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权利冲突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层出不穷,备受关注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已落下帷幕,然而域名与商标权利的冲突随着互联网络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愈演愈烈,如何协调各方利益成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任务。本文通过分析讨论域名与不同类型的商标权利之间的冲突,提出相应的建议,为完善我国域名相关法律规范提供思路。
论文关键词 域名 知识产权 商标权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得以迅速发展,由此引发了关于域名纠纷的诸多问题。从技术层次来看,域名只是互联网中为便于识别地址的一种手段;从社会层次来看,域名是一种虚拟空间的文化;但从商业层次分析,域名的意义大大的超出了其本身的技术性,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正是由于域名所带来的潜在商机,使得域名和商标冲突层见叠出。商标权基于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传统地位,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侧重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保护善意的域名所有人,“知识产权的限制建构在利益平衡的基石上,而利益平衡的基石又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因应调整,以避免利益失衡”。知识产权法本身就是为了促进知识的创新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域名权利人理应与商标权利人享有同等受保护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利的时候应兼顾两者的利益。
理论上域名纠纷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域名与商业标识之间的纠纷;
(2)域名相互之间的权利纠纷;
(3)域名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之间的纠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业标识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和地理标记。本文所讨论的就是域名与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根据已发生的争议情况来看,域名与商标权利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在先商标权与注册域名的冲突;在先注册的域名所有人对在后使用或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
一、在先商标与注册域名的纠纷
(一)在先驰名商标
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虽未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法》摒弃了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驰名商标应为注册商标之限制。至此,我国的驰名商标与国际惯例相符,分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关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给予全方位保护,其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具体体现在:禁止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以致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鉴于域名的唯一性,如果域名和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则就算该域名的所有人与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或者域名所有人尚未对其进行使用,该域名也已经与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产生冲突,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妨碍了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在网络中行使其相关权利。因此,应认定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的行为构成了对该驰名商标的侵权。
对于在先的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仍给予特别保护,即使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申请商标注册,易导致混淆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可见,无论是已在我国注册还是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鉴于其驰名商标的特殊性,当其与域名发生冲突时,在先注册或使用的驰名商标当然的优先于后注册的域名受到保护。
(二)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对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最主要的保护对象。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禁止权,有权禁止他人将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注册或使用。但由于只是普通的注册商标,当其和域名发生冲突时,应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域名对商标不构成侵权
第一,非商业性使用。“非商业性使用是指域名注册人以非营利为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域名虽然常常与商标相联系,构成所谓的“网上商标”,但是,显然域名不一都作为商业之用,它也可以为教育学术机构、政府部门、非营利性组织以及个人所用,如以gov、edu、org等结尾的域名只是为了标示宣传和展示,与商业无必然联系。此时,域名并不体现其经济价值,也不会给域名所有人带来经济效益,更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范。
第二,纯属巧合。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碰巧相同。目前域名大部分由英文字母构成,而我国许多企业的商标多以汉字来表示,不同的汉字发音却可能相同,因此在以商标的拼音转化为英文字母形式来进行域名注册时,就可能引起雷同,由此造成的冲突是常有的。这种域名与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的纠纷不构成侵权。需特别注意的是,在认定雷同时应考虑相关因素:(1)该域名与注册商标的文字构成需完全相同;(2)该域名正常使用,域名注册人并未以此作为牟利手段;(3)域名所有人具有和该域名相同的商标,并且此商标与雷同者的商标分属不同种类。
2.域名恶意注册
此类纠纷是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最多的一类,受到人们最广泛的关注。认定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主要考虑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1)注册的域名与商标相同或足以造成他人误认的相似;(2)域名所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其他在先的权利;(3)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恶意的认定,根据2012年新颁布生效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9条的规定,域名持有人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主要包括三类:(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他人声誉,破坏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区别,误导公众。
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不但应当对域名停止使用并转归商标权人所有,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恶意抢注者还应给予经济赔偿。
(三)在先的未注册的普通商标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主要依懒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来保护,受商标法的保护很有限。未注册的商标权主要包括在先使用权、异议权和撤销权,这些权利主要在传统商标法领域进行调整规范,相对于其后注册的域名而言,在先使用的商标并不必然因其在先权利或传统地位而当然的优先于域名受到保护。因此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参照上述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的情况进行判定。
二、在先注册的域名所有人对在后使用或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鉴于其悠久的历史传统,往往比域名更受法律的青睐,但是应当认识到的是商标权人并不当然的在互联网络中享有权利,域名不是商标权在网络中的无限延伸。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知识的创新和知识的推广。因此,知识产权法在充分维护传统知识产权利益的同时,也应该兼顾知识产权中的新兴领域,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以维持利益平衡。“所谓利益平衡,就是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一)在先注册的驰名域名
目前商标注册人反向劫持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的情况也早已司空见惯,既然我国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并给予了特别保护,那么在新兴的域名领域为什么不可以建立驰名域名制度并优先于普通商标和域名而受到特别保护呢。“驰名域名是指在一国范围内享有很高声誉,并为广大网民所熟知的域名。”对于驰名域名的认定可以参照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并不限于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域名的知晓程度;(2)该域名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域名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方式等;(4)该域名驰名的其他因素。
当在先的驰名域名与注册的驰名商标产生纠纷时,域名注册人有合理使用或其他合法原因享有该域名,其行为不存在恶意,则基于驰名域名的在先注册,理应优先于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当在先的驰名域名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冲突时,鉴于驰名商标并未注册,其虽然受到商标法特别保护但其保护范围及力度仍然有限,主要集中在商标与商标发生冲突的领域,不当然延伸至网络中的驰名域名;再则驰名域名在先注册,因此,法律应优先保护在先的驰名域名。当在先的驰名域名与注册或使用的普通商标引发争议时,一般情况下,法律的天平应该显然地倾向于保护在先的驰名域名。
(二)在先注册的普通域名
当在先注册的普通域名遭遇到驰名商标时,笔者认为即使是域名在先注册,又或者甚至是驰名商标只是在使用中并尚未在我国注册,法律仍然应该优先保护驰名商标。其原因在于一个驰名商标的构建成本远远高于一个普通的域名,其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影响也远远超过普通域名。法律在权衡两个都应该受到保护又相互冲突的利益时,应优先选择保护那个更大的利益。当然,此时正在正常使用中的普通域名,鉴于其注册人的注册行为也不存在恶意,优先受到保护的驰名商标权人应对域名注册人进行相应的补偿。而如果遇到域名注册人将尚未在中国注册的国外的驰名商标抢先在我国注册的这种显然具有恶意的情况,驰名商标当然的享有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且商标权人不仅不需要给予域名注册人补偿,相反对域名注册人侵犯驰名商标的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赔偿。
关于在先注册的普通域名与其后注册的普通商标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既然域名与商标都已注册,在此层面上对两者的保护应是同等的,那么根据其注册时间的先后,应优先保护注册在先的域名持有人之权利,而非基于商标的传统地位剥夺域名的合法利益。当然,鉴于两者均为相比较之普通利益,法律没有规定有特别保护,如果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受让方享有权利并给予转让方补偿,法律也应尊重当事人之选择。此外,还需注意的一种情形是,如果商标权人有理由证明域名所有人存有恶意,那么,域名所有人不得享有此在先权利。
由在先注册的普通域名与在后未注册的普通商标引起的争议,笔者认为,既然在私法领域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那么商标权人对自己的权益都不予重视,不将商标进行注册,那么法律也不具有此义务来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法律制度的建立不能靠代价来推动!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新兴领域,有其独立性,不应依靠商标在互联网络中的延伸来保护,应给予域名和商标同等的地位。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解器,应该秉持开放发展的理念,尤其是知识产权法更应该推广新兴的知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用于规范域名相关问题的法律规范,无法有效地解决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等问题,应结合现行相关法律尽早统一立法,建立关于域名和商标利益的公平合理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