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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讨

2015-11-07 10:1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在我国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尊严。作为一个人其基本体现就是价值和自由观。每个公民在行使自由的权利和义务时,都应该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Civil对象的调整可以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人权的保护所做的一些努力。就现存的民事法律在保护人权方面还是存在诸多问题,这需要我们尽快更新民商法。

  论文关键词 民间人权 文化财产 法律概念
  随着国家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民商法旨在强化某些宏观经济的目标和实现利益形式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的抽象理解是人权领域的共识和分歧,它与在抽象概念中的具体实践形成了强大的对比。民权法宣扬要把每个人都视为符合人权特征的。这是人权体现普遍性和道德性的两个基本特征。
  一、人权概述

  (一)人权的概念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也实际参考不同类别和不同的利益,阐述出不同内涵的人权概念和性质,部门的分布行式也不一样。当下,学术界的普遍共识是:急需出台一个全心全意的服务于人民的人权概念。在此有些学者就分析了国内和国际上现有的众多人权概念后,对人权下了这样的定义:“人民所享有的权利称之为人权,人权应该是人在这个社会上所应享有的权利的总和。”而另外也有学者认为,人的生命是有权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其延伸出来的不可或缺的权利。我相信人人都应该享有作为人最基本权利:尊严、价值和自由缺一不可。每个人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道德约束时,同时也都赋予了他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
  在我国,保护人权本质的必要手段是确立人权。作为一个正常人,都应该有其正确的价值观念。因此,保护人权不只是为了达到目标的一种手段,而是实现目的本身。建立国民市场经济体系,推进人权的确立是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当今美国的人权专家恒金教授说:“我们时代的人权概念不断强烈起来,部分原因是我们的时代在快速发展,同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也加速了时代的发展”。如果没有完全尊重个人自由,那么市场的行动自由也将被抑制。进而导致经济发展将受到负面影响。要求必须实现民主和法治,就更要求尽快确立人权。因为影响民主和法治观念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同样还是人权。虽然人们对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持多种意见,但他们都不可置疑人权在现代国家体系中是一个固有部分。离开法治、民主谈管理可能会演变成暴政。所以民主,法治,人权三位应是融为一体的。
  (三)法律是保护人权的最好形式
  在当今社会体制下,保护权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特别是对保护人权。保护人权最好的方式是法律保护。在法律活动制定的规则下为保护人权打造最好的方式。广大法律活动准绳人的根本利益需要利用立法的发展基础来保障,且是特定的。法律的运用强制手段来促进人们不断加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使得人权范围得以不断扩大。人权的相关原则也应该快速纳入法律轨道,从法律的角度去保护人权原则。

  二、我国人权保护现状
  (一)民商立法初具规模
  在近两年以来的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中有关于民事方面的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方面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法规,已基本涵盖了主要部分,即一般的民事和商法典、债务、家庭和继承法;另一方面体现在民用和商业关系发展的基本民事和商业领域。
  (二)体现了市场经济的需要
  在市场需求方面,要多注意民事立法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的内在的本质联系。因此,努力使民事法律趋向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经济规律。这不仅体现在一些新颁布的民法中,而且还体现在民法修订现行法例中。
  (三)民事和商业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在符合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中,促进理论蓬勃发展的必然条件的就是民事立法的确立,同时这也为立法开辟了一条新的向上的道路。我国民事立法的理论是在国家法律发展的基础上蓬勃向上。一些关于民法和商法的高品质,高层理论研究成果已发表成功。这些给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造成一个显著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为民商法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四)注重保护公民权利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体系是在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尤其是在关于人权的保护中做足了功夫的,例如《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而这也充分体现了中国的人权和法律保护对民事的强调。

  三、民商法人权保护的问题上

  民法要调整的对象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事实上,是保护财产的权利和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而这些权利是权利主体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因此,我国民法对象的调整能充分体现现行的法律是在保障人权的。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之间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这样能充分反映民事主体的人权保障。尽管改革开放20多年来,已经颁布了几十种的民事和商事的法律,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大量的关于民事和商业方面的司法解释,尽管如此仍然有大量的民商法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四、民商法对人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民商法”作为一部基本的民法和商法条款,其条款数多于原则。但还是缺乏一个完整体系的民用和商业规范流程。例如: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道德权利、知识产权,而保护人权的法律只体现在这四个具体立法体系上是很狭窄的。它无法去适应现代人要求法律对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在《民法通则》第104条第二款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有很多规定在实践中都是无法具体操作的。
  第二,许多民用和商用单一的法律结构过时、内容保守。主要是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少有违反民事和商业的法律的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具有较强的执行分支保护,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对人权保护的需要。“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是相当明显的例子。“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实施,经过多次的修改,已经纠正并改进操作流程,逐步去适应WTO的要求。
  第三,现有的法律条文有太多是关于民事再审原则和再审制度的,虽然对于再审时间和条件有明文规定,但是这样不稳定和不正确的最终判决随时都有可能被推翻,从而造成申诉、控告频率不断上升,进而会影响到公正性,也将会直接导致效率下降。
  第四,还存在一个本质性的问题: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只一味的重实体轻程序,导致不能正确有效的处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问题。如工作人员试图把复杂的普通案件独自审判,在法律不被重视的情况下,这些程序势必会影响到程序公正和实体的正义性。
  第五,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构成了一个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达到设计优秀和合理。例如,在审判程序中,案件的适用法律是非常正式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有相同的权利与责任,在本质上,不仅要审判的法官,同时需要陪审员的存在。

  五、民商法不断完善之浅见

  由于现有的民事法律中有关保护人权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从民事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存在的民法及商业法最大的缺点是仍然没有民事和商事法典,这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显著的特点,但无疑这也是它致命的缺陷。因此,我们必须立马启动立法程序,对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有效地构建。
  首先,我们必须加快改善民法及商业法概念的步伐,这也是加快转变民事和商事立法的关键要素之一。在实施过程中立法体系的科学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它必须是传统的立法模式,只有不断的去完善法律体系,以此来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建设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主要目标,在科学预测民事和商事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并进行整体规划。这不仅会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同时还可以使各类法规能够协调互补的进行。
  其次,为了能更好的适应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立法效率的提高不能被忽略,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的需求以此来改变立法进度慢,周期长的这些现状。创新民事及商业法,由民法和司法活动的现行做法,可以得出:应发挥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理论的研究。换句话说,民商法理论虽然在在一定程度上是已经取得了进展,但与日益创新的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和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传统民法越来越无法适应现下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所以对于民事和商业创新的研究是必要的。虽然要求司法人员提高技能以便于达到更高的标准,但同时也应该对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等作出相应的规定。维护司法队伍的完整性、统一性,以确保实现公平、公正这样一个基本条件,只有实现了公平、公正,才能真正发挥好用司法来保护人权的作用。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为了适应对方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不能被忽略的,因为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健全的法律基础是经营机制,这也是法治国家幸存的一个重要符号。这个机制运作的基本要求是该国运用最有力的立法机构来制定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为社会提供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监视法律的实施。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权力,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运用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决杜绝在社会组织和广大守法公民中产生腐败意识,敢于监督国家机关的公正执法性,积极参与法律权威性的维护过程,真正落实“法律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总之,更新民商法律可以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中已经形成的先进大胆的成果,并尽早制定一部全面的民法典。例如,可以参考德国、荷兰、俄罗斯或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为民法的发展作参考。它应该是一部有远见的,面对世界,放眼未来的法典。它应该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不断更新的法典,以适应今天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人权保护规则的需要,真正的做到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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