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国际碳金融市场向我国的延伸,以及国内区域性碳金融市场向全国性碳金融市场的转变,商业银行开始逐步实施开拓碳金融市场的战略计划。商业银行作为资本运作主体,其风险管理尤其是法律风险管理一直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重点,因为法律风险分布十分广泛,基本贯穿在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在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督法律体系中,法律风险作为操作风险的一种,被直接纳入最低资本管理要求中。
论文关键词 碳金融 商业银行 法律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现状
(一)碳金融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围绕 CDM 项目和地区性自愿碳交易市场中低碳项目进行的低碳信贷业务以及部分碳金融中间业务。形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从宏观上讲,我国目前基本处于低碳经济发展初期,国家现行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低碳项目的建设,努力减少低碳项目建设融资所面临的困难。虽然缺乏准确数据,但是在有关机构进行的低碳融资渠道调查中可以显示出在我国的低碳模式中,项目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政府财政或者低碳信贷,其中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债权融资是低碳融资的主要方式,因此目前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开展的重点。从微观层面来讲,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及时将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列入自身长期发展规划当中,对市场反应的迟钝加之自身开展中间业务能力的薄弱,导致其目前开展的碳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单一,中间业务开发有限,远落后于部分国外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开发。
(二)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现状
不同时期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有不同风险偏好,并最终导致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开展模式发生变化。首先是低碳融资服务为主的时期。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的现状来看,大部分商业银行处在此阶段,即以提供低碳项目融资服务为主要碳金融业务的阶段。低碳经济发展初期,为改善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低碳项目融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我国政府利用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了多种多样的低碳融资业务。比如说对于低碳、环保行业提供有限贷款,对于企业不达标或者延期项目给予取消贷款,对于已经提供信贷资金的不达标企业、项目的贷款予以收回。最后是碳金融发展的战略时期。这个时期的商业银行能够以积极态度开拓碳金融市场,偏好碳金融业务,不仅可以实现从表内利息业务向表外非利息业务的过渡,还可以实现从贷款业务向投资业务的过渡。同时,商业银行内部以碳中介交易服务系统为主的服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在这个体系中,集碳权投融资和纵向一体化,碳金融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投资收益和中间业务收入。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银行进入到碳金融发展的战略时期。有且仅有我国唯一一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算是比较接近此阶段的商业银行。从国内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来看,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到碳金融发展的战略时期还需一段时日。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法律风险
(一)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法律风险概述
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法律风险管控几乎涉及了碳金融业务流程的方方面面,所以整个法律风险管控的制度的建立绝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仅仅依靠商业银行一己之力就能够完成。限于文章字数要求,本文仅仅选取作者认为目前比较突出的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法律因素进行分析。第一,考虑到我国碳金融市场目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现状,在政府机构及相关立法机关主导下建立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是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法律风险管控的基础,目前建设配套法律体系问题需要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注意。第二,我国商业银行客观上存在独立性较差的情况,加之低碳项目多涉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利益,所以由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引起的法律风险问题需要得到重视。第三,因碳金融业务服务项目涉及法律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以及风险管控人员对碳金融业务的不熟悉,较易造成碳金融业务服务合同瑕疵,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因合同瑕疵引起的法律风险是可控风险,所以商业银行应尽力控制此类法律风险。第四,考虑到我国已然成为最大的国际碳信用供给国,越来越多的国际碳金融交易主体开始涉足国内碳金融市场,因为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问题会直接影响碳金融业务的法律风险管控的法律选择,所以该问题不容小觑。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的解释体现在2007年5月14日颁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这是由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我国银行业界的“法律风险”做出的解释。该解释基本沿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说明,同时在该指引的附录进一步中对“法律风险”进行解释。“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1. 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 2. 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3. 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此后,无论是现今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蓝本的《巴塞尔协议III》,还是我国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均沿用以上关于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解释。其实,我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BCBS)并未对“法律风险”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双方均只是做了抽象性的说明,但是法律风险管控的重要性并未因此而受到丝毫影响。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法律风险虽只是作为操作风险的一个下属概念存在,但由于法律风险不定向性和分散性,对法律风险的管理实际上涵盖了操作风险管理的许多方面,甚至延伸至信用风险(Credit Risk)、市场风险(Market Risk)等其他资本框架中的风险管理过程当中。所以,法律风险的管控一直是作为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点管理工程进行的。
根据法律风险因素的不同,有学者借IBA法律工作组对法律风险的阐释,将法律风险分为操作性法律风险(Operational Legal Risk)和环境法律风险( Environmental Legal Risk)。操作性法律风险是由于银行自身操作风险控制体系的不充分或者无效,未能对银行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作出及时而有效的反应所产生的风险。环境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本身导致意外的、不利的后果的风险,表现为可能对所有商业银行的风险敞口产生不利影响的外部法律事件,即法律的变化。根据有关学说,操作性法律风险主要是与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系统和开展的银行业务相关,银行本身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降低和防控此种法律风险,甚至可以达到杜绝此类法律风险带来损失的状态。但是,环境法律风险则不同,它与操作性法律风险有着不同的风险来源和风险事件类型,是一种不可控风险,银行仅能通过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将该风险所带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法律风险因素
(一)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
2012年2月24日,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关于低碳授信业务法律风险监管较为系统的部门规章,该规章的实施为商业银行顺利开展碳金融授信业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该指引第四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需在低碳融资业务中对授信业务中各种风险种类进行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制度和流程管理”。同时,指引结合巴塞尔协定中有关风险管理内容,要求商业银行在建立完善的低碳授信风险管理体系时,需针对不同风险类别设计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管控制度。相关管控制度主要涵盖了银行低碳授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风险流程管理、银行低碳授信内控管理与相关信息披露以及相应监督检查机制设计等。该规章的出台为商业银行制定有效的碳金融授信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提供了指导原则。面对如CDM项目授信融资业务等一些具有较高风险管理技术要求的国际性碳金融业务,就目前现存的引导性制度而言,其制度功能并不足以帮助商业银行进行完全有效的法律风险管控工作,但这类业务又多是目前商业银行的重点拓展业务。所以,相关立法部门和职能部门需要尽快落实更具有操作性的碳金融法律风险管理细则,同时制定具有更高效力层级的低碳授信管理法律法规,以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低碳融资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服务实体低碳经济的能力,发挥商业银行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中应有的功能。
(二)低碳授信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
随着全国性碳减排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国际碳金融市场向国内市场的延伸,碳金融中间业务层出不断且种类繁多,面对如此态势,商业银行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以应对业务中各种法律风险因素。以兴业银行的碳金融中间业务的法律管控为例,该行目前已经向社会提供配额项目、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ER)售碳代理、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咨询、自愿减排交易咨询、碳交易资金的存管、清算、监管等中间业务,为解决碳金融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管控问题,兴业银行在原有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管控体系之上参照相关国际惯例,结合自身业务实践状况,在高级管理层的带领下设计出了适于一系列有关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管控的具体制度,并逐步形成适应自身业务发展的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因此,鉴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中间业务开展的情况,各行建立具有普遍性的系统性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风险体系的过程仍然十分漫长。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目前较为可取的就是鼓励商业银行结合自身业务能力,参照相关国际惯例和行业惯例,制定相应的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管控的内部规范。对于制定系统的银行业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风险规范,只有随着碳金融中间业务模式的不断成熟,且碳金融业务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达到一定规模后,在满足相关立法条件下,这个问题才能得到逐步的解决,才有制定的可能性。
四、结语
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法律风险管控制度的落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微观上来说,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法律风险管控制度的建立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拓展碳金融业务,落实商业银行节能减排社会义务,提高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国际竞争力。从宏观上来讲,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法律风险管控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商业银行低碳融资功能的发挥,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建设贡献力量,同时对于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议价权,加快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也有一定作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仍然面对许多因内外部环境的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因素。因此通过内外协调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确立,能够有效推动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的进程,发挥我国商业银行在低碳经济中应有的作用。