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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2015-11-11 09:5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建设工程的建设领域中,是最主要的发包方式,其完全依照市场的竞争机制,在众多的工程投标人中选择最好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另外,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节约建设成本以及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给招投标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针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关键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 建设工程 招投标工作 法律问题

  近年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中的招投标制度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但是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招投标制度运用的比较晚,并且在计划经济影响的前提下,导致工程建立的市场机制以及招投标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进而存在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例如招投标工作运用的法律制度缺乏法律依据、评标办法不科学、投标策略不合理以及招投标制度执行力不够等问题,进而给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分析

  所谓工程招投标,指的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材料以及设备等方面作为主要对象,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进行的交易活动。简单来说,其是一种具有选择性的行为,有目的性、针对性的进行选择。另外,其还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约束性的竞争活动,能够保证竞争过程的规范性。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关键法律问题

  (一)存在严重的围标串标问题
  1.投标人员和招标人员之间存在串通现象
  我国相关的招投标规范实施条例对投标人和招标人的串通行为进行了明确,例如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标底信息、在工程建设前,招标人将投标文件信息泄露给投标人以及招标人让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等行为均属于串通行为。另外,除了法律规定的串通行为之外,还存在着招标人没有进行招标工作之前,就选择好中标人,然后运用过场的方式进入到有形市场中,保证其形式的合法化,从中获得非法利益的情况。
  2.投标人和招标的代理机构存在串通现象
  投标人和招标的代理机构存在的串通现象,主要运用以下形式:两者之间互相结合,贿赂评委,达到中标的目的;代理机构严格限制投标人的报名条件;代理机构给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等信息等。
  3.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
  投标人之间的互相串通,主要表现在:投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对投标报价和内容进行互相协调;投标人和中标人约定等。在实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主要运用一个投标人使用超过三家的资质进行投标、多个投标人运用多家资质来进行投标,增加中标机会等方式。
  (二)没有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
  1.招投标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部分行政部门没有制定健全的制衡机制,不仅是“运动员”,而且还是“裁判员”。部分行政部门不仅管理招投标活动,而且还监督招投标活动,没有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具有的制衡关系体现出来,进而导致出现招投标的腐败现象。
  2.监管执行力度不够
  由于招投标主管部门监督意识不强,没有足够的监督动力;监察部门不具有明确的监督职能和足够的监督力量,进而导致不能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往往在事后进行检查和监督工作。另外,监督执法机构的互动经费和编制没有足够的保障。
  3.监管过程不规范
  部分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行业、部门以及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直接的干预。例如存在着“领导批条”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
  (三)工程代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不够独立
  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置要具备独立性、公正性特点的社会中介组织。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部分代理机构为了承保业务,需要贿赂业主。另外,其为了获得代理权,也需要对业主进行贿赂。这样严重影响了代理机构的良好信誉。
  2.招标文件不合理
  招标文件质量的高低对招投标工作的成果具有直接的影响。但是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投标文件不够专业,导致招标文件存在内容缺乏、逻辑不严密、漏洞多以及条款内容矛盾的情况。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关键法律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预防围标串标行为
  1.对“拦标价”进行合理设置
  由于招标文件中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能够有效地防止出现背地操作的情况。为了避免评标的过程中只对报价总价进行考虑,不对价格构成进行考虑,可以运用设置“拦标价”的方式,对报价幅度进行确定,并将其作为主要的商务标评审的主要参考依据。其中,拦标价的上限值要严格的依据建材市场中的价格规律进行计算。
  2.加强对评委专家的专业知识的培训
  评标委员专家自身的专业知识对于解决围标串标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评委专家的专业知识进行培训,能够有效的防止出现围标串标问题。由于评委专家自身的专业水平不高、职业道德具有差异性,进而导致评标过程不具有科学性。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对其专业知识进行培训,并提高其自身的道德素质水平,最终有效的起到防止出现围标串标现象的作用。
  (二)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制度
  代理机构作为对业务进行承揽的机构,和建设工程中的招标人员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因此,为了减少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运用制定比选制度的方式,以县或者市为主,让当地的政府运用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选择招标单位,所选择的招标单位要具有良好的资质和信誉。另外,选择的代理机构要具有良好的信誉,然后将其作为工程本地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专业代理机构。如果当地的项目工程需要进行招标工作,那么在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下,运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来进行代理业务,这样有利于减少代理机构和招标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给代理机构提供代理业务。   (三)加强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专业的监管部门,由当地政府直接进行管辖,最终实现监管管理机制的完善,增强监管力度,并改善同体监管的现象。另外,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管理部门,将各个部门具备的执法职责、行政监督权进行统一划分,来有效的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复监督和同体监督问题,进而节约资源,并提高行政效率。此外,还要对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给工程的投标人提供健全的投诉机制。

  四、结语

  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越来越完善的形势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法律制度也会不断的完善。随着我国制定的招投标制度不断的推广和实施,一定程度的对我国的市场化体制改革进行深化,保证了竞争的公平性,并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得到了规范。本文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围标串标问题、没有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以及工程代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等关键性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了解到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制度在运用法律制度进行实施时,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存在着大量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竞争机制,并给招投标过程中的竞争机制自身具备的作用和功能产生阻碍影响,使其不能有效地发挥出来,最终导致招投标工作中腐败现象越来越多,竞争行为方式不够正当,因此,需要运用预防围标串标行为、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制度以及加强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等措施,旨在能够有效的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防止建设工程中的招投标出现违法行为,促进招投标制度得到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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