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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由《侵权责任法》想到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

2015-11-07 10:1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来,虽然国力明显增强,但干部和群众的精神文化素质却降低了许多,这其中就包括我们的专业法律工作人员的司法素质。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首先指出《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加深对该法社会重要性的认识,接着着重探讨如何更准确地实施该法,避免该法受到不正当因素的影响,进而提出司法改革的一系列操作建议,对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具有良好的现实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准确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自该法施行以来,学者声音不断,有认为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违《宪法》之嫌的 ,也有认为“只要法律的内容符合老百姓的利益,那么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大会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也就不太重要”的 。笔者认为,作为法律人,本来就应该固守法的威严,坚持按《宪法》规定的程序办事,换句话说,作为基本法律的《侵权责任法》,应该由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笔者也持强烈的“呼吁”之声。《侵权责任法》无论是在立法逻辑方面、还是在内容上的推陈出新方面、还是在惩戒规则方面,都基本能够遍及诸多领域,解决复杂的侵权法律问题。所以,本文不探讨《侵权责任法》的本身问题。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良法不足以自行”,对《侵权责任法》而言,尽管在当前其是一部“无所不能的万全之法”,但如果没有忠实于它的司法人员去执行它,它将变成一张废纸,它所维护广大老百姓的权益也将化作泡影。如何能让《侵权责任法》得到更好的施行,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提高司法者对《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性的认识

  因为《侵权责任法》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广大司法者往往在认识上避轻就重,淡化和漠视该法。但实质《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民法》草案的九编之一,是《中国民法》的重要支架性法律之一,虽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通过,这是由《中国民法》立法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的,它依然是我国民事侵权领域的基本法律,是未来《中国民法典》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颁布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1)该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了重要的一步。《中国民法》草案共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意味着离最终形成民法典已为时不远。(2)“无救济则无权利”,该法扩大了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拓展了救济空间和渠道,为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提供了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3)结束了以往法律规定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审判机关在法律适用上无所适从的被动局面 。
  对待其他法律,司法者主观上不能避重就轻,要坚持“一视同仁”的司法态度和司法理念,才能更好、更全面地司法。

  二、让司法者成为精通《侵权责任法》的“法学家”,为更好实施该法买好主观“保险”

  司法者要更好地执行《侵权责任法》,不精通该法是绝对不行的。要首先解决好各级司法者的主观问题。对这样一部关乎数以万计老百姓权益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三申五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求他们在思想上绝对高度重视,充分组织各高校法学专家,分组、分批次深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厅,开展巡回演讲、案例讲演等活动,务必让司法者深刻领会,举一反三,对该法了然于心。省级法院(检察院)要积极主动学习,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召开专题培训学习会,联系审判、检察实际,对照案例逐一详细讲解,使各级检察官、法官对该部法律耳熟能详,能准确熟练的运用。各级司法局要主动召集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仲裁员进行学习,上级司法局要加强对下级司法局学习工作的考核,确保全过关。各司法者更应带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职业使命感,坚持自学,完善不足,全面扫除施行《侵权责任法》之前的主观认识不足、理解不透等主观障碍。

  三、让司法者成为坚守并执行《侵权责任法》等法的“法律机器”,绝对准确无误地实施该法

  如上所述,《侵权责任法》具有民事基本法的属性,人具有主观能动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极不健全的当下中国,司法者更容易受到诸如“金钱”、“关系”、“权力”等诸多外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以至于让极少数司法者为之胡作非为,把法律当作废纸,践踏法制权威,从而使违法者愈加大胆,社会秩序愈加混乱,最终导致“社会秩序极度混乱,普通老百姓埋单”的法的不公正局面的出现!让法所保护的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双双被破坏。如何能让司法者实施《侵权责任法》的过程像法律机器一样呢,让一部甚至几部类似的《侵权责任法》真正地、彻底地得到遵守和执行呢?笔者有以下司法建议:
  (一)改革司法体制与普法并立,消除“不良”影响与提升老百姓法律知识并重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很多自身实际问题,因此司法模式不能全部照搬西方,而实行“三权分立”。目前的司法现状是“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依赖地方,法官、检察官的升迁既依赖上级,又依赖同级人大,法官、检察官没能实现地域回避”,他们受到的干扰因素之多。笔者建议,我们应减少对法官和检察官办案的各种格外的束缚,对他们重新考核登记,依次对各级人大负责,接受各级人大监督。如可将法官、检察官重新分为10级,1-8级由最高法院(检察院)经考核报全国人大任免,9-10级由各省高级法院(检察院)经考核报省人大任免。各级法院、检察院全部实行地域回避,跨省异地任免。同时,《侵权责任法》基本都是涉及老百姓生活的法律,事情有些比较小,在偏重强调经济发展的当今中国,广大老百姓往往更专注于经济,加之他们法律意识不强,容易被忽视,法官、检察官往往也关注大案、要案,对鸡毛蒜皮的“侵权纠纷”置之不理,进而影响法治进程。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应把经济工作与普法工作作为同等重要的工作,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普及规划,定期、按质、逐步提升老百姓的《侵权责任法》知识。


  (二)改革经费依赖问题,实行高薪养廉,有限“终身制”
  建议在全国人大专设法律财政局(在各省人大设立法律财政分局),对经过其任免的法官实行高薪制,具体可参照美国的“高薪”制度。对经过其任免的法官(检察官),提供专门的薪金,非经其批准,不被免职。但是,受到违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仍可以举报具体违法法官(检察官),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反映问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有向全国人大、省人大提出罢免某法官(检察官)的建议信,全国人大、省人大必须针对具体案件逐一回复,如经查属实所办案件有一件存在主观违法行为,一律罢免,并记入该法官“居民诚信档案”,该法官终身不得再从事法律职业、并不得担任公务员等与国家事务相关的职业,其子女亦不得从事法律职业和与国家事务相关的职业。
  (三)全面推行审判过程公开化,推行质询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前两类属于绝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后两类属于相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笔者认为,公开审理与否,决定权在法院,有必要限制法院滥用决定权。一是是否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法院主动说明之外,案件相关人或与案件无关人都有提出质询的权利,申请人一旦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相关专家正式答复,并接受申请人质询,答复过程应邀请居民代表、法学专家或律师参加,以确保答复的公信力,答复理由不成立的,必须撤销不公开审理决定,答复结果必须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允许申请人向所答复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二是全面推行审判过程视频同步公开,加强社会对法院审判过程的监督,防止审判过程不公开的各种诟病。以最近审判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案件为例,整个审判过程全部公开化,不但加强了社会对法院审判案件过程的监督,有力防止了法院“暗箱操作”,还极大地增强了广大老百姓对我国司法的信心。

  四、解决监督问题,实行监督动态化、制度化,监督人职业化
  全国人大、各省人大应增设监督局,下设网络监督、电话监督、信件监督、走访督察、查处司(处)室,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枉法裁判、枉法监督案件,对其所任免法官(检察官)实行无间隙跟踪考核,使司法者具有职业使命感、违法危机感,从而内化为动力,让他们自觉坚守法律,绝不超越红线。同时,各级司法局应面向社会选拔职业监督员,并做好登记造册,加强对监督人的监督训练工作,使他们通晓监督方法、监督手段,使监督工作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具体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言,就是要让他们能及时发现法官(检察官)在执行该法有不正之处时,能针锋相对地提出意见,及时纠正司法错误问题。

  五、继续加大对法的实施的反研究
  如前所述,良法不足以自行,但没有良法,再优秀的司法人员也无法更好的实施它,因此法的不断修订完善和对司法队伍的约束都是法的正当实施必须考虑的问题。比如对《侵权责任法》而言,虽然当前尚平稳,没有什么不适之处,但并不代表其就是尽善尽美,可以几十年不管它。马克思主义认为,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社会发展一日千里,包括《侵权责任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永远无法赶上时代的脚步,预测将来发生的事情。因为法具有滞后性,所以法的“立、改、废”就成了法适应时代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有一批随时关注法律与现实问题的专家学者,对法的实施进行反向研究,找出其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现实之处,提出修改建议,由法定机关修改完善。因《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动态收集该法的实施意见,并且每隔两年组织一次修、改、废专题研讨会,促使包括《侵权责任法》在内的更多的法律具有适应时代发展的强大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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