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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实证研究

2015-11-20 09:4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本文分析总结了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总体特点、犯罪类型以及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控意见,以期能为有效地治理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群体性 暴力犯罪

  2011年至2012年12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三名以上未成年人参与的群体性暴力犯罪案件共计16件141人,其中未成年人74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52.48%。聚众斗殴罪5件55人,其中未成年人22人,寻衅滋事7件52人,其中未成年人29人,抢劫3件22人,其中未成年人16人,故意伤害1件12人,其中未成年人7人。从以上数据分析中得知,海淀区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现象频发,对于这些处于花季年龄的少年,我们不仅仅是顿足腕惜,更需探寻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防控措施。

  一、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总体特点分析

  (一)主体特点分析
  1.身份分布
  在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案件中,犯罪人的身份以无业人员和学生为主,其中无业人员为59人(未成年有21人),主要涉及抢劫、寻衅滋事类犯罪,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45.74%。学生(以专科和职高为主)48人,主要涉及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类犯罪,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37.21%。其他身份的犯罪人,包括建筑工人、电子公司职员、饭店厨师、饭店服务员、个体劳动者、保安等,有34人,主要涉及寻衅滋事犯罪,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24.11%。
  在受理的16件案件中,聚众斗殴案2件25人(学生7人)、抢劫案1件10人(学生5人)、寻衅滋事案1件9人(学生8人),均系在校学生和社会上无业人员共同实施,占案发总人数31.21%。寻衅滋事1件7人、抢劫2件12人,犯罪主体均系无业人员,占案发总人数的13.48%。寻衅滋事1件8人、聚众斗殴1件9人、故意伤害案1件12人,犯罪主体均系在校学生,占案发总人数的20.57%。聚众斗殴案1件10人,犯罪主体均系某公司职员,占案发总人数的7.09%。其余5件案件39人,犯罪主体均为有固定工作人员与无业人员共同实施,占案发总人数的27.66%。
  2.学历分布
  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案件中,一个普遍现象是嫌疑人犯罪时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小学文化程度的为6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4.25%,初中文化程度的为89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63.12%,中专文化程度的为21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14.89%,高中文化程度的为21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14.89%,大专文化程度的为4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2.84%。其中,有4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初中阶段就离开了学校而没有进入高中或中专继续学业从而处于无业状态。
  3.年龄分布
  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年龄集中分布在14岁至22岁,这个年龄阶段的犯罪人共有132人,占总人数的93.62%,其中,14至15岁的嫌疑人有4人,占总人数的2.84%,16至18岁的嫌疑人有90人,占总人数的63.83%,19至22岁的嫌疑人有38人,占总人数的26.95%。
  4.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结伙作案明显,且未成年人在群体性暴力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大。2011年至2012年12月,我院受理的16件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案件,有15件系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还有一件案件的犯罪主体全系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是首要分子或是纠集者的有10件,在其他6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也是积极参加者。
  (三)作案地点、手段和危害后果
  1.犯罪区域相对集中
  从案发地点来看,犯罪多发于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居民住宅小区、宾馆、公交车站路边等,占总案件数的81.25%。其中,发生于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有5件,占总案件数的31.25%,发生于居民住宅小区的有4件,占总案件数的25%,发生于宾馆的有2件,占总案件数的12.5%,发生于公交车站路边的有2件,占总案件数的12.5%。
  2.犯罪手段以持械为主,赤手空拳为辅
  2011年至2012年12月,我院受理了16件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案件,其中,有12件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携带了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攻击,在所携带的凶器中以砍刀、钢管、木棍、铁器为主。
  3.犯罪后果严重,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兼有
  总体而言,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后果十分严重,在我院受理的16件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案件中,共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1人轻伤、26人轻微伤、35086.52元人民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二、犯罪类型特点分析

  第一,由于看对方不顺眼而引发口角,最后导致的暴力案件。此类案件共有4件31人,包括聚众斗殴1件9人和寻衅滋事3件22人,占案发总量的25%、占案发总人数的21.99%。其中有3件案件的引发者均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容易产生逞强好胜之心,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
  第二,由于女朋友的缘故与他人发生矛盾,进而约架引发群殴的暴力案件。此类案件共有5件50人,包括聚众斗殴3件33人和寻衅滋事2件17人,占案发总量的31.25%,占案发总人数的35.46%。其中,有4件案件的引发者均为未成年人,1件案件的引发者为成年在校学生。杨某等聚众斗殴、刘某等聚众斗殴案以及王某等寻衅滋事案,均是由于一方嫌疑人(或被害人)给另一方嫌疑人的女友发暧昧短信所致。
  第三,酒后滋事引发的暴力案件。此类案件共有2件13人,占案发总量的12.5%,占案发总人数的9.22%。这类案件均为嫌疑人酒后因为一些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而殴打他人所致。
  第四,以“嫖客”为犯罪对象的劫财型案件。.此类案件2件12人,分别是徐某等人抢劫案和左某等人抢劫案,占案发总量的12.5%,占案发总人数的8.51%。该2起案件均有组织者,且各嫌疑人之间分工明确,有专门卖淫的未成年少女、有发“招嫖”小广告的、有用暴力威胁“嫖客”的打手、有负责接“嫖客”电话的,作案的基本手段是在卖淫女为嫖客服务完之后,几名在宾馆外等候的嫌疑人进入嫖客的房间,先是以报警、打电话给嫖客的老婆的方式吓唬嫖客,进而通过暴力抢劫嫖客的钱财。
  第五,出于报复而发生的伤害案件。此类案件共1件12人,占案发总量的6.25%,占案发总人数的8.51%。



  三、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成因

  一是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影响。诚如有些学者指出:“少年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其个体的生活环境有密切的关系,不良环境的影响是他们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是未成年人个体生理、心理因素对其群体性暴力犯罪的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情绪波动大,易急躁、冲动,好感情用事,思想带有较大的片面性和肤浅性,自我控制力较差,具有强烈的求同归属感,这些个体特点容易使未成年人走向群体性暴力犯罪道路。
  三是不良交往是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群体性犯罪的重要原因。这种不良交往表现为同龄群体的交叉感染,一旦未成年人身陷具有不良文化的群体里,并受到亚文化群体行为的影响,就会加速其不良行为的形成和恶化。
  四是传媒暴力的泛滥是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重要诱因。在目前,多数涉罪未成年人都在一定程度上被传媒暴力所淹没,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殊阶段,对外部世界新信息有强烈的好奇心,而是非观念模糊、自控能力差和反叛性强的特点又容易使他们受到传媒暴力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并进而不知不觉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
  五是家庭教育缺失及家庭监管不力。家庭关系长期不和、父母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早期教育失败以及家庭监管不力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未成年人从小没有形成良好的习惯和品德,缺乏自我控制力。
  六是学校监管制度不健全,且执行不严格。多数涉罪未成年人有无故旷课、逃课、结交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不良习气,学校未能有效地加以管教,从而造成部分未成年学生过早地沾染社会暴力风气而成为暴力犯罪者。

  四、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防控对策

  第一,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解决社会问题,是预防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基本环节。
  第二,控制传媒暴力,净化媒体环境,将青少年接触传媒暴力的途径降低到最低限度,对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传媒暴力行为,政府应予以严厉打击。
  第三,家长、学校及其他监护人加强监管。家长要加强和孩子的交流和沟通,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学校要及时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并定期与家长沟通,帮助学生培养法律意识,使其尊重法律、敬畏法律。
  第四,司法机关加大工作力度,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在当前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实行综合治理,消除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堵塞其犯罪的源头,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社会预防工作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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