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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网络欺诈现状与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救济

2015-08-10 09:1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每年有成百上千万的美国消费者成为网络欺诈的受害者。通常来说,网络欺诈通过两个方面影响消费者。第一,受欺诈的消费者遭受个人财产的流失。第二,消费者作为纳税人间接地在为欺诈行为付钱,因为是纳税人的钱资助了旨在纠正和防止网络诈骗的美国政府项目但最后却并无作用。随着虚拟电子商务的爆发,美国政府才逐渐意识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必要性,但效果也并不尽如人意。

  [论文关键词]网络欺诈;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救济

  一、引言

  无论在哪个国家,电子商务消费者都非常容易受到互联网欺诈,因为卖家提供的是一个“要么接受要么放弃(take it or leave it)”的交易,买家无法跟网络卖家进行讨价还价。为了获得他们所寻求的商品或服务,买家经常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一些令人不快的条件。而且,大多数购买交易值很低。消费者通常不愿意花时间、精力和更多的钱来挽救一个小额的金钱损失。网络欺诈通过各种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包括传统的信用卡盗窃、身份盗窃,还有新的“网络绑架”,即登陆一个网站后,自动将消费者带到另一个网站,通常是一个非法网站,使消费者的网络浏览器不能使用。本文通过讨论美国现行的影响电子商务消费者一般日常购买行为可用的救济措施,发现即使在美国,这些救济措施要想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困难重重。

  二、美国网络欺诈现状

  从广义上来说,网络欺诈也包括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不道德”(wrongdoing)的行为,当然,除了这些不道德的行为,更多的网络欺诈应该指的是不法行为。这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就需要证明一个行为上升到欺诈或欺骗的程度,并且已经有了使欺诈的目的得以实现并造成损失。联邦贸易委员会证明一个成功的网络欺诈行为有三个要素:首先,可能会误导行为;其次,在当时的情况下消费者行为是合理的;最后,有确切事实。这几点要素帮助联邦贸易委员会区分一个行为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还是应受法律谴责的不法行为。
  虽然各种欺诈行为大多包含以上三个元素,但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有两种类型的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卖家没有发送商品给买家,或者卖家发送假冒商品给买家。在美国,消费者通常在三个地方遇到这种类型的欺诈行为:互联网拍卖网站、电商购物网和电子邮箱。
  (一)网上拍卖商品的欺诈
  网上拍卖欺诈是美国最经常被报道的报道网络欺诈类型。网上拍卖欺诈有很多形式,但一般分为两种:第一,卖家歪曲的描述物品,这样的话买家就会收到假冒商品或与他订购的完全不同的商品。第二,一些卖家只是要拿到钱,并没有交付产品。这样的在线拍卖欺诈大概占所有互联网欺诈的10%。当商品的买卖发生在没有一点政府监管和调控的地方时,欺诈肯定会产生并且越来越多,特别是因为互联网还是虚拟的匿名制度。
  (二)一般买卖商品欺诈
  非拍卖的一般商品索赔在欺诈投诉中数量是占最多的。非拍卖的一般商品投诉,像拍卖投诉一样,可能是欺诈行为造成的,也可能仅仅是失误造成的。与拍卖中的欺诈行为不同的是,非拍卖性欺诈可能表现为服务要价过高,或者是交货日期不真实或不切实际。
  1.陌生网站。消费者其实是不太会在陌生的网站交易的。这里有一个例子可以证明陌生网站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一对夫妇用信用卡在返利网(CyberRebate.com)购买了价值超过86000美元的商品,却从来没有收到相应的回扣。返利网以高价出售各种电子产品和一般商品,该网站之所以吸引顾客,是因为公司之后会向消费者送出高达100%的回扣。最后,返利网在还有没向消费者支付了之前保证过的回扣之前,就根据破产法提出了破产保护申请。这一案例就是返利诱惑以及消费者购买低价商品时可能碰到的欺诈行为的典型代表。
  2.熟悉的网站。之所以消费者会比较相信知名的购物网站,是因为这些知名零售商可能会对涉嫌欺诈感到不安。要确定一个熟悉的网站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检验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达到欺诈,最明显的是“可能误导”以及“重大事实”。因为零售商一般不愿明确误导或者欺骗顾客,或者大多数行为不会上升到欺骗或诈骗的层面。一个在网上和现实中都有着可观数量的客户群的销售商,需要维护自己的好名声,真的有欺诈意图,通常也是以一种极其微小的,甚至不被察觉的形式。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了苹果电脑公司,不是因为它出售假冒产品,或者未能发货,而是由于它向顾客收取免费服务的费用。苹果公司曾经宣传了一个叫“苹果保证”的项目,保证在苹果电脑使用期间向所有用户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然而,在1997年10月,苹果公司开始向其用户收取35美元的技术支持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对苹果公司采取任何正式的制裁行动,因为苹果公司最后承诺终止为了其“苹果保证”项目向顾客收取费用,并赔偿那些为此项目付钱的顾客。苹果公司的行为是否已构成了欺诈或欺骗无从得知,但无论何时一旦出现欺诈的迹象,至少像苹果这样的大公司能够平定事端,使顾客达到满意。
  3.来路不明的电子邮件。由于“垃圾邮件”的诞生,许多顾客每天会从陌生的发件人那里收到大量的邮件。垃圾邮件是指一个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卖家向不计其数的邮箱地址发出的一封地毯式邮件。有一个这样的例子:一个卖家发出了一个群邮件,宣传了一个减价出售的全新的第二代游戏机。一个正在寻找第二代游戏机的14岁男孩收到了这封邮件。这个男孩为能以如此低的价格买到这个游戏系统感到兴奋不已。在他的邮件里,那个男士自称是一个大学生,急需钱来交房租。这个男孩和他妈妈觉得这是一个合理的理由,于是将420美元的购买价格汇给那个男士,男士承诺第二天就能将游戏机送达。然而这个第二代游戏机没有寄达。小男孩的妈妈联系了当地警察,想要追捕这个卖家。但是这几乎不可能,更不可能要回那420.52美元。如果欺诈行为继续在网上肆意横行,而消费者仍没有任何依赖和补救措施,消费者对于互联网的信心将会大大降低。



   三、可用的补救措施

  网络欺诈受害者个人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几乎很少。由于网络欺诈受害者数量庞大,而且许多此类交易涉及的金钱数目较小,几乎不存在通过法律机制来要回那部分钱的可能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采取了一些较为成功的救济措施来惩治网络欺诈罪犯。然而,那些已经被欺骗过的消费者唯一能做的,就是投诉给联邦贸易委员会。尽管联邦贸易委员会收到了所有的索赔要求,不过它却从没有给大部分人予回应。在决定是否提出诉讼时,联邦贸易委员会考虑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是否对消费者损害巨大、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一种模式或惯例而不仅仅是一个独立事件、采取法律手段是否可行等等。
  至于个人行为,被欺骗的消费者可能会在法庭上对卖家提起诉讼,以传统的法律手段来打击卖家。然而,这一补救措施只能局限于以下情况:首先,知道卖家的联系方式;其次,卖家住在诉讼被提出的那个州或者与那个州有紧密联系的地方,这样那个州的法庭才会有权受理索赔要求;最后,买方可能需要一个律师来起草诉讼,这取决于索赔数额,因为对于小额索赔,也许不需要律师。因此,甚至可能由于管辖权问题,无论是付律师费还是诉讼费,买方提出诉讼都要冒一定风险;买方最终损失的钱可能比刚开始还要多。一种非传统的,解决欺诈索赔的手段是通过在线争端解决(“ODR”)机制,有很多在线争端解决网站可供挑选。人们可以挑选公共的或者私人的,非营利性的或者营利性的项目。而且,一些网站是免费或者低价的,而另一些网站是根据争端价值设定阶梯机制而运行的。eBay使用一种在线调解服务——SquareTrade,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机制。SquareTrade提供了一个论坛,双方可以一起解决贸易争端。要开始这个过程,消费者首先要在SquareTrade上进行投诉。然后SquareTrade会专门为这个争端建立一个新的页面,并通过邮件联系被投诉的一方。被投诉的一方,可以通过邮件回复,或者在那个私密页面发送消息选择参与。这种争端的解决叫做“直接协商”,不包含调解员,但是为双方提供了对话的机会。
  这些交流可以澄清冲突,解除误会,甚至不用调解员帮助就能解决问题。然而,如果双方仍存在分歧,可能就需要一个调解员,需要花费20美元,调解员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出一个解决建议。中介只是促进谈判,加快双方的调解,其没有权力作出裁判。调解的定义是一种非约束性争端解决办法,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帮助争执双方达到和解。因此,调解员的任务就是帮助双方想出一种所有人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调解失败,争执双方可以换一种选择,一种可实施的行为,比如在法庭上提出诉讼。尽管在线争端解决表面上看似很符合消费者需要,但它存在三个重大弊端,大大降低了其作为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第一,在线争端解决要求卖方的合作和参与。如果卖方已经消失了,或者不可能追踪到,就像游戏机那个例子一样,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就不能使用。第二,许多受欺骗的消费者只是遭受了小额金钱损失。因此,要参加在线争端解决所必须支付的费用阻止了许多消费者。相反地,如果这些网站无法保证争端会得到成功解决,消费者便不会轻易为争端解决付钱。第三,在线争端解决目前没有得到政府系统的管理,政府对互联网的控制一直是热门话题,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也不例外。传统法庭上的诉讼和最新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都没能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万无一失的补救方案。只有创造出新的补救措施或者新的行动,网络欺诈才能得以减少。

  四、结语

  现存的美国网络欺诈救济措施中,不存在能解决所有实际问题的救济方法,但是随着网络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比例日渐增大,必须采取行动减少网络欺诈,以建立起消费者对电商消费的信心。然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决定了立法不可能跟上社会变化的脚步,并且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本来就是矛盾的,但是立法者要如何把握住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是之后我们要思考的热点议题。如果说之前立法者是站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经济改革的角度去立法的话,那电商发展到了今天,也许正是到回归以人为本,以消费者为本的立法模式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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