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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2015-07-28 19:1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本文首先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前提,也就是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同时简单概述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的基础理论,最后针对新的侵权责任法提出笔者一点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交通事故;严格责任
  我国目前在交通安全事故方面的问题频频出现,而一般在机动车所造成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其损害也都是比较严重的,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侵权责任的主体以及赔偿责任方面做出来了相关规定。而在机动车的主体认定方面是属于机动车的保有人。这种责任认定方面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同时也是最符合经济学理论的选择,而我国针对侵权法律问题上的不断改革,一方面为了实现我国法律体系上的完善,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社会资源上的浪费。
    一、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前提
    在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方面,首先必须确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目前在新的《侵权责任法》上规定了的是三种归责原则,按照责任从大到小以此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以及过错责任原则。而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从机动车的高速运转等方面的考虑上,将机动车认定为高度危险性,因此在第七十六条规定中,将机动车跟行人或者是机动车跟非机动车相撞时所产生的责任,归纳为无过错责任。由于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中,一直都是将过错责任作为主要原则,而过错责任在注重个人利益的同时,忽视了对社会利益的考虑,但在民法归责的基本原则上,应该体现出对社会利益上的保护,而出于对社会利益保护而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的基础理论
    笔者认为在对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必须要把握两个方面的原则:首先是必须要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第二是要实现对支配以及利益获得上的参考。如果在实践中存在对机动车的支配以及存在运行利益,则需要对侵权责任主体进行考虑。同时在考虑的过程中,还要确保受害人必须可以获得最大限度上的补偿,同时要注重对赔偿人在责任份额上的认定。
    三、《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上的完善建议
  1.机动车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包括挂靠)不一致时,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或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机动车所有人追偿。这样规定可以将机动车实际车主纳入赔偿主体,避免车主为了逃避责任而将车辆登记在别人名下或实际车主没有赔偿能力而名义车主又不愿赔偿情形的发生,从而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2.出租机动车致人损害,出租人没有过错的,在租用人无力赔偿或下落不明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后可以向租用人追偿;出租人有过错的,应当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规定在理念上符合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危险控制理念和报偿理论,另外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与车主有关系的第三人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当第三人不是实际控制人时,实际控制人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与所有人处于分离状态,车辆所有人不但不能实际控制车辆,而且对于其车辆脱离其控制处于不知情状态,所以应有第三人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但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何志,铁蔚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研究[J].中国审判, 2009, (06) .
[2]罗四荣.浅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10,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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