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交通事故侵权是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但是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侵权的处理往往依赖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这种做法忽视了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运用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增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严谨性和说服力。
论文关键词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机动车占有量剧增、道路资源日益紧张的当今社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不断提升,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已经成为侵权案件的一个主要类型。《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使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追究有了更为完善的依据,方便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但是在肯定上述立法成就的同时,还要看到上述立法没有关于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追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时候存在一定的混乱和问题。为确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适用,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侵权赔偿问题,减少社会纠纷、化解人民群之间的矛盾,本文选择交通事故侵权因果关系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因果关系是连接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侵权责任认定中不可或缺的要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决定了行为主体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关键。但因果关系又不专属于侵权责任法,而是承担所有赔偿责任的基础。因此,为了准确认定交通事故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有必要对我国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加以梳理。
事物的产生、发展、变化都是由特定的原因引起的,这种在时间顺序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哲学上被称为因果关系。但是不加区别的混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将哲学中因果关系的规则、理论适用于法律责任的认定的做法是不科学的。因为虽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源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法律上因果关系不仅仅是引起损害后果的发生,而是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和侵权责任范围的依据,应该采取更加严谨的态度加以对待。
在肯定了哲学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区别之后,就要对我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分析。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因果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采用并不统一。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两种学说。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因果关系是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实质性联系。只有在加害行为必然引起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必然因果关系说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求非常严格,实践中常常造成对受害人保护不够。为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司法实践中又发展出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与必然因果关系强调“必然性”不同,相当因果关系只要求加害行为存在引起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只要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判断,加害行为可能引起损害后果,就认为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相比,相当因果关系的要求比较宽泛,这虽然有利于保护受害者,但是如果适用不当将会扩大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导致责任泛滥。
二、我国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中对因果关系的考量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定位
我国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上述法律和部门批复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是在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描述的基础上认定交通事故的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对事故当事人之间侵权责任的认定。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的就是当事人之间侵权责任的归属。实践中法院也是肯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来判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于是,法院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工作完全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完成,侵权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的判定也交给了交通管理部门,成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内容。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因果关系考量
在我国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完全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获取的资料和对事故当事人的询问制作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意见。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是事故证据的搜集者,又是事故事实的认定者,这就导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事故事实的过程中会存在先入为主的感觉,很难全面的分析交通事故的前因后果,剔除与事故因果关系不大的证据。进而也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对事故的原因和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系统的因果关系分析。这就造成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欠缺对事故因果关系的逻辑分析。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判定又是判断侵权责任归属和范围的关键,事关当事人之间的切身利益,影响到交通事故纠纷的最终处理。所以,我国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因果关系考量的不足,直接影响到事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对事故处理结果的接受程度。
三、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确定
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因果关系的考量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交通事故的处理,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关键所在,那就需要按照侵权责任归属因果关系理论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确定。
(一)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之选择
在上文中我们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概述。虽然两大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表述不同,但是但是二者的目的和实现的效果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寻找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在确定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和范围。我国作为大陆法传统的国家,没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基础,因此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从判例法中提炼出来的因果关系规则难免缺少生存土壤。根据我国的成文法基础和司法实践,借鉴大陆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比较适宜。由于“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不需要法官对各个案件都运用超越一般人的知识经验和专业水平去探求本质的必然连系,只要求在正常情况下加害行为能够引起损害结果。这种判断不是按照法官个人的主观臆断进行,而是法官根据社会上正常人的一般认知程度来判断的”豖。所以相当因果关系更符合社会大众的态度和理念,更贴近生活,具有社会基础,符合公平正义观念,并且容易操作和把握。所以,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中也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
(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之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是确定交通事故的成因,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而这一切都依赖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上文分析,在认定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时候应当选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接下来就要从因果关系认定主体和认定过程进行分析。
首先,交通事故的处理主体是公安交通部门,公安交通部门承担了交通事故证据收集和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权限过大、过于集中,这就需要强化事故当事人的地位,允许事故当事人参与交通事故的认定,发挥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真相第一知情人的作用。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合法权益。其次,要细化、充实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因分析。既然因果关系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核心,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从案件的整体情况出发,全面把握案件的事实和细节,系统分析行为与后果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利用社会一般群众的经验和知识去确定加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引起损害后果的产生。
(三)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之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成起决定作用。这种程序上的垄断性难免会引起内容的不公。为了减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权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当,引起事故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质疑,应当引入监督主体,监督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成和内容。首先,交通事故当事人作为利益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存在监督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动力,因此是合适的监督主体。其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执法、司法主体执行法律的职责,具有监督执法的专业知识和保障措施。因此,检察机关可以从监督执法的角度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监督。最后,如果交通事故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还要根据证据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从合法的角度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