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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变迁

2015-11-07 10:1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从古至今,中国女性受到了封建传统观念和礼教的强烈束缚,这些束缚最直观地体现在其婚姻家庭生活的地位上。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的变迁也是当时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在婚姻中的体现。从汉代开始,“男尊女卑”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成为中国女性几千年来的束缚。但经过唐、宋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虽然过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自由和平等的观念没有进入中国之前,并不会产生根本性的变化。直至近代中国“开眼看世界”,民主、自由和平等的观念进入中国并发展到今天,“男女平等”才最终取代了“男尊女卑”,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包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论文关键词 中国女性 男尊女卑 婚姻地位提高

  中国女性自从家族制度建立,家族组织出现后,便遭受了许多道德、法律和习惯上的不平等。“男尊女卑”的性别观念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这一观念形成于汉,并在之后几千年的农耕社会不断发展,虽然在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时期有过一定的改善,但始终没有改变这一最为传统的性别观念及其相关的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念体系。直到近代以来中国“开眼看世界”以及以鸦片战争为代表的西方侵略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西方文艺复兴以后人性解放、平等、博爱的思潮才进入中国,并逐渐形成了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结构,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才得到了改善。本文试图从汉、唐、宋到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后具有代表性的时期来梳理中国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的变迁。
  一、汉代:男尊女卑观念的形成

  (一)汉代前期女性的婚姻自主性
  众所周知,中国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十分低下,“男尊女卑”的观念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流。但是,这一观念并非伴随着封建社会的形成而产生,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汉代即是这一观念形成时期,并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妇女行为的限制就开始由宽到严,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也每况愈下。
  西汉前期,社会的观念和习惯对女性来说是相对开放的,女性得以自主地追求爱情,并在伴侣的选择时有一定的决定的权利。社会和他人对妇女的婚嫁行为都持有比较包容和自由的态度。比如《汉书·陈平传》中记载陈平之妻曾“五嫁而夫辙死”,最后嫁给陈平。其间,寡妇的尊长不但没劝其守节,还时刻为她物色佳婿,并不以女儿是寡妇而降低其择偶的标准。说明当时无论是舆论还是婚姻的相对方——男性,对女性的曾经的婚姻状况、改嫁、再婚等等行为都比较宽容,从价值观念来看,女性经历过婚变等情况都是正常和可被接受的。此外,西汉时期的法律对妇女的离婚和再嫁也持认可和赞同态度,甚至汉律以条文的形式予以保护。认为女子如遇男子恶疾、男子家中贫困、男子操行不良等可以“求去”。在这一时期,妇女改嫁、离婚都有一定的自主权,也不会因为这些行为而被人诟病。从这个角度来看,西汉以前社会和男性对女性婚姻状况的观念甚至比现代中国社会更加人性化,更具包容性。
  (二)儒家思想影响下“男尊女卑”观念形成
  之后经过汉初的“休养生息”,妇女逐渐摆脱了社会生产,男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和重要性逐渐提高,使妇女对男子的依赖性不断提高,直接影响了妇女在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独立性,其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除了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的变化以外,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儒家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便逐渐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礼教”为先的观念不仅影响的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等宏观的方面,礼教也成为中国妇女在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历程中的最大的束缚,女性地位在婚姻、家庭、社会各个方面的低下也铸就了许多中国女性一生的悲剧。其中,董仲舒提出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五常”是女性婚姻家庭生活行为准则教条化的开始,到班超的《女诫》确立了“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以及“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的“四德”妇女生活的总原则,成为妇女行为的尺度,禁锢了她们对自己未来生活的追求。同时,汉代的统治者也受到儒家思想的熏陶,贞节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律出现了对妇女婚姻自由的明确限制。妇女自此失去的不仅仅是对婚姻的决定权和自由,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也没有话语权,成为男子的附庸。
  二、唐代:婚姻观念的转变以及婚姻自主权的提高

  (一)唐代婚姻观念的转变
  汉代以后,“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始终是妇女行为的基本准则,这在整个封建社会中没有改变,但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门当户对”的门第观念再到唐代经济地位对婚姻关系的影响的加大,“榜下择婿”习俗对门第观念的颠覆以及武则天时期任用女官及其对女学的推动和发展,也使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
  “门当户对”的门第观念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在婚姻关系中的影响,婚姻不再是男女之间的个人问题,而是家族之间对经济、政治利益权衡的结果。但是随着科举制度的完善,寒门学子通过科举制度成为新贵,士族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力逐渐减弱,婚姻关系中的门第观念也逐渐发生变化。尤其是唐代作为中国封建王朝政治、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国富民强,人们对社会经济地位和经济水平的重视形成了“习俗婚嫁,既以财为重,故富室多不愿以女嫁贫人,而常人亦不屑娶贫家女”的观念,人们在婚嫁方面从对对方家世的重视逐渐转向了对个人能力的重视,金榜题名的寒门考生也是权贵之家的重点择婚对象,形成了“榜下择婿”的风俗。这种观念造成唐代“贫女难嫁”、“穷汉难娶”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女方家资财丰厚,也直接使其在夫家地位的明显提高。
  唐代既是封建王朝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最为开放的时代,具有了开放时代的特征,在妇女的婚姻问题上也体现出妇女对婚姻和两性关系的自主权。在唐前期,上至皇室,下至民间,对贞洁观念比较淡漠,两性关系较为随意。中后期,女学的普及和女官的任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的地位,但同时妇女对遵守礼教的观念也不断加强了,两性关系也不是那样无所顾忌。择偶方面,也从“自由恋爱”逐渐回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轨道上来。


  (二)唐代妇女地位提高的表现及原因
  唐代妇女地位提高的典型表现就是妇女离婚、再嫁的自由。唐律中明确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即夫妻双方如感情不和,可协议离婚。同时,虽然唐律中依然保留“七出”与“三不去”,但是对“七出”附加了限制条件,即如妇女有“三不去”的情形,即使有犯“七出”之条也不得休妻。此外,唐代允许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理由也纷繁复杂,比如重大家庭变故、家庭成员有虐待情节的等等,说明唐代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明显的提高。唐代的律法对寡妇再嫁持不干涉态度,虽然对妇女守节持肯定的道德态度,但是也在一定时期鼓励再嫁。唐太宗时的“劝勉民间嫁娶诏”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蠕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婿,令其好合”就是典型。
  唐代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的提高的原因是多样化的。首先,妇女在婚姻中的经济地位的提高是根源。“榜下择婿”的习俗造就了许多寒门学子一跃成为权贵的乘龙快婿,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对妻族无论从经济还是政治上都有极强的依附性,决定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的提高。从宏观角度,唐代的赋税不再与人口挂钩,这样的人口政策提高了人口的流动性,婚姻自由度也得到了提高。其次,唐代前期是一个文化多元化发展的时代,儒道释并立以及在古代社会高度的经济发展水平造就了“富有、开放、宽容、浪漫、积极进取的唐代典型人格”。再加上统治者在前期和中期分别对道教和佛教的推崇,“众生平等”的观念也直接影响了妇女的地位的变化。安史之乱之后,由于皇室的衰落,为了重建国家秩序,儒家思想才有回到了中国的主流社会,妇女地位也在儒家思想的压制下,重新回到了禁锢之中。最后,唐代女学的普及尤其是武则天时期对女官的任用,也是妇女地位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由于唐中后期对女学所教授的内容诗书礼仪部分的明显减少,纲常礼教和妇女的行为准则成为主要内容,也使妇女从思想观念上重新回到了“男尊女卑”的世界当中。

  三、宋代:厚嫁之风之下女性经济地位的空前提高

  (一)理学盛行时代的贞节观念
  宋代是一个理学盛行的时代,也是中国传统文化高速发展的时代。但是,女性的地位,尤其是纲常礼教对其的束缚非但没有减弱,反而有变本加厉的趋势。在严苛的“男尊女卑”的框架下,妇女应当从一而终的、为夫是从的观念贯穿始终。在这样的社会中,以李清照、朱淑真为代表的才女能够在文坛占有一席之地,是在那个时代中少数女性自信、自觉的体现,但无论是李清照再婚还是朱淑真对爱情的表白,都受到了所谓“不伦”的严厉批评,承受了巨大的道德伦理压力。尤其是宋代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点形成了对女性婚姻家庭行为的道德伦理的巨大束缚,贞节观念自此深入人心。在婚姻关系中,反对再嫁成为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观念,对女性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也有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女工、女德以及宅院内的琐碎生活是女性生活的主要内容。宋代理学的盛行巩固了礼法在女性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女性自身也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认为礼法即是其生活的一部分,从而相互监督和约束。
  (二)厚嫁之风的基本特点
  宋朝经济的大发展,特别是商业方面的发展,或许可以恰当地称之为“中国的商业革命。”这一迅速发展使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显然高于以前,并产生出直至19世纪在许多方面保持不变的经济和社会模式。经济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婚姻关系中,相对于宋代对于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严格的礼法约束来说,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经济地位却得到了提高。女性在婚姻家庭以及在社会中经济地位的提高源于宋代经济发展之后所盛行的厚嫁之风上。女性进入夫家,丰厚的嫁妆直接提高了其在婚后家庭生活中的经济地位,伴随着厚嫁之风,宋律也明确了妇女婚后对其嫁妆的一定程度的所有、使用和处分权。
  相比前朝今朝,宋代厚嫁之风的“厚”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嫁妆的种类越来越多,其中,土地成为嫁妆的一部分,成为宋代“厚嫁”的最重要的标志。除此之外,首饰、家具等无所不包。时至今日,我们都能够在乌镇等地参观到宋代江南地区嫁女的各种嫁妆的展览,其丰厚程度令人叹为观止。另一方面,娘家为女儿准备丰厚的嫁妆,实际上变相承认了出嫁女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同时为女儿在夫家的权益提供了支持和保障,这对中国传统的“嫡长子继承”的习惯形成了实质上的改变和挑战。由于上到王室宗亲,下到官吏、老百姓,都盛行厚嫁,娘家不可能允许夫家对嫁妆任意处置而不顾女儿的权益。因此厚嫁之风也直接影响了宋律的改变——承认出嫁女在夫家对嫁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此外,厚嫁之风无论在嫁妆还是嫁娶费用上都提高了嫁女儿的成本,到后期甚至出现了为了嫁女儿到破产的情况出现。
  (三)厚嫁之风影响下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宋代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大前提之下,厚嫁之风使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因素不断提高,也会使婚姻关系变的更为牢固。同时,宋代嫁女虽然嫁妆丰厚,但却不一定必然使娘家遭受损失,而是两个家族互惠互利的过程。无论宋代是否将婚姻当做是一种纯粹的利益交换,但客观上确实使妇女在婚后的经济地位得到了提高。丰厚的嫁妆是对娘家财产的提前分割,客观上承认了出嫁女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在此基础上,绝户女甚至可以如嫡长子一般继承娘家的全部家业,如南宋的户婚律中明确规定:“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而归宗女减半。”女儿在家庭中的财产继承地位的提高使其生活安全得到保障,也使女性在婚后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同时,女性出嫁后,对嫁妆中的各项财产拥有所有权且该权利不因丧偶、离婚或与夫家的关系而发生变化。嫁妆在婚姻关系中被称为“妻财”,由于妻子对这部分财产所享有的绝对权利,“妻财”在宋代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也一度成为男子转移家产逃避分割的手段之一。“妻财”的独立以及女性对这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使“女主政”以及“惧内”的现象在宋代普遍存在,如苏轼名句“忽闻河东狮子吼,拄杖落手心茫然”即是这种现象的直接体现。经济上的独立也促使一夫一妻家庭结构的出现及其稳定性的增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由于封建传统对女性的行为、观念以及婚姻自主权的限制,封建制度下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不会出现根本性的改变。

    四、近代以来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地位的彻底改变

  虽然如前所述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在某些时期有了一定的改善和提高,但“在整个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为当事人缔结的,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这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本上说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在婚姻、社会关系的体现,这种观念在儒家思想的绝对统治之中不断地巩固和加强。因此,中国女性只有在“男女平等”的自由主义观念取代“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观念后,其在婚姻中的地位和角色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变和提高。
  (一)民主自由的观念对封建礼教的挑战和颠覆
  如前所述,中国封建时代家族式的婚姻以及婚姻中浓厚的伦理道德因素决定了中国古代女性在婚姻中的附属地位,明清时期的闭关锁国也造成了这一传统在世界范围内的独立性并在中国这片土壤巩固、加强并延续。随着列强的大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近代民主思潮既影响了中国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也深刻地影响了婚姻家庭结构、制度的深刻变革。中国女性也自此开始了从附庸走向独立的征程。他们主张女性应“自行择配”,并从一家一户着手力图寻找适应当时中国国情的变革方式。更为重要的是,与唐、宋时期女性地位的提高不同,维新时期他们所倡导的内容不仅仅给予女性肉体上的解脱,比如倡导不缠足等等,更是给予女性精神解脱的机会,如在《六斋卑议》、《仁学》等传世之作中提出了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许多具体观点——去媒灼之道、废买妾之例、离婚和再婚的自由、消除婢妾、养媳、节烈等恶习,受到后人的重视和发扬。之后,随着民主和科学精神在中国的系统化和普及化,人格平等独立、人性解放的呼声和对封建时期女子的切肤之痛的控诉,婚姻家庭问题在社会上得到了普遍的关注。随着中国封建农业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土崩瓦解,这些新兴的思潮和观念是对中国长期以来儒家思想的强烈冲击和颠覆,也不断改变着中国女性在社会生活和婚姻生活的角色和地位,女性也逐渐参与到各种社会活动中来。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男女平等”观念的巩固和发展
  反帝反封建一直是中国近代的主流,其中彻底废除封建式的婚姻制度,才能使女性的地位得以提高,进而实现妇女自身的解放。因此,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女性从精神和肉体的双重解放,实现“男女平等”也一直是中国革命和民族解放事业的核心内容之一。《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就明确提出了“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在随后的各种文件和立法一项中均重视女性的权利,涉及其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婚姻中的各种权利和自由。虽然大革命失败后,关于婚姻的立法也随之夭折,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等观念已深入人心。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前期的一系列的努力,中国女性有了对婚姻自主权的向往和需求,有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同时人们对女性的尊重程度普遍提高,中国女性逐渐摆脱封建传统、习俗对其婚姻及其家庭生活的桎梏和影响。建国前,在根据地出现了有关婚姻的各种规定和立法,如《妇女问题决议案》、《保护青年妇女条例》、《婚姻法》、《婚姻问题决议案》等等,将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地位、角色等各个方面不断细化,并在根据地落实下来。这些规定核心针对的是封建婚姻结构中的一夫多妻、虐待、童养媳、包办婚姻、卖女为娼等情形,尤其强调女性对于结婚和离婚的婚姻自主权。这些都是近代以来民主思潮影响下平等、自由的观念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男女平等”的观念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还会受到拒绝,但是它在这一时期已经得到了巩固和加强。前文所述的法律文件也构成了建国以后中国婚姻法的雏形。
  (三)建国后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地位的提高和巩固
  新中国于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这部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重婚、纳妾,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男尊女卑,实行男女平等,并强调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但是在建国初期该法的实施和执行遭遇到了严重的阻力,比如原有落后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体系下传统和习惯以及封建制度下的宗族势力的反对等等。可见,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的改善并不能仅仅靠颁布法律就能实现,需要广泛的宣传和教育。直至上个世纪70年代,包办婚姻、童养媳等现象才基本绝迹,男女平等、恋爱婚姻自由的观念才在全国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女性的婚姻自主权的保有及其在婚姻中的地位的提高也直接提高了其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的地位,男女同工同酬、同学同校,也让中国女性在社会中得到了认可和尊重。
  之后,从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再到2010年的婚姻法解释三,针对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经济的大环境变化下,中国女性在婚姻关系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作出调整。在这个阶段,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的提高不仅仅限于在婚姻中的平等权、自主权这些原则性、观念性的权利,而是将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的维护具体化,其中核心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女性和儿童在家庭中的生理弱势的考虑,给予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二是对妇女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肯定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及其对家庭所作出的贡献。从现行婚姻法实际的运行效果来看,虽然与封建时代相比,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并巩固下来,社会总体价值观念对女性的价值、地位和角色有了充分的肯定和尊重,但她们在婚姻中的整体弱势也不容忽略。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样化的,既有中国几千年传统和习惯的影响,也有女性生理上的自然属性的天然劣势,还有女性在经济上对男性的依赖以及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主流价值观念的影响等等。但纵观中国历史,中国女性的地位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得到了普遍的提高和加强。
  综上所述,婚姻制度以及婚姻家庭的基本结构和观念,折射了一个时期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发展的主流价值观念,在其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也体现了制度变革中的扬弃和超越。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是社会和各种制度、观念改变和发展的根本动力。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的变迁折射了几千年来男女两性交往与互动的矛盾演进,反映了中国女性社会地位提升的艰辛之路。中国女性在婚姻和社会中地位的提高,是人本主义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也是婚姻家庭立法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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