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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对当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分析

2015-11-17 09:4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开展,在很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技术壁垒中都让我们见证了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知识产权滥用是有其根源的。目前我们国家在应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中存在着很多的不足,需要针对这些现状进行变革。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滥用 变革

  很多人依稀能够记得2002年欧盟通过关于打火机进口的“儿童保护法案”,要求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安装“安全锁”,还有此后的2003年日本日产本田汽车诉长城双环专利纠纷案以及2005年1月英特尔诉深圳东进公司被称为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案,这些在很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技术壁垒中都让我们想起了“知识产权滥用”一词。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及其根源

  所谓的知识产权的滥用就是相对知识产权的正当使用而言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很多情况下不注意自己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导致了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害。法律为了保护个人的发明权和鼓励创新,首先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合法的垄断权,但是知识产权资产在这个竞争如此激烈的时代所体现的技术价值、权利价值、竞争价值和经济价值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凸显,拥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很容易凭借着法律制度意义上的合法垄断造成竞争领域的垄断。
  不仅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在全球化时代,还会涉及政治因素,这点在发达国家身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发达国家往往具有国际地位上和经济技术领域的优势,在政策考虑上必然要负载政治意义,将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注入到国际自由贸易中,并从利用知识产权从发展中国家掠夺资源和财富的手段,造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目前很多的研究者对这方面进行了关注,总体看来,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主要包含以下方面。第一,产权人拒绝交易。因为知识产权人利用其专有权,也拥有自己的决定权,为了在竞争中排除其他人的竞争,在必要的时候拒绝授予其许可,如新东方请求授权获得托福试卷使用权但是均遭拒绝。第二,捆绑搭售是常见的。虽然现代民法规定交易自由,为所有国家的法律所明文禁止,但是在现实中却很难得到贯彻,这样造成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就被忽视了,像微软公司将系统软件与媒体播放器等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就是如此。第三,在销售中实行差别待遇。产权人有时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对于与之进行交易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像一些软件商在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的价格,是一种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导致了市场的公平机制被人为地扭曲。第四,掠夺性定价也是常见的,有时候当两个产权人为了暂时打开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通过“物美”与“价廉”的结合以排挤竞争对手,比如早年的柯达胶卷在中国的盛行。第五,收取额外费用,比如中国制造业只能从事低端加工,还要被享有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收取过高的使用费,这就是一种对知识产权的滥用。最后,有时产权人约束其只能与己方订立交易契约,对交易的价格、数量和区域还有另外的规定。所以,以上种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已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

  二、我国在应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中的不足

  在当前一系列的问题提示我们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已经越来越凸显出了紧迫性,中国在这方面的应对上明显的存在着理念和行动上的不足。知识产权制度从80年代引入中国,之后西方的知识产权立法被用了二十年时间完成了移植,但是这个过程却是粗糙的,重保护轻规制,具体看来具有以下方面的缺陷。
  首先是法律上的不足,这并不是数量上的,因为中国的商标法、合同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很多法律的条款都有涉及,但是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下”可以实行强制许可,反垄断法对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也有规定条款,但没有规定具体实施条件,这样的法条是立而不用。而且法律体系有参差不齐的毛病,如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恶意诉讼的反赔条款,但是在以侵权诉讼相威胁却不提起实际诉讼的行为等问题上没有规制措施,还有些已有的法律条款中有些又过于超前,忽略现实国情。对于处罚,要么是宣告合同条款无效进行救济,要么就是专利的强制许可,没有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制。
  从管理上看,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中国每年都会大量的受理专利申请,但是“问题专利”也为数不少,这样就会出现很多权利人利用垃圾专利提起恶意诉讼打压竞争者的现象,比如影响颇大的“安吉”案。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我们国家审查制度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比如最常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审查非常简单,侵权诉讼中也不需要提供检索报告等等,这样就容易造成权力滥用。
  最后,中国创新意识、创新能力虽然有了相应的提高,但是产业领域的核心专利上,在一些关键技术如重大装备制造业上还是依赖进口,很容易处处存在被别人“卡脖子”,我国企业不得不将计算机售价的30%、每部国产手机售价的20%支付给国外专利持有者,而且在纠纷诉讼中处处被动、每每吃亏。

  三、应对当前知识产权滥用的策略

  上文提到过目前中国法律上的各种不足,针对中国当前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原则性强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可以适当的采用完善、修订等多种方式,对一些细节给予强化增强其可适用性,通过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方式加以完善。而且在立法中并不需要多么高的标准,无需与其他国家进行攀比,只要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最低要求即可。尤其可以参照目前西方的结合个案进行解释的做法,加强对于权利人滥用方面的惩罚,完善我国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努力地将相关的法律形成一个体系,改变目前不合理的现状。
  在2008年中国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这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在侵权诉讼中也要提供检索报告,同时其他的授权标准也有提升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专利审查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弥补恶意诉讼缺憾。在这方面笔者认为不妨放弃专利实质审查制度,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相同的形式审查制度来进行取代。一方面可以复审和无效制度的救济和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审查速度。针对当前无效宣告制度无法对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进行惩罚的现状,可以考虑对进行过恶意诉讼的人进行惩处,这样也符合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先前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外能够获得市场,很大程度上就是以为劳动力成本占有很强的比较优势,直到现在这种现状还是没有多少改观。而一个比较急迫的现状就是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在急剧的攀升,利用知识产权大棒对我国企业设置贸易壁垒更是雪上加霜。在这种形式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是企业最终的出路,特别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以赢得与发达国家对话的资本。中国政府在参与国际事务中需要有参与新秩序建立的勇气和魄力,这点上印度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最近印度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和药品强制许可都为争取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除了努力。当然更多的还是有赖于非政府机构的交流,各种非政府组织将发挥越来越大的的作用,也是突破点所在。
  总之,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出重要性来,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能够建立一个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更为重要,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优化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创新、实现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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