受不利益并且不能因失信行为而获利。在设计法律制度时,也应当适当关注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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